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银川,男子家的屋顶出现渗水情况。为解决渗水问题,物业组织全体业主共同协商维修

有意义的生活 2025-07-20 10:13:10

宁夏银川,男子家的屋顶出现渗水情况。为解决渗水问题,物业组织全体业主共同协商维修屋顶事宜。协商未果后,男子为及时解决问题,自行找来维修人员进行修缮,垫付维修资金4800元,并在业主群内公示。结果屋顶修好了,其他业主却不同意分摊费用,无奈,男子将其告上法庭,要求每户业主支付800元费用,法院这么判! 近日,裁判文书网发布了由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审理的一则案例。 男子魏某居住的小区,由于从建成使用已经20多年,屋顶老化严重,防水层脱落起皮。再加上近期降水量大,魏某的屋顶出现了渗水现象。 魏某先是向物业公司反映情况,物业公司查明事实后,组织同一栋楼的所有业主对房屋修缮的问题,展开共同协商。 由于业主对修缮问题没能达成一致,为了及时解决漏雨问题,避免扩大损失,魏某自行联系维修人员对屋顶进行维修,并垫付维修资金4800元。 维修结束之后,魏某在业主群内公示了维修费用,材料费用等清单。 魏某主张希望同一栋楼的所有业主均摊4800元,可是除了5楼之外,1~4层的业主均拒绝分摊费用。 多次协商未果后,魏某一直诉状将1~4层的业主告上法庭,请求法院判决,每户业主均摊800元费用。 法庭上,面对魏某的控诉,1~4楼的业主辩称: 第一,魏某单方面决定找施工队进行维修,并没有通过业主共同商议通过,其行为程序违法。 第二,魏某没有提供正式的维修合同以及发票,魏某声称支出的4800元维修费用,其他业主对其合理性、必要性提出质疑。 第三,楼顶属于小区全体业主共同拥有,费用应该由全体业主共同分担,魏某要求1~4楼的业主均摊,有失公平。 法院怎么判? 法院查明上述事实后,认为涉案房屋楼顶属于建筑物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应该由本单元全体业主共同共有共同管理和维修。 当魏某发现房屋漏水,且经过检查发现屋顶年久失修,联系物业公司后,由物业公司组织全体业主共同商议,每一位业主都应该承担管理和维护的义务。 法院同时认为,作为同单元的业主,互相理解互相包容是和谐邻里关系应具备的,同时也是构建美好居住环境的基石。 《民法典》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一款规定,业主对建筑物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权利、承担义务;不得以放弃权利不履行义务。 《最高院关于审理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规定,建筑区划内的以下部分,应当认定为民法典第二编第六章所称的共有部分:(一)建筑物的基础、承重结构、外墙、屋顶等基本结构部分,通道、楼梯、大堂等公共通行部分,消防、公共照明等附属设施、设备,避难层、设备层或者设备间等结构部分…… 另查明,根据魏某在庭审时提供的屋顶照片,视频,基本上能够证实魏某主张,共同居住的房屋,楼顶发生严重的渗漏。 该质量问题不仅影响了魏某的正常生活,同时对于整一栋楼的安全产生影响。 魏某之所以自行决定联系维修人员,是因为其他业主就维修事宜未能达成一致的前提下的结果,且魏某在业主群内已经对维修费用进行了公示。 经调查4800元的维修费用基本上符合市场的行情,未超出合理的限度。 故法院对于魏某的诉求予以支持。 综上法院判决,1~4层的业主,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5日内,分别支付给魏某房屋维修费用800元。 对此你怎么认为呢?关注@胡究法的如法炮制 多学法律少吃亏。#头号创作者激励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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