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执行程序中,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并履行完毕后,申请执行人能否再次申请恢复执行,这一问题的答案取决于和解协议的性质及履行情况。本文将从法律规范出发,解析不同类型执行和解协议的法律后果。

执行和解协议的法律定位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和解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当事人在执行程序中可自愿协商达成和解协议,依法变更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内容。执行和解协议具有民事合同性质,对各方当事人产生拘束力。
若当事人将和解协议提交人民法院,经审查后计入笔录或附卷,即构成正式的执行和解协议。依据该规定第十五条,此类协议履行完毕后,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这意味着履行完毕的正式执行和解协议产生终结执行程序的效力。
庭外和解协议的特殊情形
实践中,当事人往往选择在庭外自行达成和解协议,未向人民法院提交或备案。此种情形下,和解协议在当事人之间具有法律约束力,但对执行程序的影响截然不同。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中止执行情形消失后,人民法院可根据当事人申请恢复执行;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随时申请恢复执行。
当庭外和解协议未提交法院时,执行案件可能仍处于"中止执行"或"终结本次执行"状态。此时申请执行人以"发现新的财产线索"或"中止情形消失"为由申请恢复执行,符合法定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准许。庭外和解协议本身不能直接阻却恢复执行的启动。
被执行人的权利救济途径
尽管庭外和解协议不能自动阻止恢复执行,但被执行人仍可依法维护自身权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和解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九条明确规定,被执行人主张和解协议已履行完毕的,应向人民法院提交书面证明等证据材料。人民法院经审查认定和解协议履行完毕的,可裁定终结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
若被执行人正在按约履行和解协议,或履行期限尚未届至、履行条件尚未成就的,人民法院可根据案件情况裁定中止执行。需要强调的是,和解协议必须满足合法有效、意思表示真实明确的要求,且具有变更原生效法律文书内容的效力,方能产生中止或终结执行的法律效果。
实务操作建议
为防范后续争议,当事人在达成和解协议时应注意以下要点:
首先,建议将和解协议提交人民法院,在执行法官主持下完成和解程序,或将协议提交法院计入笔录。此举可明确和解协议对执行程序的直接影响,避免就是否"履行完毕"产生争议。
其次,若确需庭外和解,协议中应明确载明"变更原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权利义务""履行完毕后视为债务清偿"等条款,确保意思表示清晰准确,具有法律约束力。
最后,被执行人应妥善保管付款凭证、往来函件等履行证据。在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时,可及时向人民法院提出异议,提交相关证明材料,请求中止或终结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