想白漂?重庆,一男子被女老板看上,女老板为了要他离婚,给他妻子补偿了300万,

王哥说世情 2025-09-12 16:23:20

想白 漂?重庆,一男子被女老板看上,女老板为了要他离婚,给他妻子补偿了300万,妻子拿到钱后立刻离婚,头也不回带孩子走了,谁知女老板和男子生活了一年,发现男子并不是她想的那样,女老板后悔了,她告到法院,要求男子和他前妻返还300万,法院判了! 朱某开了家公司,由于业务需要,需要招一批年轻的员工,何某前去应聘,成功接到了入职通知。 何某来到公司,凭他的机灵周到,很快就引起了朱某的注意,何某年轻英俊,嘴巴更是能说会道。 朱某让他跟在身边,何某总是随叫随到,何某做事勤勤恳恳,对朱某吩咐的工作,事无巨细,他都办的令朱某十分满意。 朱某做生意是一把好手,可她的家庭并不幸福,丈夫不能在生意上帮助什么,老夫老妻,早已没了感情。 朱某回到家里,倍感寂寞,看见老公,她就讨厌,可何某的身影在她眼前晃悠,何某崇拜着她,夸她美丽,还有能力。 何某极尽谄 媚,在她耳边说尽恭维的话,朱某对此十分受用,俩人之间渐渐生出了情愫。 一来二去,俩人的感情突飞猛进,可是无奈,俩人都是已婚人士,可是朱某一想,她一个堂堂的老板,怎么能干这偷偷摸摸之事,她和何某商议,彼此都回家离婚,然后二人重建家庭。 可何某为难,妻子为这个家付出太多,她照顾孩子,伺候老人,全凭她在后方照顾,何某才能安心工作。 他们孩子幼小,妻子没有任何过错,如果他甩手离开,妻子一个人养不活孩子。 何某犹豫不决,不知道该如何处理事情,朱某豪爽,她有的是钱,在她的认知里,钱能抚平任何事情。 于是,朱某找到何某的妻子陈某,提出一个补偿方案,何某没钱,她替何某给陈某转账300万元。 这笔钱是对陈某的离婚补偿,以及孩子的抚养费费用,她要陈某立刻离婚,如果答应,她现在就转账过去。 陈某愤怒,但立刻接受,既然何某背信弃义,她没有什么可以留恋的,她点头答应,立马收到了朱某转给她的300万元,她快刀斩了乱麻,和何某办了离婚手续。 朱某洋洋得意,果然没有钱搞不定的事情,她金屋藏娇,何某搬去和她住在了一起。 起初的时候,俩人甜蜜,再也不用掖着藏着,他们光明正大的在一起生活,何某傍上了朱某,吃穿不愁,再也不用为生计发愁。 从此以后,他不装了,懒惰,虚伪,各种各样的不负责任,在他心里,朱某的钱,就是他的,可以肆意任他挥霍。 家里的事,他啥也不管,油瓶子倒了,他也不扶,他原本的工作,也不干了,在公司指手画脚,俨然公司成了他的。 开始的时候,俩人感情正浓,朱某看他哪里都好,他哪里做错,也都忽视原谅,可时间一长,她有些烦了。 新鲜劲过去,朱某感觉俩人不太适合,何某理直气壮,花她的钱,生活中懒散,再也不去工作。 热恋中的光晕散去,留下来的才是真实的生活,俩人之间的矛盾,到了最后无法调和。 何某再也没有了甜言蜜语,真实的一面暴 露无疑,朱女士后悔不已,竟然为了这么个人,花了她300万元,实在不值! 于是,她向何某提出了分手,要求何某归还300万元,可何某没钱,钱是给了前妻,他并没有拿到一分。 何某又想,凭什么问我要钱,你花了钱,我还陪了你一年,这钱拿去养孩子了,断然没有要回去的道理! 朱某越想越气,一纸诉状将何某和前妻陈某告到法院,要求他们返还300万元。 《民法典》第8条规定: 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不得违反法律,不得违背公序良俗。 《民法典》第153条第二款规定: 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朱某为了与何某在一起,向何某妻子陈某转账300万元以促成其离婚,这种行为扰乱了正常的婚姻家庭秩序,违背了社会的公序良俗。 因此,一审法院认定,该款项违背公序良俗,属无效赠与,判令何某前妻陈某返还 陈某何某不服,那何某和朱某过了一年,陈某失去了家庭,这算什么?二人上诉,案件到了二审法院。 二审认为,朱某转账300万元并非单纯的赠与,而是带有明显的目的,她让陈某离婚,以便自己能与何某在一起。 因此,二审法院认为,朱某举示的现有证据,无法证明朱某明确具有向陈某赠与的意思,这300万元,是朱某代替何某向陈某支付的离婚补偿、子女抚养费等费用。 这表明该转账行为不符合正常赠与行为的构成要件,其效力不能简单认定为赠与。 因不法原因所为之给付不得请求返还,这一法理在司法实践中都有体现。其核心在于,当给付行为的目的或原因违反法规和公序良俗时,给付人不得请求返还已给付的财产。 朱某给付陈某300万元是基于不 正 当的目的,在完成给付后又主张返还,有违公序良俗,悖于诚信。 因此,二审法院驳回朱某的诉讼请求,陈某不必返还这笔钱。 关注@王哥说法 看百家故事,学法律知识。

0 阅读:0
王哥说世情

王哥说世情

感谢大家的关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