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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没看到或想到的,有时会远远超出你的想象

作为法律顾问或者情感顾问在协助进行离婚谈判时,我们最基础的工作之一就是张大眼睛来甄别、补缺财产。具体来说,比如将有些不属

作为法律顾问或者情感顾问在协助进行离婚谈判时,我们最基础的工作之一就是张大眼睛来甄别、补缺财产。具体来说,比如将有些不属于共同财产的部分或者涉及到第三人的部分予以剔除,将有些不属于共同债务的个人债务部分予以剔除,对于那些本应属于共同财产但却未列明的财产予以补充列明。我跟你讲,别总是光顾着房产、汽车、公司股权这些,这些东西当下都是在大幅度地贬值,你仔细琢磨琢磨。而那些未列明的财产价值未必就比前者低,它们的数额多少不等,从数万至几十万乃至上百万我们都见过。所以当你看到只有两三页纸甚至一页纸的离婚协议时可千万要当心了。下面这些就是些最为常见且大家又很容易忽略的共同财产类别。

1、微信支付宝账户的钱款

现在有人不使用移动支付和网购吗?可能除了老人群体。不仅仅是移动支付,很多人会在微信或者支付宝上面存款或者购买金融产品。

也正是因为很多交易资金通过微信或者支付宝来完成。所以微信和支付宝账户里的钱款不仅仅可以作为共同财产来分割,当中的交易流水还会呈现出另外一些有用的信息,能起到重要的证据作用。比如给二加一转账,又比如转移挥霍共同财产。

2、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养老金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和《民法典》婚姻家庭编解释(一)第二十五条、第八十条的规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养老金均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离婚时夫妻一方尚未退休、不符合领取基本养老金条件,另一方请求按照夫妻共同财产分割基本养老金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婚后以夫妻共同财产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离婚时一方主张将养老金账户中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个人实际缴纳部分及利息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分割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相比较房产和汽车,这些财产往往更为实在。因为它们一般不会被转移或者隐藏,相应的金额、明细、年限都很明确,如果是体制内的话往往数额还不低。当然了,如果说双方都拥有的话就会存在一个相互抵销的问题,但无论如何,这些财产内容在我们工作中是必不可漏的。

3、保险产品

保险种类繁多且情况复杂,主要分为人身型和财产型保险。保险的经济属性体现为保单的现金价值和保险金。保单的价值在未进行保险理赔之前称之为保单现金价值,属于投保人所有;保单的价值在发生保险事故进行理赔时转化为保险金,除保险没有指定受益人或者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死亡以及受益人没有受益权等特殊情况外,属于受益人所有。

一般来说,婚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购买的保险,通常都属于共同财产。婚前购买的保险,但结婚后仍在缴费,在婚姻存续期间缴纳的保费,以及婚前购买的理财型保险在婚后的收益部分,一般也属于夫妻共同财产。需要注意的是,夫妻一方作为被保险人的人身型保险,在离婚时获得的保险金往往会被认定为一方个人财产不进行分割。因为只要是具有人身性质的保险金通常都属于个人财产,除非双方另有约定。比如说张三投保了一份人寿保险,儿子张四为这份保险的身故受益人。在张三死后,张四依据保险合同得到张三的身故赔偿金60万元。如果张四和妻子离婚,这六十万元就属于张四的个人财产。

如果涉及到未成年子女,主要有下面这两种情形。一、离婚时,夫妻二人将为未成年子女购买的保险办理了退保,此时该保险不再属于子女的保险利益,而转化成了现金价值。因该保险的保费系夫妻共同财产交纳,故而该保险退保后产生的现金价值应作为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二、离婚时,如夫妻一方或双方没有办理退保的意思,“该保险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存在争议。大部分法院认为,因保险的最终利益归属于未成年子女,故该保险应视为对未成年子女的赠与,不再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分割。

4、婚内继承的遗产及受赠与的财产

根据《民法典》第1062、第1063条的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除非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所有。都已经2026年了,但还是有很多人不喜欢遗嘱。我认为这是典型的观念问题,在老一辈传统观念中,立遗嘱被认为是对未来不好的预兆,事实上死亡是任何人生命中不可避免的一部分,我们对此应该看开看淡。如果没有遗嘱而发生法定继承的话,那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通过继承获得的财产显然就是夫妻共同财产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