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老太瘫痪多年,5个孩子里只有最小的儿子愿意照顾她,作为交换,兄弟姐妹间签了协议,由小儿子继承老太的房子。谁知,得知房子要拆迁时,三哥竟反悔了,要求平分补偿款,咬定当年协议不作数。小儿子看三哥耍无赖,只好诉至法院。法院判决亮了。 7月18号,红星新闻报道,陈阿婆膝下有5个子女,20多年前,她生病瘫痪在床,生活完全没办法自理,身边时刻都得有人照料。 5个子女就聚在一起商量怎么照顾母亲。 看着哥哥姐姐们都说自己忙于工作和家庭琐事,抽不出空照顾母亲,老幺小伍主动站出来,说那就由我来照顾母亲吧。 经过一番讨论,大家达成了一份协议。 协议里明确写着,由老幺小伍来负责母亲生活里的所有事儿,不管是日常的吃喝拉撒,还是生病住院的花费,甚至去世后的丧葬费用,统统都由小伍承担。 而陈阿婆每个月的退休工资呢,就拿去帮助家里另一个生活困难、没有收入来源的子女。 作为交换,陈阿婆的那间私房以后就由小伍一个人继承,其他子女都自愿放弃继承权。 小伍这人特别实在,也很有孝心。签了协议之后,他毫无怨言地承担起了照顾母亲的重任。 每天忙前忙后,给母亲做饭、擦身、陪她聊天解闷。母亲生病住院的时候,他更是守在病床前,一步都不离开。 就这样,小伍精心照顾了母亲整整5年,直到母亲安详地离开人世。 之后,小伍又一个人操办了母亲的丧葬事宜,所有费用也都是他自己出的。 时间一晃到了2019年,陈阿婆留下的那间私房要动迁了。这本来是件好事,可没想到却引发了一场家庭纠纷。 小伍的兄长三明突然跳出来,说当年签的那个协议不算数,要求和小伍平分征收补偿款。 三明心里想着,这房子本来大家都有份,凭什么就你小伍一个人拿钱,自己也得分一杯羹。 而其他兄弟姐妹的想法和三明完全不一样。他们觉得自己当年没能好好照顾母亲,心里一直挺愧疚的。 而小伍按照协议尽心尽力地照顾了母亲,还承担了所有费用,这房子给小伍是应该的,所以他们都认可小伍应该获得全额的征收补偿款。 小伍觉得自己特别委屈,自己辛辛苦苦照顾母亲这么多年,花了那么多钱和精力,现在三明却要来分一杯羹,这算怎么回事啊? 无奈之下,小伍只好把三明告上了法庭。 那么,从法律角度,该怎么看待这场亲兄弟之间的纠纷? 《民法典》第657条规定: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 在这个案例中,虽然核心是围绕赡养义务与房产继承,但从合同性质和权利义务关系的角度看,可将其视为一种附条件的特殊“赠与”情形。 5个子女协商签订协议,约定由小伍承担母亲的全部生活照料及相关费用,作为回报,其他子女放弃继承权,小伍获得母亲私房的继承权。 这里,其他子女放弃继承权的行为,从某种意义上可理解为对小伍履行赡养义务的一种“让渡”,即把原本自己可能享有的继承份额无偿给予小伍,小伍表示接受并按照协议履行赡养责任,符合赠与合同中一方无偿给予、另一方接受的特征。 只不过这种“赠与”是以小伍完成特定赡养义务为前提条件的附条件赠与。若小伍未履行赡养义务,其他子女可能就不会放弃继承权,小伍也就无法获得完整的房产继承权益。 所以,该协议虽不完全等同于普通赠与合同,但民法典中关于赠与合同的规定为理解这种附条件的权利转移提供了基础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1144条规定:遗嘱继承或者遗赠附有义务的,继承人或者受遗赠人应当履行义务。没有正当理由不履行义务的,经有关单位或者个人请求,人民法院可以取消其接受附义务部分遗产的权利。 此案例里5个子女签订的协议,可类比为附义务的遗嘱继承情形,虽然严格来说不是传统意义上的遗嘱,但从权利义务对应角度有相似性。 协议约定小伍负责母亲的全部生活照料及相关费用,包括住院费、医药费、丧葬费等,而作为回报,小伍获得母亲私房的继承权,其他子女放弃继承。 这相当于给小伍继承房产设定了附随义务,即必须履行对母亲的赡养义务。 小伍按照协议约定,精心照顾母亲生活起居五年直至其病逝,并承担了全部丧葬事宜及费用,已经全面履行了自己的义务。 在这种情况下,小伍有权依据协议获得母亲名下私房的全部征收补偿款。而三明在母亲去世后,动迁时否定了当年协议的效力,要求与小伍平分征收补偿款,这种行为本质上是小伍已经履行义务后,三明试图破坏这种附义务的权利义务对应关系。 承办法官和法官助理了解到这个情况后,主动去了其他子女的住处,和他们一个个地谈话,把当年的事情前前后后都了解清楚了。 法院经过审理认为,当年5个子女签的那份协议,是大家作为法定继承人,对自己未来可能继承的财产做出的合法处理。这份协议是大家真实意思的表达,是有效的。 所以,法院最后判决,陈阿婆名下私房的全部征收补偿款都归小伍所有,驳回了三明的全部诉讼请求。 对于这场亲兄弟间的纠纷,你怎么看?
“金钱面前,亲情一文不值!”辽宁男子离婚后,儿子选择跟前妻一起生活,生病也不来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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