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新乡,一女子买了套房,交房后空置,全家住在外地,没人到新房看过,谁知要装修时

王哥说世情 2025-08-21 14:50:54

河南新乡,一女子买了套房,交房后空置,全家住在外地,没人到新房看过,谁知要装修时,物业告知,她用水477吨,水费2837.81元,含违约金1025元,她进屋一看,水阀关闭,水管在地面铺设,没任何漏水痕迹,马桶也没装,水也没地方漏,物业一查,水表前和水表后阀门也都是关闭状态,女子想不明白,水费是咋来的? 2025年8月20日,据都市报道,一女子新房毛坯状态,从未住过,她打算装修时,被通知欠了2837元水费。 庞女士找到记者,一脸的无奈,她告诉记者,自己遇到了一件奇怪的事。 2019年,庞女士买了一套房子,2021年,房子交付。 庞女士收了房子,没有急于装修,她全家人,一直都在外地居住。 转眼到了2025年,女子回到这边,她打算把新房子尽快装修。 她来到物业,办理装修手续,谁知物业告知她,她用水477吨,水费和违约金合计2837.81元。 女子满脸疑惑,以为是物业搞错,她告诉物业,自从交房之后,她从来没有回来居住。 房子至今还是毛坯状态,她没用过水,阀门也是从未打开。 物业一查水费记录,上面显示,是2023年一年产生的费用,2021年,2022年,2024年直到2025年,均没有产生过任何水费。 说到这里,庞女士带着记者和她来到毛坯房里,庞女士拧了一下水管,水管里压根没水,水管阀门本来就是关闭状态。 庞女士带着记者又走到屋内,屋内地面上铺设着水管道,地面很干,没有任何漏水的痕迹。 卫生间里,没有马桶,只有一根下水管道,周围也没有水渍。 记者也是一头雾水,俩人赶到物业,想要物业给个解释。 物业一听,也做了表示,庞女士家,确实没有漏水,在她收完房后,办装修手续之前,所有前后的阀门都是关闭的。 物业也认为,有可能是水表的问题,并且,交房前物业看过水表,抄了水表上的底数。 物业陪同记者好庞女士来到房屋外面水表室,平时这个水表室门,都是锁着。 物业打开锁之后,看到里面的水表,水表前后阀门都是关闭状态,水表上数字,此刻显示停止状态,并没有转动。 记者又问庞女士,这个情况,自来水公司有没有来看过? 庞女士表示,他们来过,没说有啥问题,只说让我们自己去检测水表。 庞女士的诉求,就是要他们把水费免了,毕竟这个水我家并没有用过。 随后,记者陪同庞女士来到水务公司,工作人员一查,这笔水费来自于2023年5月。 工作人员还说,一般水费是先用后缴,两个月收取一次,如果是5月费显示了水费,那就是3,4两个月用的水量。 工作人员表示,他们到过庞女士家现场之后,发现水表出现问题时,才把前后阀门关闭,避免会有更大的损失。 可庞女士质疑,物业不是说水表前后阀门一直关闭吗? 工作人员又说,之前肯定是开着,如果前后阀门都是关闭,肯定不会产生水量。 如果对水表水量产生质疑,可以去申请鉴定水表,并且,这个情况已经上报。 庞女士急了,你说来说去,你们没给解决方案呀? 水务工作人员答应,随时可以约时间进行协商处理。 之后,庞女士找到水务公司人员,在办公室进行见面协商。 随后,庞女士回复记者,已经把问题解决,解决方案,她很满意。 但是,究竟采取如何解决,庞女士只说她很满意,具体解决方案,没有提及,水究竟是如何产生,也没有提及。 但不论如何,只要能积极处理,圆满解决问题,令业主满意就是。 那么,这件事在法律上是怎么认定的呢? 《民法典》第509条规定: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应当遵循诚信原则,根据合同、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 密等义务。 《民法典》第577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在庞女士购房后,与水务公司之间形成了事实上的供水合同关系。 水务公司有义务按照合同约定,准确计量用水量并收取合理费用。 庞女士作为用水方,有义务按照实际用水量支付水费。 但本案中,庞女士从未使用过房屋内的水,水表前后阀门也一直处于关闭状态,没有实际用水行为。 若经调查核实,水费并非因庞女士实际用水产生,而是水表故障等原因导致计量错误。 那么水务公司要求庞女士承担这笔不合理的水费,就属于未按照合同约定准确履行计量收费义务,庞女士有权拒绝支付不合理的水费部分。 水务公司应承担因自身计量错误导致的违约责任,对错误产生的水费进行退还或调整。 水务公司应依据准确计量和实际用水情况收取费用,若因自身原因导致错误收费,需承担相应责任。 庞女士无需为非自身原因产生的水费买单。 如果最终查明是水表故障导致产生了477吨的用水记录,那么水表的生产者、销售者或者水务公司可能存在过错,有过错方应当承担侵权和赔偿责任。 对此,你怎么看?欢迎评论区留言讨论。 关注@王哥说法 学法律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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