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一年轻上班族女子在地铁上看到一个空座位,因背包较重抢先坐下,七旬阿姨同时侧

洋仔说法 2025-09-10 15:44:47

上海,一年轻上班族女子在地铁上看到一个空座位,因背包较重抢先坐下,七旬阿姨同时侧身触及座位,不料,阿姨起身后方言嘀咕,女子觉得被骂,举起手机拍摄反被对方打落手机,两人随即拉扯纠缠直至下车。事后,女子验伤虽未构成轻微伤,但仍因手部扭伤等请假17天,愤而起诉索赔1.5万元。阿姨则称自己仅是推开手机防拍摄,反被对方拽伤。警方认定殴打事实不成立,不予处罚。这个案件该如何评价呢?   2025年6月,某地铁上如往常一样迎来了早高峰的拥挤人流。   刘薇(化名)是一位年轻的上班族,背着沉重的电脑包,好不容易挤上了地铁,但需要乘坐近较长时间地铁才能到达目的地,长时间的站立对她来说是一种煎熬。   好在很快就有一位乘客起身下车,空出了一个座位。   刘薇看到后,迅速向前准备坐下,几乎在同一时间,一位年近七旬的王淑芳阿姨(化名)也看到了这个空位,向她移动。   据刘薇事后描述,王阿姨“坐在了她的腿上”,但王阿姨对此予以否认,称自己只是坐了一点位置,看到旁边有人后便立刻站了起来。   然而,王阿姨起身后,一直盯着刘薇,并用上海方言说着些什么。   刘薇听不懂上海话,但从对方的表情和语气判断,她认为自己遭到了无端的辱骂。   刘薇担心对方情绪激动,万一发生意外自己会说不清楚,于是下意识地拿出手机,想要录制视频以留存证据。   王阿姨看到手机镜头对准自己,情绪变得激动,伸手将刘薇的手机打落。   刘薇当即质问:“你为什么打我?”   而王阿姨则连说了几声“对不起”,并解释自己家里有病人,不想纠缠。   但刘薇坚持要求下一站下车报警,并指责对方“倚老卖老,打了人就跑”。   王阿姨则在视频中反驳,说刘薇“力气大,抢座位”。   之后,两人发生了拉扯和争执,列车到达下一站后,两人拉扯着下了车。   地铁工作人员迅速介入,将两人分开并报警。   双方被带至派出所接受调查。刘薇声称自己不仅手机被打落,额头、手部等身体多处也遭到王阿姨的击打,感到疼痛不止。   事后,她前往医院检查,并被诊断为“头面部、右上肢、胸壁等多处外伤”,医生为其开具了长达17天的病假证明,她的手部也因此戴上了护具。   然而,警方的调查结果却并未完全支持她的说法,鉴定结果显示,刘薇的损伤程度“未构成轻微伤”。   更重要的是,警方在询问了同车厢的目击证人后,证实两人无明显的“动手打人”动作。   基于此,警方认为王阿姨“殴打他人的违法事实不能成立”,作出不予行政处罚决定。   这样的处理结果,刘薇表示不满,一纸诉状将王阿姨告上了法院,要求其赔偿医疗费、误工费、交通费以及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各项损失共计人民币1.5万元。   而王阿姨表示将积极应诉,维护自己的权益。   那么,从法律角度,刘薇的诉请是否会得到支持呢?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可见,一般侵权责任的构成需具备四个要件,分别是加害行为、损害结果、因果关系和主观过错。   本案中,刘薇指控王阿姨实施了“殴打”行为,而王阿姨则辩称只是“推开”手机并在被拽住后的“拉扯”。   从警方调取的监控视频和询问证人的结果来看,存在王阿姨挥手格挡以及双方互相拉扯的行为。   尽管警方因证据不足未认定“殴打”的违法事实,但在民事证据的证明标准上,采取高度盖然性标准,有相对充分证据即可以认定王阿姨有加害行为。   同样,刘薇先拿手机拍摄对方面部、后续拽住对方不放的行为,也属于本案纠纷中的加害行为的一部分。   刘薇提供了医院的病历和诊断证明,证实其身体存在多处外伤,并因此休假17天,虽然鉴定结论为“未构成轻微伤”,但侵权责任的成立并不以伤情达到轻微伤为前提,只要造成了实际的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即可。   但是,刘薇还需要证明其伤情是由王阿姨的行为直接造成的,这存在一定难度,在混乱的拉扯中,刘薇的损伤可能是王阿姨导致的,也可能是刘薇自身的行为导致或加重的。   这就需要从刘薇提供的视频等证据中进行详细鉴别,合理判断损伤是由哪一方造成的,以及双方过错的比例。   王阿姨作为先被挑衅的一方,其挥手推开手机的行为带有一定的自卫和情绪发泄性质,存在过错,但其过错程度相对较轻。   反之,刘薇在纠纷起因上以及在矛盾升级过程中,首先使用手机拍摄他人面部这一敏感部位,此举极易激怒对方,在争执中刘薇未采取理性克制的态度,存在主要过错。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被侵权人对同一损害的发生或者扩大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   基于上述分析,刘薇和王阿姨对损害的发生均存在过错,而刘薇是冲突升级的主要发起者,其自身过错较大,王阿姨的责任比例可能会被相应减轻。   也就是说,刘薇主张的1.5万元赔偿,大部分应该要自行承担,而王阿姨则要承担部分责任。   对此,您怎么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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