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一男子坐电梯回家,电梯门打开瞬间,一条体型硕大且未拴狗绳的德国牧羊犬龇牙咧

洋仔说法 2025-09-09 01:42:38

北京,一男子坐电梯回家,电梯门打开瞬间,一条体型硕大且未拴狗绳的德国牧羊犬龇牙咧嘴地堵在门口,朝着男子吼叫。男子吓坏了,被困电梯内不敢出去,多次呼喊无人应答,而邻居始终紧闭房门,直至民警到场后才现身。不料,邻居非常嚣张,不仅拒绝配合,竟还疯狂叫嚣:“别把老子带进去,我拿刀砍你信不信?大不了把我给崩了,让我逮住砍丫的……”   2025年9月5日19时24分,某小区居民王明(化名)下班回家,当其乘坐电梯到达居住楼层时,电梯门刚一打开,一条未拴绳的德国牧羊犬就堵在电梯口,对着王明狂吠不止。   王明受到惊吓,被迫困在电梯内无法出行。   通过监控视频可见,该德牧犬只体型硕大,站立时高度应该是超过35厘米,犬只所在位置为公共楼道区域,距离邻居张伟(化名)家门前不远。   尽管犬只持续吠叫,张伟家房门始终紧闭,未见有人出来管理犬只。   王明在电梯内停留好几分钟后,见无人前来管理犬只,遂拨打110报警。   警方到达现场后,敲开张伟的房门,面对民警询问,张伟不仅未表示歉意,反而态度嚣张地朝着王明威胁道:"别把老子带进去,我拿刀砍你信不信?大不了把我给崩了,让我逮住砍丫的……"   事后,媒体记者联系小区物业未果,转而向街道和派出所了解情况,但街道工作人员表示需向上级反馈,派出所则回应若查实会依法处理,但处理结果仅通知报警人。   有人说,这根本不是养狗纠纷,这是用狗作为工具实施恐吓!那么大的烈性犬堵在电梯口,跟设置一个危险的路障有什么区别?这次是吓得不敢出门,下次要是扑上去咬人呢?后果不堪设想!必须严惩,以儆效尤。   有人说,法规明令禁止,但为什么总有人能轻松养烈性犬?违法成本低或许是症结所在,需要建立常态化的排查机制和便捷的举报通道,让这些人不敢违法养犬。   也有人说,虽然狗主人确实可恨,但我就好奇一点,帽子叔叔在听到狗主人对受害人的人身威胁时,为什么没有立即采取强制措施?是证据问题还是程序上的顾虑?   那么,从法律角度,狗主人的行为到底该如何评价呢?   1、张伟饲养涉事犬只的行为本身是否合法?   《北京市养犬管理规定》第七条规定,本市……丰台区、石景山区为重点管理区……   第十条第一款规定:在重点管理区内,每户只准养一只犬,不得饲养烈性犬、大型犬。   《北京市农业农村局关于发布北京市养犬重点管理区准养犬类的公告》明确规定:重点管理区应禁止饲养烈性犬及成年体高超过35厘米的犬种。如:德国牧羊犬等   本案中,张伟及王明所在小区位于丰台区某小区,被明确划定为养犬重点管理区,且张伟在小区住宅内饲养一条德国牧羊犬,该犬只体型较大,应属于大型犬、烈性犬。   可见,张伟饲养德国牧羊犬的行为,违反了地方强制性规定,该行为自其饲养之日起即处于违法状态。   这意味着,无论该犬只是否伤人或造成滋扰,其饲养行为本身已构成行政违法。   结合前述规定第二十六规定,公安机关有权依法没收犬只,并对个人处5000元罚款。   2、张伟将未拴绳的德牧犬置于公共楼道的行为违法哪些规定?应承担何种责任?   《北京市养犬管理规定》第十七条第四项规定:携犬出户时,应当对犬束犬链,由成年人牵领。   《民法典》第一千二百四十六条规定:违反管理规定,未对动物采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造成的,可以减轻责任。   从行政管理角度,张伟“未束犬链”和“在公共区域散养烈性犬”的行为,违反了养犬管理规定,公安机关可依据《北京市养犬管理规定》第二十七条予以没收犬只、并处2000元罚款等行政处罚。   从民事责任角度,即使王某尚未被实际咬伤,张伟将其饲养的德牧犬未束犬链,且对邻居王明表现出强烈的攻击性,导致王某产生恐惧,无法正常通行,构成了法律上的“损害”。   根据举轻以明重的原则,实际伤害尚且要赔,造成严重精神恐惧的威胁更应承担责任。   王某有权要求张伟立即停止侵害、赔礼道歉等,若因此次事件产生了必要的心理咨询费用等损失,可主张赔偿。   3、张伟对王明进行言语威胁属于何种性质?应如何处罚?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二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一)写恐吓信或者以其他方法威胁他人人身安全的;……   张伟的言论并非简单的口角之争,其核心目的是恐吓、震慑王明,意图迫使王明做出妥协,该行为性质恶劣,且发生在有帽子叔叔在的现场,属于情节严重的情况   基于此,公安机关依法可以对张伟的行为处最高10天拘留及最高500元罚款。   文明养犬,人人有责,每个养犬人都应当恪守法律底线,尊重他人权利,才能共创美好社区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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