为什么我明明只有10吨重,载重测量出来却是16吨,就算他放我走了,我也要维护自己

社会速通员 2025-07-18 13:56:05

为什么我明明只有10吨重,载重测量出来却是16吨,就算他放我走了,我也要维护自己的正当权益,不能放任这种恶劣行径继续下去,货车司机与相关收费员据理力争,一定要为自己为讨回一个公道! 据报道,一货车司机载着三吨鸡蛋过相关的收费站,而收费站却将其鸡蛋重量加货车重量称为16吨大于实际重量。 该货车司机没有多想便下车去相关收费站人员理论,后来他们收费站的班长出来了,说着直接放他走,不收费,但是货车司机却不想白白受气,据理力争起来。 收费站的班长表示称重时会有两吨半的误差,货车司机气不过,称重怎么可以有两吨半的误差呢?收费标准都是不同的,怎么可以误差如此大呢? 于是,货车司机拿起相机开始拍摄班长的种种言论,面对拍摄,班长变得情绪激动,并表示不可以进行拍摄,班长多次表示可以让他免费通行,不要再抓着这个事情不放了。 而相关货车司机认为,拍摄乃是维护正当权益,收集证据的一个很好的方式,迟迟不肯把相机放下,无论班长愿意为他免费放行。 收费站以及其班长的行为究竟是否正确呢?货车司机的维权方式是否正确呢? 所以从收费站判定货车司机总的重量有16吨这个行为来看,是错误的,是一个错误的行为。 《最高法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财产损害赔偿的解释》中,第11条指出,财产损害赔偿,包括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直接损失包含,财产毁损灭失的实际价值,间接损失,指的是可得利益损失及其他合理损失。 在货车司机的积极维权下,该收费站并未收取他的不合理费用,但是却浪费了他的时间,有可能会导致送货时间不及时,导致相关违约情况,可能导致车内鸡蛋的新鲜程度降低,使其的价值降低,这些都是间接性可能导致的财产损失,如若发生也需该收费站进行赔偿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55条规定欺诈行为,需赔偿三倍间接损失。 收费站明显是对货车司机的欺诈行为,所以对他的损失也需进行三倍的赔偿。且收费站明知称重是有极大误差的,不如实告知,甚至想稀里糊涂的乱收费,属于故意行为,一定上会加重处罚。 《公路法》第66条规定公路的路政管理职责是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或者公路管理机构的派出机构人员行使,这意味着高速收费站作为公路的一部分,其监管主体为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 所以日后该交通主管部门也应对此类事件进行严肃对待,谨防再次发生。 且公民拥有录像权,在不侵犯他人隐私,不泄露国家相关机密的情况下,运用录像取证是一个合理的行为。 而该收费站班长却对此行为十分不满,甚至认为他这样子做是不正确的,这个行为也是不正确的,不应对他人合法的权益进行干涉。 所以说,相关收费部门应对称量货物以及货车重量的衬托的误差进行缩小,至少是应该在一个合理的范围内要维护相关司机的权益。 而不是草草了事相关监察部门也应对此现象进行调查,争取让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都享受到应有的权益,而不是受委屈! 有网友说,这个司机得理不饶人,班长都给他免费了,居然还不肯妥协,实在是有点过分。 也有网友表示司机的行为是维护正当权益的行为,值得赞扬,因为有这种人的存在,社会才能更加正义,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才会更加的弘扬! 对此你怎么看?

0 阅读:0
社会速通员

社会速通员

快速通晓,社会资讯早知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