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一男子蹲4年监狱,这期间,委托处了8年的女友卖掉游戏装备,卖了25万,加上别的一共37万,都在女友手里。3年后,女友提分手,男子怕女友不给钱,将就就计拿回27万,2025年,男子出来后,想问前女友要回剩余的10万欠款,而前女友回复让他无奈。
1818黄金眼报道,2025年七八月份,90后的小袁从监狱出来了,手里没钱,也没有手机,他在手机店,借了老板电话给前女友小应,问她要钱。
原来,小袁在2020年9月因开赌 场,被判有期徒刑4年,他有一笔钱在前女友小应手里,想要回来。
小袁和小应是在网上认识的,认识两个月两人恋爱同居了。
那时候,日子比较苦,两人一起吃泡面,租房子,小袁看在眼里,疼在心上,那时他对女友发誓,一定要给她过上好日子。
他干过美发师,又做过酒水促销员,每次赚个三头五百的都会转给小应。
小袁记得一件事,那时候小应做前台收银,后来她和老板娘因工资产生争执,不涨工资她就不干了。
小袁为了让小应好好干,特意瞒着她,和老板商量好,自己每月给老板转200块钱,让老板转给小应,假装“涨工资”。
而小应到如今一直都不知道这件事。
后来,小袁犯事进去了,这期间,小应不是家属也不能探视,但小袁和小应一直保持书信来往。
2021年,小袁和小应说起买卖游戏装备的事,小袁想起来自己之前玩了一个游戏,投入不少钱,可以把装备卖掉换钱。
于是,他委托女友小应卖掉游戏装备,小应真给卖了,游戏装备卖了25万,还有一些别的,一共是37万都在小应手里。
却不曾想,小应在2023年和小袁提出分手,她不想再等他了,这对小袁来说无疑是一个很大的打击。
不过,小袁一想到自己的钱还在小应手里,担心要是不同意,这笔钱就可能拿不回来了,那可不行啊,毕竟耽误这4年,自己手里没赚钱,出来也没法生活啊。
想到这些,小袁便答应了小应分手一事,用他的话说,“我就将计就计,说先给我打27万就好了。”
其实,小袁心里是不服的,一开始和小应谈判过,说最多给她五万,可是,自己最后只要回了27万,那时候觉得多一事不如少一事。
但是,小袁出来之后,小应却说你虽然有30多万,但我跟你这么多年,你得给我一部分钱。
不过,小袁心里对小应有不满的想法,他进去之前曾经拜托小应给自己爷爷经常寄一点小礼物,毕竟,老人已经90多岁了。
然而,他出来得知,小应一开始确实看望爷爷了,可是,后面连续几年小应都没有看望老人,小袁心里接受不了。
他觉得提分手的是小应,背叛的也是小应,两人已经分手,这笔钱她不适合拿,所以想要回剩余欠款。
小袁找到记者讲述了自己的遭遇,说了自己的诉求,就是想要回剩余的欠款。
那自然要问一下小应,看她怎么说。
对于30多万放在小应那里这个问题,小应一连说了三个“不是”,并表示,小袁他已经起诉我了,因此就走法律途径好了。
小应不愿多做回应,小袁也只能走法律途径了。
有人说,就算有你说的37万,女方也给你27万了,我感觉这个女方非常好了,一天天的不知道感恩,才10万块钱啊,还要和女方斤斤计较。在一起那么多年不会少花,不过,觉得没必要再要回十几万了,各自安好吧。
也有人说, 小袁说“挣到的钱每个月都大部分给了女朋友”,然后晒出来转账都是300、300、600块的那种,口述每个月给女朋友老板打200块,让给女朋友加工资。口口声声说赚的钱都给女友了,看看你晒的记录有多少?一出来,就赶紧想尽办法的要钱,目的说的挺明确,前女友跑得太慢了,好在是分了。
从法律方面分析,小袁能要回剩余欠款吗?
首先,小袁的游戏装备及出售所得25万元,系小袁在恋爱期间以个人资金投入购买,属于其个人财产。
如果,小袁未明确表示赠与小应,则不属于小应。
小应以恋爱多年为由,要求小袁给一部分补偿,合理吗?
《民法典》第985条规定:得利人没有法律根据取得不当利益的,受损失的人可以请求得利人返还取得的利益。
其次,小应占有37万元无法律或合同依据(非赠与、非共同财产),且小袁因此遭受财产损失,符合不当得利要件。
小应主张“恋爱补偿”无法律依据,恋爱关系中的情感付出不属于法律保护的权益范畴。
小袁表示,一开始已同意小应保留5万元(实际返还27万),可视为对小应的自愿补偿。
但如果小应进一步要求分割剩余款项,小袁有权以“不当得利”为由要求全额返还剩余10万元。
但是,小袁需证明37万元的来源,如游戏充值记录、出售合同,及委托关系,如书面委托或聊天记录,以排除赠与可能。
有人觉得,小袁这么做不地道,前女友跟了他8年,他进去也等了一段时间,小袁出来就要钱,剩余10万不该往回要了,你怎么看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