艰难的打工人,被公司连伤两次。
这样的企业不被处罚吗?
昨天在《百姓关注》上看到一条新闻。
贵阳一家车企因经营业绩不佳,关店解散,让员工签署了解除劳动合同协议,
协议中明确了各种补偿金额,几个月过去了所有员工一分钱都没收到。
员工找了各种途径都无果,只能找寻求媒体。
后来在记者的帮忙下,企业承诺支付日期,
虽然有了些许的转机,但承诺是否能履行没人能保证。
失业人员越来越多,说真的遇到这种事,谁不糟心?
工作没有了已经很难受了,
能拿点补偿金也算是个安慰,却还拿不到。
找各个管事的部门,就像踢皮球一样,
转来转去没有个结果。
这还真是应了那句话“屋漏偏逢连夜雨”。
看到这样的新闻,多少还是有点庆幸自己当时身处的是外企,
解除劳动合同,签字给钱,干脆利索。
没有一点拖泥带水。
怎么感觉这劳动法对于某些企业就是个摆设呢?
无良的企业视这劳动法到底只是文字条款还是真的法律呢?
网上有这么一种说法,遵守劳动法的往往是外企。
以我的亲身经历评判:好像说的挺对,但感觉却又挺讽刺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