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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卖骑手电动车离奇被盗用,警方处理结果遭质疑,咋回事

今天得给大伙讲一件特别离奇又让人深思的事儿。12 月 29 日,在江苏无锡宜兴市,外卖骑手张先生送完一单外卖下楼,却发现

今天得给大伙讲一件特别离奇又让人深思的事儿。12 月 29 日,在江苏无锡宜兴市,外卖骑手张先生送完一单外卖下楼,却发现自己的电动自行车居然不翼而飞了!这可把张先生急坏了,毕竟这电动车就是他的谋生工具啊。赶紧报了警,好在车辆后来在当地一所学校附近被找到了,可车钥匙却被拔走了。

而骑走车辆的陌生人给出的解释竟然是 “觉得好看就开走了”。更让人意想不到的是,宜兴警方的处理结果是:认定为 “盗用”,而非 “盗窃”,对涉事人员仅仅作出口头教育。这结果一出来,简直就像一颗石子投入平静的湖面,激起了千层浪。

这事儿得从头说起,当天张先生发现车没了,那心情估计跟热锅上的蚂蚁似的。等车找到,钥匙却没了,车辆无法启动,张先生这工作也没法正常进行了,直接就造成了误工损失。可当他提出赔偿要求时,却遭到了拒绝。他心里那股委屈劲儿,咱也能感同身受。

那警方为啥认定是 “盗用” 而不是 “盗窃” 呢?警方解释说,因为骑走车辆的人 “并未进行二次售卖、抵押等处置行为”,缺乏 “非法占有车辆的意图”。按照刑法及相关司法解释,构成盗窃罪确实得具备 “以非法占有为目的” 这个主观要件。要是行为人只是未经允许临时使用,没有永久占有财物的意图,在司法实践中通常很难认定为盗窃罪。所以警方这个 “盗用” 的定性,更像是 “擅自使用” 或 “侵占使用”,虽然不构成刑事犯罪,但也侵犯了车主的财产使用权,属于民事侵权,车主是有权要求赔偿损失的。

可这结果,张先生难以接受,网友们也炸锅了。大伙在相关新闻评论区纷纷表达困惑与不满,有人直接质疑 “能不关吗?自己心里明镜似的,偷车那个绝对有关系找人了!要不然哪个警察能这么做”,还有人说 “走行政复议,如果还是原判,建议起诉小偷和当班的警察”。甚至有人尖锐地质疑:“那怎么样才是属于真正的偷?我能不能把警车开走?溜一圈我也没卖呀?” 这公众朴素的正义感和警方基于刑法构成要件的专业判断之间,出现了明显的断层。

很多人怀疑警方处理背后是不是存在 “权钱交易” 或 “包庇纵容”。但其实啊,无锡警方近年来在执法规范化和民生案件处理上还是做了不少努力的,像推出 “向您通报” 制度,要求办案单位向受害人或法定代理人通报案件办理进展情况;还建立了 “小案快破” 机制,专门处理 “盗抢骗” 案件,之前也有快速破获电动车盗窃案获得群众好评的情况。那为啥这次会引发这么大争议呢?很可能是基层执法人员在处理这类边缘性案件时,面临法律适用的两难,既要坚守刑法 “主客观相统一” 原则,又要面对当事人和公众基于直观感受的正义期待,缺乏充分沟通,就容易引发信任危机。

这事儿不仅暴露了法律适用的问题,还凸显了警民沟通机制的不足。要是办案民警能好好利用 “向您通报” 制度,不仅告知结果,还详细解释法律依据和维权途径,说不定就能缓解张先生和公众的疑虑。而且警方提出让张先生通过 “民事诉讼” 解决赔偿问题,虽然符合法律程序,但对张先生来说,这意味着更多的时间、精力和经济成本,难免让人觉得 “合法但不够合理”。

现在外卖小哥张先生打算通过民事诉讼主张赔偿,这是他的合法权利。但这事儿也给咱们提了个醒,对于 “盗用” 这类边界模糊的违法行为,法律规制和执法标准确实需要进一步明确。到底什么时候算民事侵权,什么时候触犯治安管理法规,什么时候又构成刑事犯罪,得有更清晰的指引。你们对这事儿怎么看呢?欢迎在评论区留言讨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