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一男子在熟人的店里买了一条156元腰带,疑心买到了山寨货,三次上门退货不成

洋仔说法 2025-08-20 22:24:19

大连,一男子在熟人的店里买了一条156元腰带,疑心买到了山寨货,三次上门退货不成,反被商家诱至无人楼层,遭遇一顿拳打脚踢,导致全身多处软组织挫伤甚至骨折。然而,男子报警后,因事发地没有监控,而打人者矢口否认,调查长达16个月,因“疑罪从无”迟迟无法处理。男子无法理解,明明手里握着确凿的伤情证明,却得不到一个说法。网友追问:这总不能是被空气打伤的吧?   据法治视讯8月19日报道,王明(化名)是一名常年奔波于大连各商场的销售员,这份工作让他与许多商户老板成了熟人。   2024年4月19日,王明去商场跑业务,路过一家皮具店时,老板李强(化名)热情地叫住了他,极力推销皮带,拉着王明让他照顾照顾生意。   王明出于熟人情面,没好意思多问价格,心想“最多也就百八十块吧”,随手挑了一条皮带,他掏出手机扫码支付,听到“嘀”的一声,支付成功的页面显示156元。   王明心里“咯噔”一下,价格远超预期,几乎是上次的两倍,他当即感到不悦,认为李强利用熟人情面进行了模糊销售。   他当场提出异议,但李强以“商品售出,概不退换”为由拒绝,王明想着多一事不如少一事,揣着腰带闷闷不乐地离开了。   回家后,王明越想越气,他拿出那条腰带,越看越觉得不对劲,与某个知名品牌极为相似,但细看又分明不同。   他在电商平台上一搜,发现外观相似的腰带售价仅在50元左右,意识到自己花了冤枉钱,买到了山寨货。   之后,王明多次找到李强,以商品价格虚高、涉嫌仿冒为由要求退货,均遭拒绝。   第三次时,李强的反应超出了王明的预料,李强见王明态度坚决,便提议“这里人多,我们去楼上谈”。   王明以为对方想找个安静地方协商,便同意了,两人一前一后来到空旷无人的商场5楼物业办公区。   刚走到5楼,走在前面的李强突然转身,毫无征兆地用手臂勒住王明的脖子,猛地将其撂倒在地。   王明瞬间懵了,他万万没想到对方会直接动手,紧接着,李强用脚猛踹他的头部和身体,过程中,王明在挣扎中撕坏了李强的衣服。   王明挣扎着报警,警方赶到后,先让他前往医院验伤,诊断证明显示,其头胸腹部多处软组织损伤等,佩戴的眼镜的左侧镜框断裂。   王明本以为人证、物证俱在,案件处理会很快,但派出所反馈,商场5楼没有监控录像,店铺内的监控也无法拍到5楼的情况,缺乏直接目击证人。   最关键的是,嫌疑人李强在最初的接触中可能承认过有“摩擦”,但在正式做笔录时,完全否认了殴打行为。   时间一晃过去了16个月,王明无数次追问进展,得到的回应多是“再研究研究”、“证据不足”等等。   王明感到既无奈又愤怒,他认为156元是小事,但打人者必须付出代价。如果最后查实是我报假案,我愿意接受一切处罚。   那么,从法律角度,这件事如何看待呢?   1. 李强出售的皮带是否构成消费欺诈?   王明认为李强销售“山寨”腰带的行为构成消费欺诈。   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八条、第二十条规定,消费者享有知悉其购买商品真实情况的权利,经营者不得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宣传。   本案中,李强售卖皮带的商标确与某知名品牌构成高度近似,足以引起消费者混淆,涉嫌“傍名牌”,属于不正当竞争行为。   如果李强在销售过程中,故意隐瞒品牌信息,或明示、暗示其与“花花公子”品牌有关联,则可能构成欺诈。   但是,王明面临的举证困难在于,他需要证明李强当时有“欺诈”的故意和行为,但由于是口头沟通,无录音录像,王明很难举证   2、李强是否应受到治安处罚?   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殴打他人,或者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5日至10日拘留,并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在本案中,王明的伤情鉴定结论中,身体存在多处损伤,一旦被确诊并构成轻伤,则案件性质将从治安案件升格为刑事案件,依法应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刑事处罚。   即便是不构成轻伤以上标准,也可以对其作出治安处罚。   但是,无论是刑事责任还是治安责任,都要求证据确实、充分,且遵循疑罪从无原则,即排除合理怀疑。   本案中,5楼监控缺失,关键证人缺失,嫌疑人李强拒不认罪,而仅有的证据是,王明的陈述、医院的诊断书、破损的眼镜,这些证据可以证明“王明受伤了”,但无法唯一、直接地证明“是李强造成了这些伤”。   对此,李强完全可以辩称王明的受伤是意外,而不是其殴打导致的。    在没有反证的情况下,这种辩解就构成了“合理怀疑”,在“一对一”证据的情况下,公安机关确实难以做出处罚决定,否则一旦行政复议或诉讼,警方极可能败诉。   这也是为什么警方始终没有对李强采取强制措施的原因。   王明如果认为警方在处理程序上存在瑕疵,依法可以向上级申诉,或者向检察院申请检察监督,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对此,大家怎么看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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