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毕节,一男子与朋友聚餐期间,朋友提到妻子在云南拔葱。男子立即插了一嘴,说有好

海鸥衔信说点事 2025-07-22 11:58:50

贵州毕节,一男子与朋友聚餐期间,朋友提到妻子在云南拔葱。男子立即插了一嘴,说有好兄弟也在那拔葱。万万没想到,朋友听了以后竟直接一酒瓶子砸在男子头上。男子气愤地报了警,可民警却迟迟未来。之后男子去做伤情鉴定,却被告知要等伤势完全康复才能做。

据法治进行时7月21报道,事情发生在7月17日的凌晨,地点是某烧烤店。

当时刘先生光着膀子与朋友几个正围坐在一起喝酒、吃烧烤,大家谈天说地,聊得不亦乐乎。

酒过三巡后,其中一位朋友突然提到自己的老婆在云南那边拔葱,刘先生这时突然想起自己也有两个好兄弟在云南那边教当地农民拔葱,便接了话。

可没想到,就是这句无心之言,朋友竟突然抄起酒瓶,在大家还未反应过来时,直接砸向刘先生的头部。“哐当”一声,酒瓶碎裂,刘先生的头上顿时流出了鲜血。

其他几个朋友见状,纷纷站起身阻止,周围的其他客人被这突如其来的一幕吓得惊慌失措。

朋友看到刘先生头部不断在流血,顿时酒醒了一半,愣在原地不知所措。

之后,刘先生强忍着剧痛,第一时间报了警。他心想,派出所距离烧烤店不过300米远,民警应该很快就能赶到现场处理。然而时间一分一秒过去,却始终不见民警的身影。

由于刘先生伤势过重,所以被朋友紧急送去了医院,其肩部缝了七针,头部更是缝了二十多针。

事后,刘先生到公安机关询问情况,得知案件已经立了,可刘先生一直未收到任何通知。

刘先生向民警申请伤情鉴定,但民警却表示伤情鉴定需要等伤势恢复之后才能做。

刘先生对这一说法十分不解,等伤势完全康复后,那还鉴定什么?认为警方有意推脱责任。

有网友说:“警方必须得给个说法,不能让老百姓寒了心。”

也有的网友质疑:“是不是背后有什么隐情?”

还有网友担心:“以后我们遇到这种事,该怎么办?”

那从法律角度来看,警方的执法程序是否存在问题?

1、警方在接到报警后,并未在规定时间内赶到现场,这属于不作为。

《人民警察法》第21条明确规定,人民警察遇到公民人身、财产安全受到侵犯或者处于其他危难情形,应当立即救助;对公民提出解决纠纷的要求,应当给予帮助;对公民的报警案件,应当及时查处。

一般来说,在刘先生报案后,民警应该在15分钟之内赶到现场,而据刘先生所述,事发烧烤店距离派出所就300多米,这一般5分钟内就能到达。

因此,民警未能及时处理警情的行为属于渎职,有关部门可以对涉事民警进行相应的处分。

2、民警如果已经立案,是否应当给刘先生发送立案通知。

警方受理行政案件的期限原则上不超过24小时,但如果遇到疑难案件,可以放宽到3天内。

根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61条第1项规定,公安机关对属于本单位管辖范围内的案件,应当立即调查处理,制作受案登记表和受案回执,并将受案回执交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扭送人。

由此可见,民警在受理案件后,的确应当将立案通知送达刘先生,而不是仅仅口头告知。如果立案通知是需要刘先生亲自去拿,那也应该明确告知。

3、那伤情鉴定是否要等到康复后才能做?

《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90条规定,人身伤害案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安机关应当进行伤情鉴定: (一)受伤程度较重,可能构成轻伤以上伤害程度的; (二)被侵害人要求作伤情鉴定的; (三)违法嫌疑人、被侵害人对伤害程度有争议的。

对于伤情鉴定,其实很多人都理解错误了。这个伤情鉴定并不是在治疗过程中给鉴定,伤情鉴定是鉴定机关根据医院提供的诊断报告等来综合评判的。

而在刘先生出院之前,医院肯定无法出示出院小结,也就无法提供病历本,那么鉴定机关就无法对刘先生的伤情做鉴定。

因此,民警虽然在立案程序上存在违法行为,但在伤情鉴定的问题上,并没有过错。

最后,民警的职责就是保护老百姓们的安全,所以在遇到险情时,民警应当第一时间赶到现场。可就本案而言,涉事民警是失职的。希望公安机关能给一个公正的处理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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