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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交通事故“代位求偿”中,全责车主以维修方案不知情为由,拒绝赔偿!不予支持!

为便于理解,先简单介绍一下交通事故纠纷中的代位求偿权。可以这样理解代位求偿:你的保险公司帮你垫了钱,然后替你去找那个肇事

为便于理解,先简单介绍一下交通事故纠纷中的代位求偿权。

可以这样理解代位求偿:你的保险公司帮你垫了钱,然后替你去找那个肇事者“讨债”。

举个例子:

你在正常开车,结果另外的人因违反交通规则,将你的车撞了,交警认定他负全责。

你的车买了车辆保险,由保险公司承保!

经过鉴定,你的车辆损失1万元。

这时,你可以打电话给保险公司。保险公司审核后说:“行,按合同我们赔你。” 很快,1万块钱打到了你的账户,你的损失被弥补了。

这时候,保险公司对你说:“我们已经替你赔了钱,所以你现在对肇事者的‘索赔权’就暂时转让给我们了。接下来,我们作为‘债主’,会去替你跟肇事者要回这1万块钱。”

这个过程,就是保险公司的“代位求偿”。

下面我们看具体的判例!

判例来源

(2025)陕01民终22586号

主要争议

维修费用是否合理?王某主张事故仅造成轻微擦碰,预估维修费约6000元,而保险公司实际定损维修金额高达17170元,认为存在“过度维修”。

定损程序是否合规?王某称保险公司在定损及维修过程中未向其告知,尤其是更换车辆前后门的决定,其完全不知情,因此拒绝承担该部分费用。

案情简要

王某驾驶教练车在西安市某大道变更车道时,与同向正常行驶的杨某车辆发生擦挂。该事故经西安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出具正式《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明确认定王某因未安全文明驾驶,需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杨某无责任。

杨某所有的受损车辆在某某陕西分公司投保了商业车险。事故后,车辆被送至指定维修点(维修,产生维修费共计19170元。

首先,由王某车辆的交强险赔付了2000元。

随后,杨某向某某陕西分公司提出理赔申请,并签署了《权益转让书》。保险公司于2025年3月19日将剩余的17170元维修款支付给杨某。至此,保险公司在赔偿金额范围内,依法取得了代位求偿权,即可以自己的名义向全责方王某追偿。

某某陕西分公司作为原告行使代位求偿权,起诉王某索要17170元。王某在庭审中提出核心抗辩:认为事故仅为“轻微擦碰”,预估损失仅五六千元,保险公司在定损维修时未告知且未经其同意便更换了两个车门,属于“过度维修”,因此拒绝全额赔偿。

一审法院审理后认为,王某作为全责侵权人应承担赔偿责任。对于其“过度维修”的主张,因未能提供任何有效证据予以证明,故不予采纳。法院支持了保险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王某不服,提起上诉。

裁判要旨

二审法院维持了原判,法院认为:

代位求偿权依法成立。王某负事故全责,对杨某构成侵权,负有法定的赔偿义务。某某陕西分公司作为保险人,已依据保险合同向被保险人履行了赔付义务,其取得代位求偿权并据此向终局责任人王某追偿

“过度维修”主张的举证责任在于提出方,举证不能则承担不利后果。王某作为主张维修方案不合理、费用过高的一方,依法负有举证责任。然而,在整个诉讼过程中,王某仅提出了口头异议和主观估算,未能提供任何客观证据来证明保险公司委托的维修项目(如更换车门)与本次事故损伤无关或不必要,也未能证明维修价格显著高于市场价格。

相反,保险公司提供了《事故认定书》、事故现场照片、详细的维修清单及发票等,形成了完整的证据链,证明维修项目和费用与本次事故造成的损害具有直接的因果关系和合理性。在“谁主张,谁举证”的规则下,王某因未能完成其举证责任,其抗辩主张自然无法得到法院支持。

定损维修的程序合规性,不构成责任方的有效抗辩理由。法院对王某“不知情、未同意”的程序性质疑也作出了回应。在事故处理中,确定维修方案和价格的权力首先属于被保险人和其保险人,其目的在于高效恢复被保险财产的原状。法律并未规定必须征得责任方同意后方可维修。判决中提及保险公司已通过短信履行了通知义务,这表明程序上已尽到合理告知。

简要分析

保险公司赔付后,只要赔偿金额在合理范围内,即可向责任方追偿,无需责任方事先同意维修方案。

侵权方若主张“过度维修”,需承担举证责任。仅凭主观认为费用过高,而无专业鉴定或相反证据支持,难以得到法院采信。

保险公司虽无义务必须征得责任方同意,但履行通知义务(如短信告知)可作为程序合规的佐证,增强其主张的可信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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