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多次强调依法保护民营企业产权和合法权益,持续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但吉林省东丰县企业家韩永春反映,其名下企业千万资产被前副经理侵占,第三方审计报告佐证企业存在巨额资金流失的情况,相关法院认定侵占金额为30.6万元。耗时十余年,韩永春逐级赴县、市、省级检察机关申诉,相关诉求长期搁置,未能得到妥善处理。
一、高管双线经营 公私账目混同企业资产大额流失2010年,东丰县某春机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某春工程公司”)法定代表人韩永春,聘任刘某海担任公司副经理,由其全面负责工程项目施工、财务管理及工程款结算相关工作。2011年4月,刘某海另行注册个体工商户敦化市某林工程机械施工队,同时管控原公司与自有施工队两条资金收支渠道。



(专项审计报告,当事人提供)
二、十年司法拉锯 核心审计证据未完整采信2015年9月,韩永春就资产占用问题向东丰县相关单位反映情况,相关单位予以立案侦查。2016年5月,刘某海先后两次办理取保候审手续;同年12月,东丰县检察机关以案件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为由,对刘某海作出不起诉决定。

(取保候审决定书,当事人提供)


(检察机关不起诉决定书,当事人提供)
韩永春持续提出申诉,2020年1月,检察机关撤销此前不起诉决定,案件恢复侦查工作。2021年案件移送法院,历经多轮审理审理:2023年3月,东丰县相关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认定刘某海构成职务侵占涉案金额为30.6 万元,判处其有期徒刑二年,并责令退赔相应款项、返还涉案车辆;刘某海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同年4 月辽源市相关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一审判决书,当事人提供)


(二审判决书,当事人提供)
韩永春对生效判决认定涉案金额存有异议。专项审计报告、大额工程款差额、等多项材料未能得到法院采信,近千万元涉案资金未纳入犯罪数额认定,他主张案件存在事实认定不完整的情形。且判决生效后,刘某海并未完成足额退赔,企业遭受巨额损失至今无法挽回,生产经营也因此陷入困难,近乎停滞。
三、多级信访申诉未果 监督救济渠道受阻10余年来,韩永春陆续向县、市、省级检察机关提交信访材料,申请启动法律监督程序,但相关诉求未能得到有效处理:2019年检察机关对该案开展专项督办,仅推动原不起诉决定被撤销,对于千万元资金占用这一核心诉求并未得到实质解决。韩永春反映,白条凭证、资金差额等大量财务原始凭证未纳入案件核查范围。
2026年6 月 20日,韩永春提交书面申请,提出三项诉求:其一,恳请检察机关启动监督,全面核查白条凭证与资金流水,将未认定的侵占款项计入涉案总金额;其二,核查相关单位核查工作中审计证据是否存在疏漏等问题;其三,对涉案金额认定存在偏差的生效裁判予以纠正,依法足额追回企业被侵占资产。截至目前,该申请暂无实质处理进展。
四、行业共性难题:工程民企财务疏漏引发认定困境该案也反映出建筑工程行业民营企业普遍存在的经营管理薄弱问题:不少企业财务管理制度不够完善,部分企业高管另行注册个体施工主体承接本企业相关项目,存在公私账户、资金混用的情况,管理人员同时掌握项目运营与财务管理权限,容易出现企业资产被占用、侵占的风险隐患,企业经营压力显著增加,甚至难以为继。
韩永春表示,刘某海利用职务之便,致使企业千万元级资金流失。十余年来持续维权耗尽个人精力与企业流动资金,企业经营陷入停滞,自己承受了巨大的经济与精神压力。
他恳请检察机关依法履行法律监督职责,对全部涉案财务资料予以核查,全面厘清涉案资金总额,依规追究相关侵占行为责任,足额追回企业受损资产。韩永春期望本案能够得到公正处理,切实落地民营企业产权司法保护相关政策,为工程行业市场经营主体的财产权益筑牢司法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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