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律从不保护躺在权利上睡觉的人,但社保欠费这件事,即便醒了20年,公司换了马甲,股东照样逃不掉。
一名员工在离职近二十年后,通过投诉追缴社保,最终公司股东被迫承担补缴责任。这一案例打破了人们对社保追缴时效的认知,也凸显了社保缴纳义务的强制性。
2023年3月,张三向社保中心投诉,要求补缴2000年2月至2002年10月期间的社保。这距离他的实际工作时间已过去整整二十年有余,而且原用人单位B公司已于2020年注销。
然而,社保中心在经过调查后,于2024年6月作出责令补缴通知书,要求A公司(原公司的唯一股东)为张三补缴社保。A公司不服,诉至法院,但一审和二审法院均支持了社保中心的决定。
01法院判决的逻辑案件的核心焦点在于:公司注销后,股东是否应对公司历史社保欠费承担责任。
一审法院在判决中指出两个关键事实:一是现行法律法规未对社保追缴期设置时效限制;二是A公司作为源公司的唯一股东,在源公司注销时出具《股东决定》,明确承诺“原公司注销后的未尽事宜由股东承担”。

二审法院的判决进一步阐释了违法行为持续状态的概念。法院认为,原公司未按规定缴纳社保费的违法行为处于持续状态,而A公司出具的股东承诺,意味着其承接了原公司的相关义务。
这一判决体现了公司法中的“刺破公司面纱”原则在社保领域的应用。当公司注销后存在未尽事宜时,法律允许直接追索到股东层面,防止公司通过注销逃避法定责任。
02社保追缴的时效之争社保追缴是否受时效限制,一直是理论与实务界的争议焦点。
人社部早在2017年就对十二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第5063号建议的答复(人社建字〔2017〕105号)中明确表示:“《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和《社会保险稽核办法》均未对清缴企业欠费问题设置追诉期”。

图片来源: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最高人民法院行政法官专业会议纪要(七)也指出,社会保险费缴纳属于行政征收,与行政处罚性质不同,不应当适用《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二十条等规定的劳动保障行政执法时效。
这意味着,社保追缴不受两年时效限制,哪怕是10年、20年前的社保欠费,只要员工投诉并提供相应证据,社保机构都有权要求补缴。
值得注意的是,深圳经济特区作为例外,其社会养老保险条例第三十七条规定了两年的追缴时效。但这属于特例,并非全国通用规则。
公司注销不是“免死金牌”许多企业主误以为,公司注销后,所有债务和责任便一笔勾销。然而,本案恰恰打破了这一迷思。
公司注销前必须进行清算,而社保欠费属于应清偿的债务范围。如果公司在未结清社保费用的情况下注销,原股东则可能在未缴出资范围内承担补缴责任。
山东青岛推出的企业注销与社保联检服务机制就是很好的实践。该机制通过部门信息共享,在企业注销环节自动筛选社保欠费企业,由人社部门以提出异议、终止注销为制约手段进行清欠。
这一机制有效堵住了社保欠费企业利用注销程序逃避补缴责任的漏洞,守住维护劳动者社保权益的防线。本案中A公司的遭遇,正是这一原则的体现。
劳动者追缴社保的实用指南关键证据的收集是成功追缴的第一步。劳动者应准备劳动合同、工资流水单、工作证、考勤记录等证明材料,以证明劳动关系的存在以及欠缴事实。
明确投诉对象和措辞也至关重要。应向社保经办机构而非劳动保障部门提出“追缴社保”的请求,因为前者不受两年时效限制,而后者主要负责查处违法行为,适用两年时效规定。
即使公司已注销,劳动者仍可向社保征收机构举报或投诉。社保部门可以责令原公司的清算义务人(如股东)承担补缴责任。
对于现金发工资、无记录的情况,追缴基数可能按最低标准计算,但依然可以追缴。跨省工作的情况,则应向社保缴纳地机构投诉,全国社保系统已联网支持跨省协查。
结语:随着社保稽核力度加大,“十年前的旧账被翻出”、“公司注销了股东仍被追责”的案例越来越多。社保欠费不像其他民事债权,它不会因时间流逝而消灭,反而会随着滞纳金的累积,让企业负担越来越重。
法律正在构筑一张无形的网,让那些试图通过公司注销逃避社保责任的行为无处可逃。对于企业而言,唯一的出路就是合规经营,主动履行社保缴纳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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