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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阴周庄镇宅基地违规买卖与"外嫁女"权益纠纷双重事件引关注】

引言近日,江苏省江阴市周庄镇倪家巷村村民反映,该村存在违规向非本集体成员买卖宅基地行为,同时以"外嫁女"为由剥夺村民女儿

引言

近日,江苏省江阴市周庄镇倪家巷村村民反映,该村存在违规向非本集体成员买卖宅基地行为,同时以"外嫁女"为由剥夺村民女儿、女婿及外孙的集体成员权益。今年5月1日正式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明确规定保障农村妇女权益,但该法的基层落实情况引发社会关注。

一、村民权益遭全面剥夺,宅基地申请与集体分红均被拒据村民反映,倪家巷村以"外嫁女"为由,不仅拒绝其女儿的宅基地申请,还剥夺了其女儿、女婿及两名外孙的集体收益分配权。村民表示,该村年均分红约3000元/人,其女儿一家因此遭受持续经济损失。更令人不解的是,尽管其女儿全家户口仍在村内,且长期在村生活,却被排除在集体福利体系之外。

二、村委会涉嫌违规买卖宅基地,镇政府回应引发争议村民同时反映,倪家巷村民委员会存在向非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非法买卖宅基地的行为。5月16日,周庄镇社会综合治理办公室工作人员张伟东在回应中承认村委会确有相关行为,但辩称其目的是"为村里创收",且因"买卖双方无协议"而不构成违法。

三、新法明确保障成员资格,基层执行面临挑战《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第十八条明确规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不因就学、服役、务工、经商、离婚、丧偶、服刑等原因而丧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结婚,未取得其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的,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不得取消其成员身份。"

该法第十三条规定,集体成员依法享有"申请取得宅基地使用权"和"参与分配集体收益"等八项权利。而成员身份丧失的法定情形仅限于死亡、丧失国籍、取得其他集体成员身份、成为公务员等四种情况(第十七条),明确排除了因婚姻状况变化而丧失成员资格的情形。

四、法律专家:宅基地买卖涉嫌违法,成员权益应受保障法律专家指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相关规定,农村宅基地属于农民集体所有,禁止非法买卖。村委会以"创收"为目的向非集体成员转让宅基地使用权,涉嫌违反土地管理法规。同时,新实施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为保障农村妇女及其家庭成员权益提供了明确法律依据,基层组织应依法落实。

结语江阴周庄镇此次事件既涉及宅基地管理规范问题,又关乎农村妇女权益保障,双重矛盾交织凸显基层治理面临的挑战。随着《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的实施,如何在发展集体经济的同时坚守法律底线、保障每位成员的合法权益,将成为检验基层治理能力的重要标尺。新法从文本到实践的落地过程,需要更严格的监督机制和更深化的法治观念普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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