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尊敬的沈晓明书记:
我是永州市蓝山县民营企业法人韩勇明,向您反映20多年前的一起历史遗留问题。我已穷尽所有合法维权方式,但仍无济于事,因此向您求助。
具体事实如下:
一、蓝山县政府向我公司出让土地后,至今未办理土地证
2003年5月1日,通过招商引资,我公司金山地产公司与蓝山县政府签订《蓝山县星级宾馆建设合同》,约定县政府以每亩1万元价格出让100亩综合用地,用于建设星级宾馆,县政府负责办妥土地登记发证手续。
2004年12月23日,双方签订补充协议,调整开发进度与交地顺序。
2009年1月13日,蓝山县政府和我公司签订《补充协议二》,明确县政府应交付土地96.21亩。
合同签订后,金山地产公司依约支付了100万元土地出让金,2009年完成星级宾馆建设并投入运营。蓝山县政府陆续交付61.2亩土地,并核发三本国有土地使用权证。
但剩余35.01亩土地拖延至今未交付。
由于蓝山县政府没有按《补充协议》如约交付剩余土地,我公司的三星级宾馆建设项目亏损一个多亿,最后被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破产。
二、尚在司法诉讼阶段,蓝山县政府将争议土地拍卖
2022年8月26日,蓝山县政府未经司法程序,撤销了金山地产公司持有的35.01亩土地证。
2025年9月24日,蓝山县政府又以“协议无效”、“未经招拍挂”等理由作出《决定》,驳回金山地产公司交付土地的请求。
但当年的实际情况是,《蓝山县星级宾馆建设合同》签订于2003年5月1日,远早于原国土资源部、监察部联合下发的《关于继续开展经营性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情况执法监察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04)71号)所确定的“2004年8月31日”这一招拍挂全面实施的截止日期(即“831大限”)。
该通知明确要求,各地在2004年8月31日前,将历史遗留问题处理完毕,此后所有经营性项目用地一律公开竞价出让。
《蓝山县星级宾馆建设合同》签订于2003年,依法属于政策允许在“831大限”前通过协议方式处理的历史遗留问题。
根据1994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十二条规定,商业、旅游、娱乐和豪华住宅用地,有条件的,必须采取拍卖、招标方式;没有条件,不能采取拍卖、招标方式的,可以采取双方协议的方式。
2003年的蓝山县,是经济欠发达地区,三星级宾馆项目投资大、回报周期长,且属于政府重点招商引资项目,当时并无其他竞争者参与,完全符合“没有条件采取招拍挂”的法定例外情形。
今年,金山地产公司向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起诉蓝山县政府,4月20日公开开庭审理。该土地于5月28日挂牌拍卖时,在永州市中级法院尚处于行政诉讼阶段,目前还在审理当中。截至目前一审尚未判决,二审程序尚未启动。该土地仍处于司法争议未决阶段。
尽管尚在法院审理阶段,蓝山县政府、县自然资源局依然将涉案亩土地挂牌拍卖,并向拍卖中心承诺“土地边界清楚,没有任何纠纷”。
奇怪的是,涉案的35.01亩土地,对外挂牌拍卖时,却变成了28.7596亩。
7月2日,永州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发布《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结果公告》,蓝山县政府将已出让给我公司的土地28.7596亩于6月29日10时00分成交拍卖,成交金额是6421万元。
该县县委书记邓群回复称:“此块土地是经省自然资源厅储备土地报批系统审核后由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依法审查并按程序挂牌出让。”
很显然,蓝山县政府相关部门向省自然资源厅报送了虚假材料。
三、诉求
习近平总书记指出,要切实依法保护民营企业和民营企业家合法权益。
请沈书记为我们民营企业做主,督促蓝山县政府纠正涉嫌违法拍卖土地等程序错误,履行和我公司的相关合同,为我公司补办35.01亩土地产权手续。
求助人:永州市金山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2026年7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