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金翰明律师,广强律师事务所诈骗犯罪案件律师
补贴类诈骗罪案件在实务中有多种形式,其中出现案件比较多的,以农业补贴类、特定行业政策扶持类、进出口贸易补贴类最具代表性。
以特定行业政策扶持类案件举例,一些地方的相关部门,会与当地的中标公司签订服务协议,由涉案公司为特定行业、特定领域提供专项服务,涉案公司以满足政策条件的服务内容,向相关部门提交申报材料,申领补贴款项。
进出口贸易额度补贴类案件,这类案件在司法实务中尤其典型,此类案件无论是体量、数额,还是牵连范围,都会比较大,一般属于海关总署、公安部督办类型案件,包括司法机关正在处理的,以及一些潜在要处理的案件很多。
补贴类涉诈骗罪案件,因为牵扯到相关部门、相关人员更加复杂,实务中的辩护会遇到更多的问题。但是从法律的层面,这类案件的辩护有比较典型的特点,我们对此进行分析、探讨。
第一,这类案件的辩护,第一个要考虑的问题,是关于欺骗行为的认定。欺骗行为在补贴类案件中,值得探讨之处在于:有一些材料虚假的案件,是否必然导致成立诈骗罪?其中又牵连了一个深层次的辩护问题,即政策目的是否实现,与之对应的是政策目的是否落空。也就是说要综合认定涉案行为,是否在本质上违背了补贴政策的目的,是否在根本上导致了补贴款项被以“无代价”或“无价值代价”骗走。
举例来说,比如特定行业政策扶持类案件,尤其是电商扶持类案件,涉案公司为电商或者特定领域提供专项服务,有一些案件中会出现,办案机关因为涉案公司或是第三方公司提交的材料存在一定形式的虚假,尤其体现在对于补贴申领要求中,一些定量的数额标准没有严格把控。
比如政策要求第三方企业要达到什么样的标准、营业额要达到多少数额、公司满足多少员工等条件,才可以申请成为被扶持对象,也就是作为涉案公司的服务对象。
如果涉案公司或者第三方公司,夸大、虚构此类定量标准,提交了一些不完全属实的证明材料,并最终进行补贴申报,可能会被办案机关揪住,认为这些材料是虚构事实,隐瞒真相,构成诈骗罪。
针对这个问题,我们认为,对于这类案件中欺骗行为的审查,核心还是要归结到政策本身,也就是说我们的政策目的是什么?我们政策扶持的目的,在于促成某个行业或者某些领域、某些公司的发展。此类材料问题虽然存在一定的夸大、虚假成分,但是涉案公司提供了“足额”服务的,不宜认定为诈骗行为。
也就是说,被指控为诈骗罪的涉案公司,确实提供了政策要求的相关服务,也确实履行了政策所对应的“对价”服务,那么尽管存在一定的材料虚假、定量额度不足等情况,但没有从根本上违背政策的要求,本质上符合政策在特定领域扶持的出发点,这类行为不应认定为补贴类诈骗罪案件中的欺骗行为。
这类情况在农补类案件中也有鲜明的例子,农补类案件中比较典型的问题,是特定地区相关的农补政策。涉案人员通过跨地域运作,或者说是一定的违规操作,导致补贴政策地与实际享受政策地、补贴申报方等方面存在错位,相关部门会认为此类补贴属于违法申领、错误发放。
但是诸多案件证明,这种错位其实对于政策目的实现,并没有根本的违背,没有导致“政策目的落空”,这类行为如果全部认定为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诈骗行为,也并不合理。

第二,补贴类诈骗罪案件,第二个重要的辩护问题,是因果关系的认定,也就是认识错误的认定问题。
很多时候我们探讨“认识错误”,会认为这是一个犯罪既遂与未遂的问题,但是在具体案件中,从刑事辩护的角度,认识错误往往会成为诈骗罪是否成立的审查、认定标准。
比如说有一些相关部门、一些特定的领域,相关补贴政策是会出现不同时间的不同变化。在一定的期间内,补贴申报、申领的审核非常严苛、要求非常精确;但是到了特定的时间内,审核标准会变得非常宽泛、粗放,甚至一度会被理解为,如果涉案公司、相关人员能够配合完成政策要求的额度,也就相当于该领域任务、工作量的完成。
在这种情况下,相关部门对于材料审核、对于实质审核、对于资金发放、补贴审核标准会变的非常宽泛,容易导致一些发放问题,以及事后被翻出来追究责任。这类案件中,由于涉案金额往往都是数百万、数千万,涉案公司或者具体的涉案人员,会面临非常重的指控。
这种宽泛与粗放审核,足以导致整个案件中问题的出现。因此我们认为,即使涉案公司存在一定的材料虚假,即使申报过程存在一定的瑕疵,但是其中如果不存在“认识错误”,甚至存在一些“合意”行为,这种形式上的虚假已经不足以认定涉案行为属于诈骗行为。
所以,这种认识错误的认定问题,足以导致我们对案件中欺骗行为的认定,即是否存在欺骗行为、是否存在被骗的现实风险,足以以此否定涉案行为符合诈骗罪构成要件。
因此,补贴类案件中,宏观上关于欺骗行为的认定,关于认识错误的认定,是整个案件辩护的核心问题。当然细化到具体案件的每一个细节,可能又会存在诸多关于欺骗行为、非法占有目的、认识错误、因果关系链条的具体问题,以及最终会涉及相关政策与法律对碰的问题上,这些问题只有结合具体的案例,我们再去探讨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