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民刘某自2014年发现自身相关合法权益被亲属涉及相关侵犯行为后,开启了长达十余年的上访进程。其涉及遗产相关处置的行为,此后在多个环节的相关行动均未取得预期结果,同时还遇到前夫、儿子涉及夫妻共同房产相关处置的问题,其合法的相关权益长期受影响,上访过程面临诸多阻碍。
双重争议:遗产与房产相关权益均出现处置争议
刘某的父亲于2000年去世,留有天津市南开区部分产权房屋一套,该房产属于刘某法定可继承的遗产范畴。2007年6月29日,一份标注刘某“自愿放弃继承权”的《申请》及后续《证明》被出具,涉案房产随后被过户至其姐姐名下,两份文件均有“刘某”签名及手印。

(申请及证明,刘女士提供)
但刘某的官方出入境记录及护照显示,其2007年6月20日出境、7月4日入境,文件签署的关键节点并不在国内,且刘某表示从未签署过该文件,亦未授权他人代签,相关文件的签名及收银真实性存在争议。

(出入境记录,刘女士提供)
除遗产相关权益出现争议外,刘某与前夫的夫妻共同房产也存在处置相关问题。2007年7月,刘某与前夫婚姻存续期间共同购置天津市西青区一房产,刘某出资13万元、其母亲出资7万元支付首付款,双方共同办理贷款,且曾约定房产登记两人姓名。刘某前夫却在其身处国外期间,将该房产单方登记在自己名下。
2007年12月双方离婚后,该房产证登记在其前夫名下,相关贷款其前夫也未按约偿还,最终实际由刘某前往银行支付剩余贷款。2013年,其前夫将该房产无偿赠与儿子并办理公证,此前刘某与儿子曾约定“5年后房产过户至刘某名下”,但其儿子也未按该约定履行,且其结婚事宜未提前告知刘某,双方关系产生矛盾后,该房产的权属归属问题进一步引发争议,刘某作为该房产的实际出资方之一,至今未取得该房产的合法权属证明。

(实际交付证明,刘女士提供)

(赠与合同,刘女士提供)

(赠与合同,刘女士提供)
司法受挫:证据被无视,诉讼再审均遭驳回
2014年,刘某前往原工作单位查询房产相关信息时,才知晓自己被冒用姓名放弃遗产继承权的事实,自此正式开启上访之路。
2015年,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刘某随即委托律师整理相关材料,并向法院提起诉讼,但刘某提交的出入境相关证据未被充分采信,仅依据司法鉴定结论,认定相关签名和手印为刘某本人所为,驳回其诉讼请求。
此外,刘某因未收到法院关于上诉的相关指引,超出了法定上诉期限。后续其向法院提交再审申请,并补充了核心证据及新的证据材料,法院以“超过再审期限”“未上诉视为认可判决结果”为由,对其再审申请未予受理,就遗产继承的相关维权诉求在诉讼环节首次遭遇阻碍。
在房产权属争议方面,2013年天津市西青区法院曾出具民事调解书,约定刘某的儿子在其还清贷款后,协助其办理房产过户手续,但法院未对该调解书的履行情况进行有效监督,其前夫及儿子至今未按调解书履行过户义务,房产相关的过户进程处于停滞状态。
多方碰壁:抗诉无果,信访未获实质处理
司法诉讼和再审申请接连未获支持后,刘某向检察单位申请法律监督,先后向区里、市里提交抗诉申请,希望检察单位对原审法院的证据采信、案件审理程序等方面进行审查,并依法提出抗诉。
检察单位以“不属于管辖范围”“不符合受理条件”等为由,对其抗诉申请未予受理。

(回复函,刘女士提供)

(回复函,刘女士提供)
2018年6月,刘某就其姐姐相关文件签名手印争议、前夫涉及房产处置等问题,向办案单位报案,希望办案单位对相关行为进行立案调查,办案单位未予立案,也未开展相关调查工作。
2018年7月至2019年,刘某先后向最高信访部门和检察部门等多个部门进行信访投诉,相关信访材料虽被转交至属地相关部门,但均未得到实质处理。
多重损害:经济精神俱损,家庭生活彻底破裂
长达十余年的权益争议及上访进程,给刘某的经济、精神生活及家庭关系带来诸多影响。经济层面,刘某为上访支付了高额的律师费、诉讼费、交通费、误工费等费用,直接经济损失超10万元;因涉案房产的权属争议未解决,刘某无固定居住房产,长期租房居住,产生了持续的租金支出,生活成本大幅增加。
精神和日常生活层面,亲属间的权益争议、司法程序的多次受阻、律师法律服务的相关问题,让刘某承受了较大的精神压力,长期处于焦虑状态;因反复前往相关部门处理相关事宜,其正常的工作和生活节奏被打乱,个人收入也受到严重影响。
家庭关系方面,此次系列权益争议导致刘某与姐姐、儿子的关系产生严重矛盾,亲属间的原有相处状态被打破,刘某的家庭生活受到显著影响,也面临着居住相关的实际问题。
核心诉求:讨回合法权益,彻查相关行为
刘某表示,其从未签署过放弃父亲遗产继承权的相关文件,十余年以来的核心诉求始终明确:一是依法继承父亲留下房产的相应遗产份额,维护自身在该遗产中的合法继承权利;二是取得天津市西青区房产的合法权属,解决该房产的权属争议问题。
同时,刘某希望相关部门对此次系列权益争议中涉事主体的相关行为进行核查,要求相关责任方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赔偿其十余年维权造成的全部经济损失和精神损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