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深圳,女子收到信息,说做男子情人,每月可以得到20000到50000元生活费。女子很是心动,联系对方,并订了酒店房间,双方见面后,男子送了一根金条给她,两人发生了关系,事后女子还给男子买了2瓶好酒。次日,女子联系男子,却发现自己被拉黑,报案后,真相让她傻眼了。
据深圳新闻网8月13日报道,李女士满心欢喜的联系张某,想要咨询金条变现的事情,却发现自己已经被对方拉黑了,压根联系不上对方。
她这才大梦初醒,感觉自己跟张某发生的这一切,似乎都是张某提前安排好的。
之前李女士收到一条特殊私信,一名男子说他是做黄金生意的,跟妻子感情不和,想要找一位红颜知己做自己的情人,每月可给对方2-5万元生活费。
李女士有些莫名的心动,一个人在外讨生活不容易,如果有躺平的机会,她也想试一试。
抱着试试看的心态,她加上了对方的联系方式,跟对方发送了消息。
对方很快就回复了她,说自己叫张某,大致介绍情况后,张某见李女士对自己很感兴趣,就开始约李女士出去见面。
感觉到李女士的犹豫后,张某说见面可以送金条当做见面礼,听到这里,李女士已经心动了,但是并没有立刻答应对方。
随后,张某又给李女士发来一张截图,说已经给李女士下单购买了一台苹果手机,已经在路上了。
见张某出手大方,李女士没有了任何的矜持和防备,她按照张某的要求,预定了酒店,并把酒店地址发给了对方。
双方见面后,张某按照之前的承诺,拿了一根金条送给李女士,李女士心花怒放,两人在酒店发生了关系。
事后,张某告诉李女士,自己送给她的金条比较特殊,不方便在市场上变现,但是可以去自己朋友的金店去变现。
他说自己的朋友喜欢喝点小酒,如果李女士要找自己朋友帮忙变现,可以给自己朋友买2瓶好酒。
李女士当即下单了2瓶五粮液,托张某转交给他的朋友。
次日,李女士联系张某,想问他什么时候方便,一起去他朋友的金店,把金条变现,她这才发现自己被张某给拉黑了。
把张某送给她的金条拿去检测,也是假的,而所谓的手机订单截图也是P的。
李女士懵了:这个看似"天上掉馅饼"的机遇,最终让她付出了惨痛代价。
想明白之后,她报了警,张某很快就被抓了。
经过调查,警方发现张某在短短2个月内,用同样的方式骗取了7名受害者的钱财,最终,张某被依法提起公诉,受到了应有的惩罚。
那么,从法律角度来说,该如何看待此事呢?
1、张某的行为构成诈骗罪,并诈骗多人,或从严处罚。
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欺骗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
《刑法》第266条规定: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本案中,张某虚构身份,以赠送金条和手机为由,骗取李女士的信任,跟李女士发生关系,又骗取李女士2瓶五粮液,其行为构成诈骗行为。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条第1款规定:诈骗公私财物达到本解释第一条规定的数额标准,通过发送短信、拨打电话或者利用互联网、广播电视、报刊杂志等发布虚假信息,对不特定多数人实施诈骗的,可以依照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酌情从严惩处。
诈骗的立案标准在不同地区可能存在差异,但通常以三千元为基本标准。
虽然说张某只骗取了李女士2瓶五粮液,可能涉案金额并不高,但是张某诈骗多人,司法机关可能会对他酌情从重处罚。
2、有朋友说,张某的这种行为是否构成强奸罪?
强奸罪是以暴力、胁迫或其他手段违背妇女意志,强行与其发生性关系的犯罪。
但是在本案中,李女士是在收到张某的礼物后,自愿跟对方发生关系的,因此张某的行为并不构成强奸罪。
3、李女士自己也存在一定过错,每个人都要为自己的行为买单!
如果从一开始,李女士收到这条私信后,不去理会对方,也就不会有后续事情的发生。
《民法典》 第8条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不得违反法律,不得违背公序良俗。
李女士明知张某要找情人,还试图跟对方在一起,想要获得2-5万元每月的生活费,这种行为违背了公序良俗,是不道德的。
在生活中,踏踏实实做人,本本分分挣钱,不要想着去走捷径,不劳而获,不然一不小心入坑,悔之晚矣。
零度空间
以后在拌阴快手見心仪的妹子可如法炮制了,只要不骗财物就不犯法![滑稽笑][滑稽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