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乘客因急刹车摔伤头部,去医院检查却意外发现已经怀孕6周,已经42岁的她还来不及

社会情报站 2025-08-30 12:12:22

女乘客因急刹车摔伤头部,去医院检查却意外发现已经怀孕6周,已经42岁的她还来不及思考喜悦,却因面临一系列的检查与药物治疗要被迫流产。而头部损伤也导致了她的嗅觉产生障碍。这位乘客索赔精神损害赔偿金8万元,而法院最后只判了3500元。 事情发生在上海,那时正是下班高峰的时候,这位女乘客像往常一样乘坐公共汽车。 下班高峰,正是车多人多的时候,这时在公交车前面有一个轿车违规插队,为避免发生碰撞,司机立即刹车,由于刹车产生的惯性,让一时不防的女乘客摔倒。 不幸运的是,该乘客还摔伤了头部。 根据《民法典》第一百八十二条,规定:因紧急避险造成损害的,由引起险情发生的人承担民事责任。 危险由自然原因引起的,紧急避险人不承担民事责任,可以给予适当补偿。 紧急避险采取措施不当或者超过必要的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的,紧急避险人应当承担适当的民事责任。 公交车司机急刹车的行为,是为避免违规插队的轿车造成,因此,这起事故的民事责任应该让轿车司机承担。 摔伤头部后,这位女乘客前往医院接受检查与治疗。 然而,令人没想到的是,这位42岁的女乘客已经有6周的身孕了,这也让女乘客意外。 不知道对她来说,算不算意外之喜,但是,她接下来还面临着CT检查,这个检查会对胎儿造成影响。 但是不检查,对女乘客的身体安全没有保障,再加上后期还有药物治疗。 种种情况,根本让女乘客无法思考自己实际是否要留下这个孩子,因为现实情况根本没给留下这个孩子提供可能。 最终,这个孩子被流掉了,而且更糟糕的是,因为头部的伤,给女乘客的嗅觉也造成了损伤。 女乘客起诉公交公司和轿车司机,索赔医疗等费用共计9588.07元,另外,还索赔精神损失赔偿金8万元。 法院审理后,支持女乘客医疗等费用的主张,但对于精神失赔偿金,法院只支持赔偿3500元。 对此,李女士当然不服,提起上诉。 但是二审也维持了原判。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规定: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由此可见,女乘客对于医疗等费用的索赔是合理合法的,但因为她并没有索赔残疾赔偿金,可以推断,她嗅觉障碍并不致残。 而且,流产一般不会造成残疾,所以对于流产的赔偿有医疗、误工等费用。 关于精神损害赔偿金的赔偿标准: 一般性精神损害:赔偿金额通常在 2000元到8000元之间,根据侵害的具体情况而定。 严重精神损害:赔偿金额分为 1万元、2万元、3万元、4万元和5万元 五个等级,具体数额根据侵害的严重程度和受害人所承受的精神痛苦来确定。 所以,女乘客主张的8万元精神损害赔偿金不被支持。 对此,你怎么看?请把你的想法分享在评论区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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