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九旬老人和女儿关系不好,因此长期和外甥女一起生活,28年后老人离世,留下遗嘱房子归外甥女继承,可亲生女儿不认可,还将外甥女起诉了,称:我父亲立下遗嘱后,她没有在60天内确认,说明她主动放弃了继承!
据环球网报道,王大爷早年间丧偶,从此以后自己一个人生活。
实际上,王大爷有一个女儿,可是王大爷和女儿关系非常不好,两人就像仇人一样,平时根本不来往。
特别是老伴走后,王大爷和女儿的关系降至冰点,女儿每天忙于自己的小家庭,长年累月连个电话都不打。
王大爷年轻的时候,一直自己做点小生意,后来他年纪一年比一年大,工作生活也越来越力不从心。
28年前,王大爷的外甥女小周搬过来和王大爷同住,从此以后开始帮他打理生意,照顾他的生活起居,给予他精神上的陪伴。
此前,王大爷将位于浦东新区的一套房子登记在自己和外孙女梅梅的名下,两人各占50%的房产份额。
王大爷晚年的时候多次向村委会和邻居们抱怨,称女儿不愿意和他亲近,更不愿意和他一起生活,还立下了一份公证遗嘱,称等他百年后,他要将自己名下的房产份额全部留给外甥女小周。
就这样,王大爷和外甥女小周一起生活了28年。多年后,年过90的王大爷寿终正寝,外甥女小周拿着遗嘱,要求继承舅舅的50%房产份额。
可是王大爷的亲生女儿和外孙女梅梅不同意,还把小周起诉了,认为小周没有在王大爷离世60天内确认接受王大爷的遗赠,所以王大爷的房子应该由自己母女二人所有。
那么,本案从法律角度应该如何分析?小周最后能得到舅舅的遗产吗?
1、王大爷的遗嘱属于遗赠,是合法有效的。
遗赠是指被继承人通过遗嘱的方式,将其遗产的一部分或全部赠予法定继承人以外的人的一种民事法律行为。
法定继承人的范围包括配偶、子女、父母、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本案中,王大爷将自己名下的房产份额留给外甥女小周,小周不属于法定继承人范畴,所以王大爷的这一行为属于遗赠。
而且,王大爷所立遗嘱为公证遗嘱,《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九条规定,公证遗嘱由遗嘱人经公证机构办理 。
只要遗嘱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是其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利益,形式符合公证机构要求,该公证遗嘱即为有效。
王大爷虽然年纪大了,但是所立遗嘱符合法律规定,且立遗嘱的时候,他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所以遗嘱应当认定为有效。
2、小周是否能够继承王大爷的遗产?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四条规定,受遗赠人应当在知道受遗赠后六十日内,作出接受或者放弃受遗赠的表示;到期没有表示的,视为放弃受遗赠。
王大爷的女儿和外孙女认为,小周没有在王大爷离世60天内确认接受遗赠,所以小周已经主动放弃了继承。
小周能否继承遗产,关键在于小周是否接受了遗赠。
若小周确实在知道受遗赠后的60日内作出了接受遗赠的表示,那么她就有权继承王大爷名下的房产份额。
反之,如果小周确实未在规定时间内作出表示,按照法律规定,她将被视为放弃受遗赠,从而失去对该房产份额的继承权。
3、判决结果。
一审认为,现有证据无法证明小周在王大爷离世60天内做出了接受王大爷遗赠的表示。
但是,《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一条规定:对继承人以外的依靠被继承人扶养的人,或者继承人以外的对被继承人扶养较多的人,可以分给适当的遗产。
小周对王大爷尽到了较多的赡养义务,可以适当继承王大爷的遗产。因此,判王大爷50%的房产份额,由女儿和外甥女小周各继承一半。
一审判决后,小周和王大爷的女儿都不服,又提起了上诉。
二审时,小周提供了证据,在王大爷离世两周后,自己的丈夫就将遗嘱发给了表姐和表姐的女儿梅梅。而且,梅梅还给一些亲戚打了电话,说自己给她发来了王大爷遗嘱的事。
另外,舅舅走后,自己曾多次向亲戚和邻居说过,舅舅把房子留给了自己。
而且,舅舅离世后,自己和表姐交接了舅舅的遗物,只是因为房产问题没有达成一致,所以房产证自己一直没有交出来。
所以,小周认为,这一系列动作,已经足够表明,自己在60天内,已经做出了接受舅舅遗赠的表示。
二审认为,受赠人接受遗赠的方式并没有限制,可以是书面的,也可以是口头的,小周的种种行为,已经说明她接受了王大爷的遗赠。
最终,二审支持了小周的诉求,判王大爷名下的50%房产份额,归小周一人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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