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罪名及量刑
高档手表是指完税价大于等于人民币10000元的手表。走私高档手表涉嫌的罪名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五十三条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

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的定罪量刑主要是依据偷逃应缴税款的金额。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及相关司法解释,个人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的量刑为:偷逃税款10到50万,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偷逃应缴税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偷逃税款50到250万,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偷逃应缴税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偷逃税款250万以上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偷逃应缴税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单位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的量刑为:偷逃税款20到100万,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偷逃应缴税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偷逃税款100到500万,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偷逃应缴税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偷逃税款500万以上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偷逃应缴税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详见下图:


二、辩护要点
税率之辩——物品or货物?
1.税率差异
作为物品,按照《进境物品关税、增值税、消费税综合税率表》,进口高档手表的综合税率为50%。详见下图:
而作为货物,进口高档手表需缴纳11%的关税、20%的消费税及13%的增值税,综合税率为56.7875%。详见下图:

两者存在6.7875%的税率差,假定个人走私高档手表的完税价为96万元,如认定为物品则偷逃税款金额为48万元,法定刑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如认定为货物则偷逃税款金额为54万余元,法定刑为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可见,认定涉案高档手表为物品还是货物在某些情况下会直接影响到适用的法定刑档次。

2.区分货物、物品的标准
涉案高档手表究竟定为物品还是货物,不在于数量的多少,而在于是否具备贸易属性。
《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规定:
“物品”,指个人以运输、携带等方式进出境的行李物品、邮寄进出境的物品,包括货币、金银等。超出自用、合理数量的,视为货物。
“自用”,指旅客或者收件人本人自用、馈赠亲友而非为出售或者出租。
“合理数量”,指海关根据旅客或者收件人的情况、旅行目的和居留时间所确定的正常数量。
根据上述规定,涉案高档手表如用于当事人自己佩戴、收藏或者馈赠亲友的定为物品,适用物品的税率计核偷逃税款金额,如被当事人在国内销售则定为货物,适用货物的税率计核偷逃税款金额。
3.辩护策略
根据上述规定,辩护人应当紧紧抓住涉案高档手表的用途系当事人自己佩戴、收藏或者用于馈赠亲友而非在国内销售故应以物品的税率计核偷逃税款金额这一辩点,并围绕这一辩点积极向办案机关提供相关证据线索,如:
1.当事人有佩戴、收藏高档手表的习惯;
2.当事人的经济实力和消费水平足以支撑高档手表消费;
3.当事人经常在朋友圈晒自己佩戴、收藏高档手表的照片而从未在朋友圈推销高档手表;
4.同当事人一起交流佩戴、收藏高档手表感受的表友的证人证言;
5.当事人没有任何在国内销售高档手表的记录和银行收款流水;
6.受赠亲友的证人证言。
综上,辩护人应通过积极辩护来努力降低当事人涉嫌偷逃税款的金额,从而实现有效辩护,最终为当事人争取到轻缓的判决结果。
邵丹律师 高级合伙人海关转律师 专攻走私辩护,上海市法学会海关法研究会理事,上海市律师协会第十一届国贸委副主任,2005年开始进入海关系统,曾担任上海海关公职律师,精通各项海关业务,有20多年海关与律师工作经验。秉承“专业、敬业”的理念,取得一系列不批捕、撤案、不起诉、减轻处罚、缓刑、二审改判等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