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信阳,一老头在大巴上看到11岁的独行女孩小缩在窗边,心生歹念,故意紧挨她坐下,用外套搭腿作掩护,身体不断挤压。更甚者,他竟将一条腿沉沉压在女孩身上,衣物之下魔爪蠢动!女孩非常恐惧,不敢出声。庆幸的是,后排年轻小伙捕捉到这无声的暴行,怒火瞬间点燃,大吼一声:“你干什么呢?!”全车目光聚焦。老头如触电般弹开,仓皇失措。小伙不止于此,挺身向前,手指后方空位:“立刻换座!”不容置疑。在正义的逼视下,老头狼狈逃离。事后,乘客们为小伙行为纷纷竖上大拇指。 据金羊网8月7日报道,11岁的小雨攥着小小的背包,独自踏上了返回县城老家的城际大巴,父母因工作无法陪同,反复叮嘱她“坐靠窗位置”“不要和陌生人说话”。 小雨认真点头,选了倒数第三排靠窗的座位,将自己小小的身体尽量缩进角落,望着窗外飞驰而过的风景,带着一丝独自远行的兴奋与不安。 车行半途,一一个头发花白、约莫六十多岁的老头王老汉(化名)在车厢中段逡巡片刻,目光扫过孤身一人的小雨,径直走到她旁边的空位,一屁股重重坐下。 小雨下意识往里缩了缩。 王老汉并未就此安分,他先是夸张地张开双腿,几乎霸占了两个座位空间,膝盖不时有意无意地蹭到小雨的腿侧。 小雨紧张地屏住呼吸,将双腿紧紧并拢,试图转向窗外。 接着,王老汉做了一件更令人不安的事,他将一件薄外套展开,搭在了自己的大腿上,形成一片视觉的“盲区”。 在这片衣物的遮蔽下,他的动作越发大胆,整个身体持续向小雨倾斜挤压,更可恶的是,他竟将一条腿抬起,沉沉地压在了小雨瘦弱的大腿上! 小雨瞬间僵住,11岁的孩子,面对这突如其来的侵犯,大脑一片空白,只剩下本能的僵硬和无声的颤抖,压根不敢动弹。 小雨的恐惧无声弥漫,王老汉则在衣物的掩护下肆无忌惮。 就在这令人揪心的时刻,后排座位上陈明(化名)捕捉到了异常,当王老汉那条腿公然压在女孩身上,并在衣物下可疑地动作时,陈明胸中一股怒火瞬间点燃。 陈明一声洪亮、严厉的呵斥:“你干什么呢?!” 全车乘客的目光“唰”地聚焦过来。 王老汉如同被电流击中,压在女孩身上的腿猛地弹开,脸上掠过一丝难以掩饰的慌乱,他下意识地想把外套裹得更紧,试图掩饰方才的丑态,眼神躲闪,不敢与任何人对视。 陈明没有丝毫犹豫,他立刻起身,几步跨到王老汉座位旁,要求其立刻换座位到后面,语气斩钉截铁,没有丝毫商量的余地。 在陈明凛然的目光和全车人的注视下,王老汉彻底慌了神,他不敢争辩一句,手忙脚乱地抓起自己的外套和袋子,几乎是踉跄着逃离了那个座位,躲到了车厢最后面一个孤零零的空位上,深深埋下了头。 车厢里紧绷的气氛这才稍稍缓和,引来乘客纷纷点赞。 那么,从法律角度,这件事如何看待呢? 王老汉的行为绝非“不小心”或“无意识”,其刻意选择孤身未成年女孩邻座,强行张腿挤压空间,特别是利用外套遮挡作为掩护,持续贴近、将腿压在女孩身上并疑似动手的动作,具有明确的骚扰目的。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四条规定,猥 亵他人的,情节恶劣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猥 亵……不满十四周岁的人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 本案中,王老汉故意选择瘦弱且年龄小的小雨,利用遮挡等手段,用肢体接触他人身体,是典型的公共场合猥 亵手法。 受害者小雨年仅11岁,未满十四周岁,属于法律特殊保护的未成年人,针对未成年人的违法行为,主观恶意更深,社会危害性更大,依法应从重处罚。 王老汉的行为虽未达到刑法中“强制猥 亵罪”的程度,但其在公共场所公然实施,性质恶劣,依据规定,可处最高15日的拘留。 陈明呵斥并责令王老汉离开的行为,具有充分的法律基础。 依据《刑事诉讼法》第八十四条规定,任何公民对于正在实行犯罪或者在犯罪后即时被发觉的人,有权立即扭送公检法机关。 陈明当场发现王老汉实施涉嫌违法行为,其厉声制止并责令其离开原位、停止侵害,是行使法律赋予权利,目的是保护受害人、制止现行违法行为。 陈明的言语呵斥、责令离开的手段力度适当,以制止侵害和保护受害人为限,并未对王老汉进行殴打、侮辱等不必要的暴力或侮辱,是正当且应受鼓励的见义勇为。 此外,小雨家人除可以向王老汉主张赔礼道歉、精神损害等侵权责任外,还可以向大巴车运营公司主张责任。 大巴车作为营运中的公共交通工具,结合《民法典》第1198条规定,司机和乘务员是其管理者代表,他们有责任关注车内异常情况,维护乘车秩序与安全,防范包括骚扰在内的侵害行为。 司机、乘务员未能及时发现或干预,存在一定的履职疏漏,运营单位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对此,大家怎么看?
河南信阳,一老头在大巴上看到11岁的独行女孩小缩在窗边,心生歹念,故意紧挨她坐下
洋仔说法
2025-08-10 10:16: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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