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一女子不小心怀孕了,找了家医院做人流手术,不料,手术台上,医生突然告诉她需

洋仔说法 2025-07-21 21:09:32

四川,一女子不小心怀孕了,找了家医院做人流手术,不料,手术台上,医生突然告诉她需要“顺便”做隐私部位整形,否则有健康风险。女子一听,吓坏了,当即同意。更离谱的是,术后医生又恐吓她“宫颈糜烂会不孕”,让她“借钱”再做修复!短短几天,账单从承诺的“2000元内”飙到3万多元,包含一堆莫名治疗。女子意识到被忽悠时,发现医院竟已改名换姓,新老板声称“不知情”、“找旧老板赔”,试图金蝉脱壳。出乎意料的是,女子反馈竟已于医院达成和解。   据悉,2022年7月,女子林薇(化名)过于冲动,没有做好保护措施,怀了孕,但自己还不想要小孩,只好前往当时名为“成都金牛真爱医院”的机构进行微管人工流产手术。   据林薇陈述,手术过程中,医生以存在健康隐患为由,诱导她额外接受了包括小 阴 唇 整形手术、宫颈治疗、频射电疗及红光治疗在内的多项医疗服务,医院工作人员术前线上沟通时承诺费用在2000元内。   而林薇提供的支付凭证显示,短短数日内,她为此支付了总计30,203.4元的费用,形成了巨大落差。   更令林薇不安的是,她在流产手术后被医生告知存在“宫颈糜烂、不孕不育”的风险,并被建议甚至“借钱”接受进一步的所谓“修复手术”。   林薇认为自己在人流手术的关键时刻,处于身心脆弱且信息不对等的状态下,被施加了不当压力,接受了非必要且高昂的附加治疗。   事后,林薇要求医院退还涉及私处整形及所谓修复手术的费用,但沟通未果。令人无语的是,当林薇后续试图维权时,涉事医院已更名为“成都金牛西川医院”。该院工作人员曾向媒体明确表示,医院更名且更换了法定代表人,“与金牛真爱医院不属于一家公司”。   现任成都金牛西川医院负责人李先生向澎湃新闻解释了更名缘由,他于2024年10月接手原“成都金牛真爱医院”后,为方便直接经营,选择了更名而非注销后重新注册的路径。   因此,他对“金牛真爱医院”此前的具体经营情况表示“不清楚”。对于林薇的诉求,李先生表示已基本达成和解,但具体方案不便透露,并强调赔偿责任由原金牛真爱医院相关负责人承担,西川医院仅扮演“协助沟通”的角色。   公开信息平台显示,该主体公司确已更名,法定代表人为李均,经营范围涵盖医疗及医疗美容服务。   记者搜索发现,涉及“成都金牛真爱医院”及“成都金牛西川医院”的消费者投诉近百条,投诉内容高度趋同,集中指向“过度治疗”、“夸大病情”、“诱导消费”等问题,多名消费者描述的经历与林薇的遭遇极为相似。   那么,从法律角度,这件事如何评价?   《民法典》第1219条明确规定: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应当向患者说明病情和医疗措施。需要实施手术、特殊检查、特殊治疗的,医务人员应当及时向患者具体说明医疗风险、替代医疗方案等情况,并取得其明确同意。   《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第32条同样强调保护患者的知情同意权。   林薇是在进行人流手术过程中被建议并实施了高价的私处整形手术。这个时间点极其关键。患者处于手术台上,身心处于高度依赖、脆弱且信息极不对称的状态,甚至可能受到麻醉影响,其判断力和自主决策能力受到极大限制。在这种情境下,医生提出与核心手术关联性存疑的高消费整形项目,其“建议”的分量远超平常,极易构成变相施压或诱导。   从费用远超术前承诺及术后被恐吓性推销“修复”手术来看,医院在信息告知上可能存在严重缺失甚至误导。   而渲染“宫颈糜烂导致不孕不育”风险更是典型的夸大病情制造恐慌,目的是推销非必需的高价服务,或剥夺了患者的知情权和基于真实信息的判断权。   《民法典》要求的“明确同意”,绝不仅仅是在手术单上潦草签字。它要求患者在充分理解、没有不当压力的情况下做出决定。   在本案的情境下,林薇的同意很难被认为是真正自愿和明确的。法律保护的是患者在清醒、理性状态下做出的医疗决策,而非在恐惧、信息遮蔽或身体受制状态下的“被动接受”。   所以,医院的行为极可能违反了《民法典》和《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关于知情同意的强制性规定,甚至可能构成欺诈。   《民法典》第532条:合同生效后,当事人不得因姓名、名称的变更或者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承办人的变动而不履行合同义务。   李先生承认是“接手”原金牛真爱医院后“改名”为金牛西川医院,而非注销原公司后再新注册公司。   无论名称如何变更、法定代表人换成谁,成都金牛西川医院有限责任公司作为法律主体,必须对以“成都金牛真爱医院”名义经营期间产生的可能侵权或违约责任负责。试图通过更名和切割说辞逃避责任,是违反法律规定的。   因此,一旦查实存在诱导消费行为,原金牛真爱医院和金牛西川医院均应当承担对林薇造成的全部损失。   对此,大家怎么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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