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孝昌,一3岁女童住16楼,妈妈下楼扔垃圾,女童不见妈妈,开门寻找,爬上电梯侧边窗户,瞬间跌落死亡,家长痛不欲生,一看窗户低矮,只有90cm,窗扇平开90°,没防护拦,也没限位器,更没有贴安全警示标识,物业提出,赔家属10000元,家属不愿意,以设计缺陷、管理过错为由,将开发商、设计方、物业公司告到法院,索赔518322.25 元,物业: 等判决! 徐先生和妻子育有一女,女儿小慧年方3岁,徐先生上班,妻子在家照顾女儿。 2025年7月8日,上午8:30分左右,徐先生的妻子收拾房间,打扫完毕将垃圾收拾到一起。 她安顿好小慧,要她独自玩耍,徐先生妻子打开门下楼扔垃圾。 妻子心想,下楼扔垃圾也就10分钟,她快去快回,小慧在家里玩耍一会,应该不会有啥问题。 谁知小慧一刻也离不开母亲,母亲刚走,小慧就四处寻找,走遍屋子,看不见母亲。 小慧急了,跌跌撞撞走到入户门口,她打开大门走了出去。 门口电梯门紧闭,电梯按钮高1.2米,小慧身高92cm,够不到电梯的按钮。 电梯一侧装有窗户,窗户很大,离地面只有90cm。 窗户下面搁置了一个60cm的灭火器箱,箱子上未张贴任何安全警示标志,小慧懵懂无知,她爬上箱子,又爬上了窗子。 窗子窗扇可以外开90°,没装防护栏,也没装置任何限位装置。 小慧年幼,不知危险,她爬上灭火器箱,又爬上窗户,以为到了窗外就能找到妈妈。 谁知她脚下一滑,瞬间从窗口坠落下去。 只听见一声巨响,小慧从天而降,砸在一楼停放的一辆车顶,车辆天窗被砸烂。 一楼开了一家超市,老板听到动静,赶紧跑到到门外一看,顿时被吓得大叫起来! 老板报警,警方赶来,发现小慧是意外从16楼跌落,不属于刑事案件。 医务人员赶到,发现小慧已经死亡,警方经调查后确认,小慧属于非正常死亡。 徐先生接到通知,第一时间赶了回来,妻子肝肠寸断,哭的扑天抢地。 徐先生心疼不已,但楼道里并没有监控,无法看到小慧的活动轨迹,只能从外部监控看到小慧坠楼时的情况。 徐先生一眼看到电梯按钮,按钮高1.2米,不是女儿能够着的距离。 他又转眼往电梯一侧看去,顿时看到那个低矮的窗户和那个小灭火器箱子,心里顿时出现了一个画面。 小慧小小的身体,够不着电梯按钮,只能够着那个灭火器箱和窗户台子。 顿时之间,他知道小慧为啥能跌落下去了,徐先生向物业提出质疑,窗户低矮未装防护栏,灭火器箱子胡乱搁置,楼道未装监控等安全隐患…… 经过协商,物业表示,愿意拿出10000元作为人道主义赔偿。 徐先生火冒三丈,孩子虽小,也是一条鲜活生命,难道只值这一万元? 徐先生在楼道里走上走下,发现整栋楼的电梯走道窗户均能向外90度打开。 而且窗户上都没有安装防护栏和限位器,灭火器箱随处摆放,并没有统一摆放地点,毫无规范可言。 走道里没有安装监控,看不到孩子出门后的活动轨迹。 夫妻两人痛不欲生,小慧本该在9月1日这天上幼儿园的,如今斯人已逝,令人痛断肝肠。 徐先生认为,楼梯间设计的窗户台过低、只有90cm,往外平开,未装防护,都是开发商和设计方设计有问题。 另外,物业公司随意放置灭火器箱,未张贴安全标志,未协助做好窗户防护措施。 因此,徐先生告到法院,以设计缺陷和管理过错,要求开发商,设计方和物业公司三方共同赔偿518322.25元。 物业则表示,等待开庭审理,一切以判决为准。 那么,这件事在法律上是怎么认定的呢? 《民法典》第800条规定: 勘察、设计的质量不符合要求或者未按照期限提交勘察、设计文件拖延工期,造成发包人损失的,勘察人、设计人应当继续完善勘察、设计,减收或者免收勘察、设计费并赔偿损失。 《民用建筑设计统一标准》规定,居住建筑临空外窗的窗台距楼地面净高不得低于0.9m,否则应设置防护设施。 防护设施的高度由地面起算不应低于0.9m,而该小区电梯侧窗户高90cm,未安装防护栏或限位装置,存在明显设计缺陷,不符合安全标准。 若经认定,该设计缺陷与女童坠亡有直接因果关系,开发商和设计方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民法典》第942条规定: 物业服务人应当按照约定和物业的使用性质,妥善维修、养护、清洁、经营管理物业服务区域内的业主共有部分,维护物业服务区域内的基本秩序,采取合理措施保护业主的人身、财产安全。 对物业服务区域内违反治安、环保、消防等法律法规的行为,物业服务人应当及时采取合理措施制止、向相关部门报告并协助处理。 物业公司未为窗户加装限位器、未张贴安全警示标识,且灭火器箱随意摆放,未履行好安全保障和管理义务,对事故的发生存在过错,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目前,物业回应,等待法院判决结果。 该案将在9月3日开庭审理。 对此,你怎么看?欢迎评论区留言讨论。 关注@王哥说法 #头号创作者激励计划#
上海,女子深夜回到家,发现钥匙不见了,她只好找了开锁工,当时她看到一个25元开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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