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宁波,妻子去世,丈夫整理她的遗物,突然发现,妻子生前给一男子转账200多次,金额高达935250元,聊天记录里显示,妻子叫男子哥哥,男子叫妻子老婆,妻子对男子说,嫌弃我了?男子回应,永远爱着老婆你!丈夫一看,顿时火冒三丈,把聊天记录拿给岳父和女儿,三人告到法院,要求男子返还93万及利息,另支付财产保全费5000元,法院这样判了! 2025年8月3日,据红星新闻报到,妻子去世,丈夫发现她生前给第三者转账93万。 陈统某神情恍惚,妻子去世,他给妻子办完了后事,慢慢收拾着妻子的遗物。 他拿起妻子手机,上面余温还存,他悲从心起,想起来妻子生前的点点滴滴。 陈统某和妻子项某,早年相知相恋,1993年12月,俩人生下了一个女儿。 1996年3月,俩人补办了结婚证,女儿聪明,妻子贤惠,岳父亲还在,家里一片温馨幸福。 为了改善生活,夫妻俩在外打拼,随着资产的增多,家庭生活渐渐的好转。 可是,虽然生活变得富裕,但夫妻之间,却明显感到有了问题,二人的话越来越少,彼此之间成了最熟悉的陌生人。 陈统某忙于事业,并未注意到妻子项某的情绪变化,项某苦闷,觉得丈夫不能理解自己。 2015年,项某因为生意,结识了另一个男子,男子和丈夫陈统某一个姓氏,他也姓陈,俩人之间,渐渐生出情愫。 随着交往的深入,俩人之间,越过了雷池,项某沉浸其中,不能自拔,忘记自己有丈夫孩子。 陈某知道,项某家资产丰厚,他刻意逢迎,嘴巴上像涂了蜂蜜。 俩人聊天,项某叫他“哥哥”,陈某叫项某“老婆”,看起来情意绵绵,实则陈某是惦记上了项某的钱。 陈某故意一冷一热,他好几天都不联系项某,项某忍不住给他发去消息: 嫌弃我了? 陈某回应: 永远爱着老婆你! 随后,项某为了维持和陈某交往,不断给他转钱,2016年5月~2023年8月期间,项某通过各种方式,给陈某转账了200多次。 转账金额有多有少,有几百元的,也有上万元的,其中还有一笔520元,明显代表着特殊的含义。 反观陈某,他在几年时间,仅给项某转过3次钱,加到一起也只有984元。 时间一晃,到了2023年,项某胃部不适,到医院一查,她患上了胃癌晚期。 在这期间,她依旧痴迷不悟,继续给陈某转钱过去。 可是这时,她重病在床,都是丈夫女儿父亲在照顾自己。 项某糊涂,一直到2023年8月,都还在给陈某转账。 2023年9月25日,项某去世,她到底怎么想的,已经无从得知。 这个时候,是丈夫陈统某给她料理了后事,女儿和父亲哭成了泪人,送走她的,是她的亲人。 陈统某赵整理她的遗物,不由翻开她的v信记录,赫然发现了她和陈某之间的聊天,内容嗳 昧,让陈统某一下清醒了过来。 他迅速翻看妻子各种转账记录,随着调查,他的心瞬间凉了,这就是开头那一幕。 陈统某立刻叫来女儿和岳父,拿出妻子的转账记录和聊天记录。 岳父一下气的眼前发黑,拉着孙女就要去找陈某算账。 陈统某平复一下心情,带着岳父和女儿和证据,以继承人身份告到法院,要求陈某返还93万及利息,另外,还要陈某支付财产保全费用5000元。 陈某在法庭上称,自己一直和项某有生意上的合作,因此才有来回的转账,但是,他却不能提供证据,来证明自己的说辞。 审理期间,陈某找来一位证人,证人证明,2015年下半年,他们几人在一起吃饭,曾经听陈某和项某聊过合作生意。 但具体如何,有没有后续合作,证人表示,他不知道。 《民法典》第1062条规定: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工资、奖金、投资收益等财产为夫妻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任何一方非因日常生活需要处分共同财产时,应当协商一致;擅自处分的,另一方有权请求撤销或确认无效。 项某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擅自将夫妻共同财产93万余元赠与陈某,陈统某作为共同财产的合法权 利人,有权主张该处分行为无效,并要求返还财产。 《民法典》第153条规定: 违反法律、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项某给陈某转账,是基于婚 外 情的赠与,违背婚姻忠诚义务和公序良俗,赠与行为无效。 陈某虽主张生意合作,但未能提供证据,证人虽然说听到过他们说合作生意,但也不能提供证据,因此,法院不予采信。 《民法典》第985条规定: 得利人没有法律根据取得不当利益的,受损失的人可以请求得利人返还取得的利益。 陈某接受项某转账的93万余元,属于没有法律根据取得不当利益,陈统某及继承人作为财产受损方,要求陈某返还全部款项及利息。 一审判决,项某向陈某赠予无效,陈某需返还陈统某及女儿岳父935250元,并支付利息。 另外,陈某需支付给陈统某及女儿岳父财产保全费5000元。 陈某不服,提起上诉,被二审法院驳回,维持了原判。 对此,你怎么看? 关注@王哥说法 学法律知识#头号创作者激励计划#
强制企业缴纳社保的规定是谁制定的?事先都不做调查吗?现在的大环境都差到什么样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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欢乐马
判得正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