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湖州,一男子带着家人在水上乐园玩耍时,他脖子上戴着一条价值近十万元的93克纯

碧海潮生情自悠 2025-08-23 15:27:32

浙江湖州,一男子带着家人在水上乐园玩耍时,他脖子上戴着一条价值近十万元的93克纯度999的黄金项链。不料,在浪池中,有人趁着浪打过来时,从后方偷偷将其项链拽走。男子报警后,调取监控,虽拍到了可疑身影,但画面模糊、难以辨认。乐园方回应称已配合警方调查,但拒绝提前赔偿,并强调园内已有安全提示。男子则认为,园区既未及时停浪助查,监控清晰度也不足,应负主要责任。双方各执一词。 据1818黄金眼8月22日报道,2025年8月3日傍晚,市民马先生(化名)带着家人前往当地某水上乐园游玩。 在造浪池中,马先生佩戴的一条重93克、价值近10万元的足金项链突然丢失。 据马先生描述,当时一个浪打来,他感到颈部被人用力拽扯,随后发现项链不翼而飞。 后来,他立即向园区工作人员反映,并报警处理。 马先生提供了当日入园时拍摄的照片,显示项链在上午10点至12点期间仍佩戴在其颈部。 园区监控录像显示,有一名可疑人员从马先生后方接近并疑似实施拉扯动作,但因画面模糊、水面波动及人群拥挤,无法清晰辨识嫌疑人的体貌特征。 乐园方面以“警方仍在调查”为由,拒绝向马先生提供监控录像副本,也未主动提出赔偿方案。 马先生进一步指出,事发后园区未及时停止造浪设备,可能加剧了取证难度,他认为园区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要求承担赔偿责任。 乐园方则称已尽到安全提示责任,并建议通过司法途径解决争议。 那么,从法律角度,马先生是否可以要回这条黄金项链?是否有权要求乐园方承担赔偿责任呢? 1、根据马先生描述的“被人从后面拽走”项链的情节,嫌疑人或已构成刑事犯罪,一旦抓获,嫌疑人应当向马先生退还项链或折价赔偿损失。 一方面,嫌疑人可能构成抢夺罪。 《刑法》第267条规定,抢夺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马先生明确感觉脖子被“拽了一下”,嫌疑人是从后方主动“冲过来”、“两个手抓过来抢的”。这种行为符合抢夺罪“公然夺取”但不使用暴力直接针对人身的核心特征,即行为人趁人不备、出其不意,在被害人来不及反抗的情况下公然夺走财物。 结合浙江省司法文件,在浙江地区,抢夺公私财物价值人民币2000元以上属于数额较大,抢夺公私财物价值人民币6万元以上为数额巨大。 马先生自称项链价值高达10万元,如鉴定结果确认,则嫌疑人抢夺财产价值达到数额巨大,依法可以在3年至10年有期徒刑范围内判罚。 另一方面,嫌疑人可能构成盗窃罪。 根据《刑法》第264条规定,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如果司法机关审查监控后,认为嫌疑人的动作非常隐蔽,是在马先生完全未察觉的情况下用巧力摘走或割断项链,并未产生明显的“拽”或“抢”的对抗感,则可能被认定为“秘密窃取”,构成盗窃罪。 但从马先生“很明显被别人拽了一下”的描述来看,此种可能性小于抢夺。 不过,无论是判处抢夺罪还是盗窃罪,嫌疑人都要承担马先生的损失。 根据《刑法》第64条规定,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 可见,嫌疑人被抓获后如查获了马先生的黄金项链,则因该项链系马先生个人合法财产,依法应当返还,如嫌疑人已经变卖不知去向,则应当赔偿马先生该损失。 2、水上乐园作为经营场所,其负有对马先生的财产的安全保障义务。 根据《民法典》第1198条规定,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 本案中,在硬件设施层面,乐园安装的监控设备未能清晰记录侵权过程,尤其是在造浪池这样的人流密集区域,或有一定过错。 在应急措施层面,马先生称事发后要求停止造浪但未被及时采纳,若该情况属实,乐园未能采取合理措施防止损失扩大,可能被认为应急处理机制存在缺陷。 在提示义务层面,乐园虽表示已做安全预告,但需要证明其提示内容是否包含对贵重物品保管的特别提醒,以及提示方式是否足够醒目,否则,也存在一定过错。 一旦查实,乐园在马先生项链丢失过程中有过错,应当承担一定责任。 3、但是,马先生也要承担责任。 《民法典》第1173条规定,被侵权人对同一损害的发生或者扩大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 马先生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应当预见到在造浪池等拥挤场所佩戴贵重首饰的风险,其自身存在一定过错,从而减轻乐园的责任比例。 对此,大家怎么看?#万能生活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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