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郴州,男子完成装修施工后,一直被拖 欠工钱,他当面找设计师要钱,对方说啥也不给,2人因此起了争执,男子一气之下,叫来5、6名工友,把设计师打了一顿,造成对方头颈多处受伤,男子也挨了一脚,事后,男子被行拘10天,罚款500,但被打者不服气,又把男子告上法院,判决结果让男子后悔不已。 据红网·红视频报道,2025年1月,一家家居店里,刘某和沈某的争吵声引来了不少人围观。 刘某是施工队的工长,沈某是个设计师,两人本来是同事,可为啥会吵架呢? 原来,刘某带着工人做完装修后,工钱一直没拿到。 当天他找沈某要钱,两人谈了半天也没谈拢,话越说越僵。 沈某回忆,刘某当时就急了,说‘今天不给钱别想走’,还掏出手机打电话。 没过几分钟,5、6个工人冲进店里,刘某挥手说了句:给我打! 接着,几个人就冲沈某围了上来,刘某专挑沈某的脑袋、脖子和手打,沈某本能地踢了刘某一脚,可根本挡不住对方几人来势汹汹。 警方查了监控、问了证人,认定刘某“召集多人殴打他人”,对他行政拘留10天,还罚了500块。 可沈某的伤没好利索,头疼、脖子疼,在医院住了几天,花掉711.27块医药费,手机修好又花了280块。 他越想越气,沈某觉得,我欠他钱是该给,但他也不能打人啊! 接着,沈某就一纸诉状,把刘某告到了法院。法庭上双方各执一词,这责任究竟咋划分,成了关键。 开庭那天,刘某也挺委屈,说我活儿干完了,他拖着不给钱,我急得没办法才叫人来的。 沈某却翻出聊天记录,说刘某当时发来消息,说要‘教训我’,这分明是预谋! 法官仔细看了证据,发现刘某确实在要钱时先动了手,还叫了人,但沈某也承认,自己确实没按时给工钱。 那么,从法律角度,该怎么看待两人间的纠纷? 《民法典》第1165条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依照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其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刘某因讨要装修劳务报酬未果,召集工友殴打沈某,导致沈某头部、颈部等多处受伤,手机损坏。 刘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明知暴力行为违法且可能造成他人人身损害,仍主动实施攻击行为,主观上存在明显过错。 根据过错责任原则,刘某需对沈某的损害后果承担侵权赔偿责任。 刘某的殴打行为直接导致沈某受伤和财产损失,两者存在直接因果关系。 法院审理认定刘某的过激行为是造成损害的主要原因,符合过错责任中“行为与损害结果关联性”的要求。 法院结合双方过错程度,酌定刘某承担80%的责任,体现了对过错大小的量化认定。 刘某虽因讨薪情绪激动,但暴力手段超出合理维权范围,过错显著。而沈某未及时支付劳务报酬,对纠纷发生存在一定诱因。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43条规定:殴打他人的,或者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有结伙殴打、伤害他人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刘某召集5、6名工友对沈某实施殴打,属于“结伙殴打他人”的情形,符合加重处罚条件。 公安对其处以行政拘留十日、罚款500元,与法律规定完全吻合。 刘某主动联系工友并实施共同攻击行为,符合“结伙”特征。即使其他工友未被处罚,刘某作为组织者仍需承担主要责任。 行政拘留与罚款的组合处罚,既体现了对暴力行为的惩戒,也符合“过罚相当”原则。刘某的违法行为未造成严重伤残后果,故未达到刑事立案标准,行政处罚更为适宜。 行政处罚针对刘某的违法行为,民事赔偿则针对沈某的损害后果。二者并行不悖,共同构成对刘某行为的法律评价。 刘某既需接受行政拘留与罚款,也需通过民事途径赔偿沈某损失,体现了公法与私法的双重规制。 该条款明确了殴打行为的法律后果,尤其是“结伙殴打”的加重情节。本案中,刘某因一时冲动召集多人动手,不仅面临行政处罚,还需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可谓“赔了夫人又折兵”。 最终法院判定:刘某承担80%的责任,沈某自己担20%。算下来,刘某要赔沈某医药费、手机维修费一共1131.06元。 判决下来后,刘某还有个“杀手锏”,他表示:沈某欠我7000多工钱,这钱得从赔偿里扣! 法官却表示,欠钱是劳务合同的事,打人是侵权,这是两码事。你要工钱,得另外起诉,不能在这儿抵。 刘某听了也是直后悔,现在钱没要到,还赔了钱,拘留也挨了,亏大了! 所以说,遇到欠钱、纠纷,千万别动手!打人要赔钱、拘留,严重的还得坐牢。欠钱的一方也别拖,该给的钱得给,不然对方告你,法院照样判。冲动解决不了问题,合法维权才是正道! 对于这件事,你有什么看法? 欢迎关注@一案一论
湖南郴州,男子完成装修施工后,一直被拖欠工钱,他当面找设计师要钱,对方说啥也不
每日案论
2025-08-01 19:18: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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