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他们都生女儿了,为什么不构成重婚罪?”海南,一男子在已婚的情况下,又出轨情妇,并与对方还生下了一女。而后,原配难以接受,遂以重婚罪将男子诉至法院,希望他能受到惩罚。但法院认为,认定“以夫妻关系同居”的证据不足,无法构成重婚,便驳回了原配的诉求,如何评价此案? (信源:红星新闻 2025-8-12) 一张法院裁定书,让阿珍的坚持化为泡影。 她想不通,丈夫阿强婚内出轨,和情人育有私生女,就连出生证明上父亲那一栏都清清楚楚写着阿强的名字,两人微信里还一口一个“老公”“老婆”,怎么就不算重婚呢? 事情要从2008年说起,阿珍和阿强登记结婚,两人在一起过了十几年后,阿珍却发觉阿强心里早已有了别人。 更让她崩溃的是,丈夫和那个女人还生了个女儿,他不但经常去对方住处,还会带着孩子外出游玩。 阿珍咽不下这口气,遂拿着证据到法院起诉,控告阿强重婚。 她认为,这些证据足以说明问题:自己和阿强的婚姻是合法登记的,阿强出轨生女是事实,他和情人的亲密互动也摆在眼前。 然而,结果却不尽如人意。 依据《刑法》第258条规定,重婚罪是指有配偶而与他人结婚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行为。 这里的结婚包含两种情况:一是法律上的重婚,即有配偶者又与他人登记结婚;二是事实上的重婚,即有配偶者与他人虽未登记结婚,但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 简单来讲,重婚罪并非单纯的出轨生子,关键是要看有没有“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得让周围的邻居、亲戚朋友都觉得他们是夫妻才行。 在该案审理过程中,阿强自己也否认,称去看孩子只是为了陪伴,没有公开以夫妻名义相处。 阿芳提供的证据,也未能证明这一点,所以一审驳回了她的起诉。 阿芳不服,又提起上诉。 这次,她找出了更具体的证据:孩子的出生医学证明首次签发登记表上,父亲信息确实是阿强; 并且,在两人微信聊天记录里,“老公”“老婆”的称呼随处可见;就连之前的离婚调解文书里,阿强也承认了自己婚内出轨、和别人生了孩子。 最终,二审还是维持原判。 二审中院认为,这些证据仍然不足以认定阿强和情人对外以夫妻名义生活。 这场官司,阿芳完完全全输了。 她始终想不明白,那些明晃晃的事实摆在面前,怎么就达不到重婚的标准呢,难道男方出轨就没处讲理了吗? 当然,阿芳的委屈和困惑完全可以理解——丈夫出轨又生子,这些事实确实令人痛苦万分,但法律对“重婚”的认定确实有严格的标准,这和我们朴素的情感认知可能存在差异。 不过,这并不意味着男方的行为“没处讲理”。 虽然不构成重婚罪,阿芳仍然可以通过民事途径维护自己的权益: 1、《民法典》第1091条规定,因重婚、与他人同居、实施家庭暴力等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阿强婚内出轨并与他人生子,属于“与他人同居”的情形,阿芳在离婚诉讼中可以要求他承担赔偿责任。 在财产分割时,院方会向无过错方,即阿芳进行倾斜。 2、阿芳可以主张精神损害赔偿。 阿强婚内出轨并与他人同居生子的行为,严重侵害了阿芳的配偶权,如果给阿芳造成了严重的精神痛苦,阿芳当然可以向阿强一方进行索赔。 总之,法律对“重婚”的严格认定,是为了避免刑事打击范围过宽,但这绝不等于纵容出轨行为。 当然,也有人说,出轨行为破坏家庭,严重威胁社会稳定,应当要进行严惩! 对于重婚罪的认定界限,应该予以适当放宽,以更有力地遏制婚内出轨、破坏婚姻家庭的行为。 对此,你有何看法呢?头号创作者激励计划 (注:文中人物为化名)
“他们都生女儿了,为什么不构成重婚罪?”海南,一男子在已婚的情况下,又出轨情妇,
沛山评生
2025-08-12 18:16: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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