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一大爷的女儿和女婿婚后试管得子,不幸女儿早逝,大爷和老伴将外孙含辛茹苦抚养

洋仔说法 2025-08-07 21:16:20

上海,一大爷的女儿和女婿婚后试管得子,不幸女儿早逝,大爷和老伴将外孙含辛茹苦抚养长大。不料,女婿再婚后,将外孙接走,平日随父,周末与大爷相聚。后因教育分歧,在女婿阻挠下,大爷再无法见到一手带大的外孙。后双方签下协议,约定大爷每月可探望外孙4小时,但协议成一纸空文。大爷心如刀绞,将女婿告上法庭。结果,法院判决亮了。   8月7日,闽南网报道了一起隔代探望权的纠纷案件,在法律空白的情况下,外祖父对外孙是否享有探望权成为难题。   2011年,王静(化名)与周峰(化名)带着对未来的憧憬步入婚姻殿堂,但始终没能怀上孩子。   2017年,历经艰辛的试管技术,他们迎来了儿子小宇(化名),然而幸福时光短暂,2018年,病魔无情地带走了王静。   襁褓中的小宇,自此便由外公王建国(化名)和外婆李秀英(化名)含辛茹苦地照料,成为了两位老人晚年生活里唯一的光亮与寄托。   2021年9月,周峰重组家庭,在新的家庭格局下,小宇开始周一到周五与父亲及继母生活,周末则由外公外婆接回。   这脆弱的平衡在2024年初被打破,王建国夫妇对周峰在小宇教育上的方式产生强烈异议,沟通无果后,他们惊讶地发现,通往外孙世界的大门被骤然关闭,连见上一面都成了奢望。   同年7月,在多方沟通调解下,一份书面协议艰难达成,约定王建国夫妇享有探望权,每月最后一个周六下午4点,周峰需将小宇送至约定地点,交由两位老人,并于当晚8点接回。   然而,协议签订后,探望却一次也未能实现,那份承载着老人最后期盼的协议,在现实中形同废纸。   万般无奈之下,心力交瘁的王建国夫妇将周峰诉至法院,只为求得一个与血脉相连的外孙相见的机会。   一审法院审理后,支持了王建国夫妇的诉求,判决他们有权依照协议约定探望小宇,周峰负有协助义务,且探望时周峰可在场陪同。   周峰不服,向上一级法院提起上诉。   庭审中,周峰的理由直指法律空白:   第一,周峰坚称我国《民法典》并未赋予外祖父母对外孙子女法定的“隔代探望权”。   第二,周峰认为协议约定的每月一次、每次4小时探望方式对小宇的身心健康存在“危害性”。   第三,周峰要求将探望改为每月仅一次、每次缩至2小时,地点必须由他指定,且必须征得刚满8周岁的小宇本人同意。   两位老人王建国夫妇尤为激动,悲愤陈情:   第一,小宇自出生起就由他们长期抚养照料,建立了无法割舍的深厚感情纽带。   第二,每月4小时的短暂探望根本不会干扰孩子正常的生活和学习节奏。   第三,双方已就探望方式达成协议,周峰理应遵守。   ……   那么,二审法院会怎么判决呢?   经审理,二审法院确认了以下关键事实:   其一,王静去世后,王建国夫妇作为外祖父母,确实承担了对年幼小宇的主要抚养责任,与小宇共同生活时间长,关系极为亲密、稳定。   其二,2024年7月签订的探望协议,是双方在特定情境下自愿协商达成的结果,是其真实意思表示。   其三,探望中断源于双方教育理念的分歧,而非小宇本身不愿见外祖父母。   其四,诉讼发生时小宇刚满8周岁,属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其认知和表达能力尚不足以完全独立、真实、全面、不受干扰地表达复杂意愿。   基于上述事实,法院认为:   《民法典》第1086条规定,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者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   这个条款是探望权最直接的法律渊源。   王建国夫妇不是小宇的父母,也不是法定的探望权适格主体,但探望权制度设置,是为了实现最有利于未成年人发展目的,避免父爱或母爱缺失代理的情感空白。   但是,王建国夫妇不是普通的、情感疏离的外祖父母,他们在女儿去世后,实际承担了母亲的部分角色,与小宇长期共同生活,建立了稳固、深厚、不可替代的情感依附关系,这种关系对小宇的成长具有重要意义的。   小宇幼年丧母,是重大的人生创伤,允许其与外祖父母保持联系,能够使他持续感受到来自母系家族的关爱与支持,有助于弥补母爱缺失带来的情感空白,促进其心理健康发展,完全符合“最有利于未成年人”的原则。   基于情感基础及法律原则,王建国夫妇对小宇享有探望权。   根据《民法典》第7条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诚信原则,秉持诚实,恪守承诺。   双方于2024年7月已就探望的具体时间、方式达成了明确的书面协议。该协议是双方在特定背景下,经过协商形成的真实意思表示,对双方均具有法律约束力,应当严格予以执行。   周峰声称该探望方式对小宇有“危害性”,但未能提供任何有效证据证明这种每月4小时、在约定地点进行的探望,会对小宇的身心健康、学习生活造成实际的不利影响。   最终,二审法院认为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遂判决驳回周峰的上诉请求,维持原判决。   对此,大家怎么看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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