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南京,一男子接到通知,公司派他出差,地点乌鲁木齐,时长一个月,男子一算,出差

王哥说世情 2025-09-08 16:22:46

江苏南京,一男子接到通知,公司派他出差,地点乌鲁木齐,时长一个月,男子一算,出差费要花2万多元,男子囊中羞涩,要公司预支费用,公司不给,要他自行垫付,男子为难,就没去出差,一直在公司正常上班,万万没有想到,公司说他旷工,和他解除了劳动合同,男子不愿意了,一纸诉状告到法院,要公司赔偿他6.3万,提成1543元,法院判决亮了! 小王气的发抖,他刚接到公司通知,公司说他旷工,竟然和他解除了劳动合同,原因是他不愿垫付出差费用! 原来,2024年8月19日,小王的公司派他出差,目的地乌鲁木齐,时长一个月。 小王赶忙收拾好了行李,可是,出差地点这么遥远,时间又长,期间会产生各种的费用。 他要购买往返的车票,酒店住宿,以及办事需要各种的费用。他大概一算,这一趟出差,开销大概20000多元。 可是,小王兜里,早就所剩无几,每次工资下来,第一个就要先交房贷车贷,生活早就压的他喘不上气来。 如果要他垫付,他难不成找人借钱?可出差回来,报销得走公司流程,想拿到钱,还要经过漫长的等待。 小王囊中羞涩,手里没有这么多钱,也磨不开面子,问同事好友张口借钱。 他又一想,出差是给公司办事,本来就该公事公办,更何况穷家富路,公司应该给员工预支费用。 于是他写了份申请,递交上去,希望公司能体谅员工,预支这笔出差的费用。 谁知他等来等去,公司却不同意,以往员工出差,全部都是自行垫付。 再说,小王在公司已经工作了3年,不应该不了解公司的规定。 小王心里憋屈,他是2021年8月正式入职,担任了公司的客户经理。 入职时和公司签了劳动合同,合同中约定,员工的工作地点,可根据公司的需要进行调整。 小王对这份工作十分珍惜,三年以来,他勤勤恳恳,从未耽误过一次公司的安排。 公司经常会安排员工出差,出差的费用,一直以来,确实都是员工在自行垫付。 等员工出差回来,公司会根据出差期间的实际花销,多退少补,实报实销,再行返还。 但是,这次与以往不太相同,出差点是新疆乌鲁木齐,距离太远,时间太长,花销会很多,因此小王才不愿意垫付。 可公司不以为然,公司没有这项规定,所有的员工都是一视同仁。 你既然在这里任职,就要遵守公司的规定,要你出差你就出差,听从公司的安排,是每一个员工应该做的。 小王难过,我一个月的工资都没有2万,我拿啥去垫付这笔差旅费用? 更何况回来之后,报销还得各种等待,每次报销,都得各种说明解释,等各位主管签字,有的时候,还这报不了,那报不了,钱没挣到,还会倒贴进去不少。 小王想到这些后续的麻烦和风险,他脑袋就大,他锲而不舍,多次申请,说明自己的实际困难,他确实需要公司预支这笔出差的费用。 可公司的回复,依旧是那句冰冷的话:公司无制度规定! 小王极度失望,他心里厌倦,已经没了之前的热情,我手里没钱,我拿啥去出差办事? 小王没有出差,而是继续在公司打卡上班,他每天按时出勤,手头的工作一天也没耽搁。 可是,小王万万没有想到,2024年9月6号,他接到公司通知,公司以他违反公司制度,构成旷工为由,和他解除了劳动合同。 小王愤怒不止,我明明每天在公司打卡上班,我的工作一样没误,你们凭啥说我旷工,就连8月底的提成佣金都不给我付! 小王告到法院,要求公司支付违法赔偿金63009.52元,以及被拖欠的1543元提成佣金。 那么,这件事在法律上是怎么认定的呢? 《劳动合同法》第4条规定: 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建立和完善规章制度。 出差费用属用人单位经营成本,单位有义务建立科学合理的预支与报销制度; 劳动者并无先行垫付的法定义务,尤其面对大额费用时,单位应避免将经营风险转嫁给员工 。 小王所在的公司以“无制度规定”为由拒绝大额预支,在制度与管理上存在明显疏漏,构成未提供必要劳动条件的不当行为 。 《劳动合同法》第39条第(二)项规定: 严重违反规章制度的可解除劳动合同。 旷工的认定需要同时具备“无正当理由”与“拒不到岗、不提供劳动”。 法院认为,小王因为公司拒绝预支出差费用,未前往出差地,但是,他在原岗位持续打卡出勤、正常履职,不宜认定为旷工 。 单位将小王未出差等同于旷工,并据此和小王解除劳动,缺乏事实与法律依据。 因此法院认为,小王的行为不能认定为旷工。 《劳动合同法》第47条规定: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 因此,法院支持了小王的要求,公司应如数向小王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和被拖欠的提成佣金。 对此,你怎么看?欢迎评论区留言讨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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