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一年轻女代驾,
将一名醉酒男乘客送到停车场,
结果男乘客突然伸手摸女子胸部,
还言语调戏。
女子立即报警,
男子被拘留5天,
羞愤的女子不甘心,
又将男子告上法庭索赔1万,
可一审仅判男子口头道歉,
女子不服,提出了上诉,
而二审这样判!
判定精神损失这东西,
真不能一刀切。
在封闭车厢里被动手动脚,
跟在大庭广众下被骂两句,
那伤害能一样吗?
前者是实打实的恐惧和屈辱,
后者顶多是憋气。
再看受害者,
要是因为这事儿吓得不敢接夜班,
夜里老做噩梦,
那赔偿肯定得往重了算。
还有那犯错的人,
是故意使坏还是一时糊涂,
也得掰开了看——像这醉汉明摆着是趁人之危,
凭啥轻饶?
精神损失不是瞎要价,
但也不能成了“象征性安慰”。
得让犯错的人疼,
才能让更多人不敢乱伸手。
你们觉得,
要是把受害者后续的心理治疗费用也算进去,
会不会更合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