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次站法院!”陕西渭南,男子在KTV喝酒,因意识不清,误闯入女厕所,惊扰到正在

姜海楠聊社会 2025-08-02 20:59:42

“这次站法院!”陕西渭南,男子在KTV喝酒,因意识不清,误闯入女厕所,惊扰到正在如厕的女子。男子不仅没有主动退出,还和女子起了争执,路人听到后,强行将男子拖拽出来,导致男子摔倒受伤。事后,男子把路人告上法庭,索赔医疗费、精神损失费等1.1万元,法院经过两审,结果大快人心!

据极目新闻7月30日消息,一桩因男子误入女厕所引发的纠纷案件受到关注:男子潘某醉酒后走错至女厕所,惊扰到正在如厕的女子,后被好心人杨某拖拽出来时受伤,双方因此产生纠纷。

2024年10月2日夜晚,潘某与朋友在一家KTV尽情欢唱。在灯红酒绿、觥筹交错的氛围中,潘某不知不觉多喝了几杯,脑袋开始晕晕乎乎。 当潘某起身前往卫生间时,意识已经有些模糊,竟迷迷糊糊地走进了女厕所。

真是无巧不成书,此时李女士正在女厕所内如厕。看到有陌生男子闯入,她本能地尖叫起来,并大声呵斥潘某赶紧出去。

然而,借着酒劲,潘某不仅没有离开,反而觉得李女士让他丢了面子,于是两人在女厕所内争执起来。

李女士的呼救声引起了路人杨某的注意。杨某循声赶到女厕所,了解情况后,决定将潘某带离。

但潘某意识不清,根本不配合。无奈之下,杨某只能强行拖拽潘某。由于拖拽醉汉比拖拽常人费力许多,在杨某用力拖拽过程中,潘某踉踉跄跄,不慎摔倒,头部受伤。

事后,潘某前往医院治疗,并住院8天,医药费共计花费2300余元。

潘某在承受了身体疼痛和经济损失后,并未反思自己的过错,反而将责任全部归咎于杨某,随后报警求助。

民警经过详细调查,认定杨某不存在违法事实,决定终止调查。

潘某对此结果不服,又将杨某告上法庭,要求杨某赔偿医药费、误工费、精神损失费等各项费用,总计1.1万元。

那么,法院会如何审理此案呢?

法院经审理认为,潘某醉酒后误入女厕所,这一行为侵害了李女士的隐私权,给李女士带来了恐慌。《民法典》第一千零三十二条明确规定:自然人享有隐私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刺探、侵扰、泄露、公开等方式侵害他人的隐私权。尽管潘某并非故意,但无心之失并不能成为免责的理由,他本身存在过错。

杨某在拖拽过程中导致潘某受伤,拖拽行为与潘某受伤之间确实存在因果关系。然而,没有证据表明杨某存在故意或过度暴力行为。更何况,潘某醉酒后肢体不协调,摔倒属于不可预见的意外结果。

《民法典》第一百八十二条规定:因紧急避险造成损害的,由引起险情发生的人承担民事责任。若危险由自然原因引起,紧急避险人不承担民事责任,但可给予适当补偿。若紧急避险采取措施不当或者超过必要的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紧急避险人应当承担适当的民事责任。

法院审理认定,杨某的行为不存在过错,属于紧急避险,且未超过必要的限度,应由潘某自行承担损害责任。潘某作为成年人,放任自己饮酒,最终误入女厕所,自身存在重大过失,理应承担责任。

综上,一审法院认定杨某的行为属于紧急避险,拖拽行为未超过必要限度,无需承担侵权责任,因此驳回了潘某的诉讼请求。

潘某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坚持要求杨某给予赔偿。

二审法院审理后发现,一审法院查明的事实无误。潘某酒后闯入女卫生间的行为,违背了公序良俗,也侵害了李女士的隐私。事发后,潘某明知自己误入女卫生间,却仍不主动离开,还与李女士发生争执,确实存在过错。

不过,二审法院认为,杨某的拖拽行为不属于紧急避险,而更符合正当防卫的特征。正当防卫是针对不法侵害者的利益进行损害,比如反击正在实施伤害行为的侵害人;而紧急避险则是损害无辜第三者的合法权益,如为避免车辆相撞,将车驶向路边的农田。

杨某的拖拽行为具有防卫性和正当性,主观上没有过错,且拖拽行为并未超出必要限度,符合正当防卫的构成要件。

《民法典》第一百八十一条规定:因正当防卫造成损害的,不承担民事责任。若正当防卫超过必要的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正当防卫人应当承担适当的民事责任。

因此,二审法院依法纠正一审判决,认定杨某的行为属于正当防卫,且未超出必要限度,不承担民事侵权责任。

最终,渭南市中院作出二审判决,依法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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