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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女老板看上阳光帅气又年轻的男下属,她不顾家庭,执意要离婚,更是在男下属的妻

重庆,女老板看上阳光帅气又年轻的男下属,她不顾家庭,执意要离婚,更是在男下属的妻子面前,霸气地拿出300万,让他的妻子放手,要她同意离婚,不料女老板和男下属同居一年后,却发现两人不合适,她便起诉男下属和他前妻,要回300万。

朱女士看着那年轻又阳光帅气的何先生,她发现自己一刻也不能离开他了,她真的太想和何先生在一起了。

她看着何先生,她已经忘记了自己有家庭,她也忘记了,何先生有一个漂亮的妻子,她只想两个人在一起,快快乐乐的,感受人生的美好。

她要想和何先生在一起,她的家庭,她可以不顾一切抛开,丈夫会答应和她离婚,但是何先生这边,要何先生离婚,却不是一件容易的事,何先生的妻子漂亮温柔又顾家,还深爱着何先生,如何让何先生的妻子放手,朱女士犯了愁。

她想了很久,她要想何先生日夜厮守,恐怕就得拿钱来解决了。

她知道钱少了,何先生的妻子肯定是不会离婚的,她是一刻也等不住了,于是一下子就拿出300万,来到何先生妻子面前,霸气地说:“给你300万,离婚吧,我要和你丈夫在一起,过属于我们的幸福生活!”

果然这件事,用钱解决了,何先生妻子拿到300万,她无心再留恋那三心二意的丈夫,一口就答应了离婚。

两人没有了家庭的羁绊,恢复了单身,很快两人就同居在一起。

刚开始的时候,没有了道德的约束,两人如同热恋般的情侣,形影不离,朱女士感受到了何先生热烈的情感,何先生感受到了朱女士的温柔体贴,两人很幸福。

可新鲜感一过,他们就出现了矛盾,两人开始有了争吵,朱女士看到何先生也有了厌烦,终于在同居一年之后,彼此都嫌弃了对方。

这个时候朱女士想起了自己的那300万,她觉得太不值了,她原以为花个300万,是买到了自己的真爱,却没想到花了300万,却换来了一个糟糕的伴侣,她的生活还不如从前,有丈夫的呵护,有家庭的遮风挡雨。

她替自己那300万感到不值,她要和何先生分开,她要要回自己的300万。

可是钱拿出去容易,要回来,哪有那么容易,即使何先生答应和她分开,她也拿不回自己的300万。

毕竟何先生的前妻也是有衡量的,好好的一个幸福家庭,被朱女士破坏了,现在她竟然又要回那300万,她肯定是不同意的。

才经过短短的一年时间,朱女士人财两空,她不甘心,她花的300万是追寻自己的幸福,既然何先生不是她的真爱,她要放手,她要要回自己的300万,于是她起诉了何先生和他的前妻,要回这笔钱。

那么朱女士的诉求是否会获得支持?

首先,从真实意思这个层面来看,朱女士属于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她当时的做法是她的真实意思。

《民法典》第143条规定:具备下列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
(一)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二)意思表示真实;
(三)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

从第1项,第2项来看,朱女士的行为都符合,但是,朱女士和何先生当时交往的时候,双方都是有家庭的,他们的行为是有违公序良俗的。

《民法典》第8条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不得违反法律,不得违背公序良俗。

一审法院经过审理认为,朱女士当时的行为违背公序良俗,她的行为不应得到法律支持,所以当时他们的赠与行为不成立,法院判决,这是无效赠与,何先生的前妻应当返还300万。

何先生和前妻当然不愿意返还,何先生的前妻认为,这300万应当是作为子女的抚养费,以及离婚等补偿费用,毕竟当时她被迫离婚,是可以索求精神损失费,可以索求子女的抚养费。

《民法典》第1183条规定:侵害自然人人身权益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侵害自然人具有人身意义的特定物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二审法院经过审理认为,朱女士的行为,本身有违公序良俗,是出于不法原因,才要回这笔钱的,因此法院驳回了她的诉讼请求。

那么你对朱女士的行为有何看法?来源:纵览新闻 9月11日报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