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扬州,男子在婚房里放了上万现金,却不翼而飞,他连忙和未婚妻去派出所报案,民警询问期间发现未婚妻眼神闪躲,很是奇怪,一番追问后,未婚妻绷不住了,承认是她打扫婚房时见钱眼开,拿走了钱。未婚妻行为虽构成盗窃,可男子却既往不咎,在事发2周后正常领证结婚,结局太意外。 前阵子,李先生正忙着筹备和未婚妻刘某的婚礼,喜事将近,就算每天再忙,李先生也乐在其中。 当时订婚宴结束,李先生就把收来的上万块现金暂时存放在了家里,因为太忙一直没空去存。 这天他好不容易逮着空了,就想把钱存进银行里,结果他打开存放钱的柜子一看,眼前空荡荡的,哪有什么现金?那钱竟不翼而飞了! 这数万元可不是个小数目,李先生一下大脑宕机了,家里基本就他和未婚妻出入,咋就没了? 他把家里角角落落都翻了个遍,也没找到钱,他连忙问未婚妻刘某,说你看到我放在这的现金了吗? 刘某一脸茫然,摇摇头,说没有啊,我压根都不知道你在这地方放钱了。 李先生一拍腿,说完了,家里肯定进贼了。 想到这,李先生赶紧拉着未婚妻刘某,急匆匆地去了当地派出所报案。 到了派出所,民警开始仔细询问情况。 然而,就在询问过程中,民警发现未婚妻刘某的神色有些慌张,眼神闪躲,回答问题也支支吾吾的,不像正常人应有得那么自然。 这异常的表现让民警心里起了疑,觉得刘某很可能和这起盗窃案有关系。 经过一番深入的询问,真相终于浮出了水面。 原来,李先生和刘某订婚后,两人一起打扫婚房。在打扫的时候,刘某偶然发现了李先生藏在家中的那数万元现金。 看着那一沓沓红彤彤的钞票,刘某心里突然就起了贪念。她想着,这么多钱,要是自己拿着,能买不少喜欢的东西呢! 就这么一念之差,她没忍住,悄悄把钱拿走了。 而盗窃发生后的2周,李先生和刘某按照原计划领了证,正式结为夫妻,成了法律意义上和事实上的家庭成员。 那么,亲属间发生盗窃行为,是否应该承担法律责任? 《刑法》第264条规定: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刘某在打扫婚房时发现李先生藏在家中的数万元现金,因贪念而秘密窃取该财物。 数万元现金通常属于“数额较大”的范畴,刘某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故意,客观上实施了秘密窃取的行为,完全符合盗窃罪的构成要件。 如果刘某与李先生不存在后续成为家庭成员这一特殊关系,按照该法条,刘某应当承担盗窃罪的刑事责任,面临相应的刑罚处罚。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8条规定:偷拿家庭成员或者近亲属的财物,获得谅解的,一般可不认为是犯罪;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酌情从宽。 刘某在盗窃行为发生2周后与李先生领证结婚,形成了法律意义上和事实上的家庭成员关系。 所以,刘某偷拿李先生财物的行为属于“偷拿家庭成员的财物”。 法律在处理家庭内部盗窃问题时会有特殊考量。家庭关系具有特殊性,与一般的社会关系有所不同。 在家庭内部发生盗窃行为时,如果获得被害方的谅解,从维护家庭和谐、修复亲情关系的角度出发,不将其认定为犯罪更有利于社会的稳定和家庭的团结。 这件事到了检察官这里,就有了新的考量。检察官解释说,根据相关的司法解释,要是盗窃行为发生在家庭成员之间,而且得到了被害方的谅解,一般情况下是可以不认为是犯罪的。 为了让这个决定更加公正合理,当地组织了一场听证会,邀请了人民监督员:律师代表还有社区工作人员一起参与评议。 听证会上,大家各抒己见。 人民监督员从社会公平正义的角度发表看法,律师代表则依据法律法规进行分析,社区工作人员也结合平时了解的情况提出自己的意见。 经过一番热烈的讨论和一致的评议,大家都觉得在这件事儿上,应该考虑到李先生和刘某已经成为了夫妻这个特殊情况。 最终,检察官综合各方面的意见,对刘某作出了不起诉的决定。 当这个决定传到李先生和刘某耳中时,两人的反应截然不同。李先生心里其实早就原谅了刘某,毕竟两人已经结婚,是要一起过一辈子的人。 他想着都是一家人,钱没了可以再赚,只要以后好好过日子就行。 而刘某呢,听到这个决定后,又羞愧又感动。她羞愧自己当初一时贪心做了错事,感动于李先生的宽容。 对于这件事,你怎么看? 信源:金羊网 2025-9-12 欢迎关注@一案一论
江苏扬州,男子在婚房里放了上万现金,却不翼而飞,他连忙和未婚妻去派出所报案,民警
每日案论
2025-09-12 17:39: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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