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公司做事还要自己掏钱?江苏南京,公司安排男子去外地出差,预计花销约20000元

沛山评生 2025-09-12 19:24:02

为公司做事还要自己掏钱?江苏南京,公司安排男子去外地出差,预计花销约20000元,让男子先行垫付。可男子不愿意,就未按公司安排出差,而是一直在公司正常打卡上班。没想到,公司事后竟直接以旷工为由将男子开除。男子不服,认为公司违法辞退他,于是起诉到法院索赔63000余元及佣金,法院这样判了! 事情是这样的,小李是某科技公司的客户经理,业绩向来稳中有升,是公司里屈指可数的老员工。 2024年8月中旬,他接到一个棘手的通知:公司要派他去乌鲁木齐出差一个月。 出差本身倒没什么问题,但小李一核算,这一趟下来,吃住、交通等各项开销至少要2万块。 按照公司要求,这笔钱得他自己先垫付。 小李心里犯起了嘀咕,这笔钱对他来说可不是小数目,万一后续报销不顺利,麻烦可就大了。 思来想去,小李没有直接拒绝出差,而是写了份书面申请,希望公司能先预支部分差旅费。 可公司负责人的回复让他心凉了半截:“咱们公司一直的规矩就是员工先垫付,回来凭票实报实销,没有预支这一说。你都来公司这么多年了,这点制度还不清楚?” 负责人还补充道,当初入职时就约定过工作地点可随公司调整,他理应服从安排。 小李不死心,又连着提交了两次申请,可公司始终不肯松口。 眼看着出差日期到了,他仍然没动身,依旧每天到原岗位打卡上班。 他觉得自己不算旷工,只是对差旅费有异议,这总不算违反规定吧? 没想到,9月6日一早,小李刚到公司就被领导叫进了办公室。 领导脸色铁青地说:“你不服从出差安排,按公司规定就是旷工!现在通知你,你被辞退了,马上收拾东西走人。” 更让他生气的是,公司连他8月份1543元的提成佣金也不肯给。 “我天天来上班,怎么就成旷工了?我不是不出差,是垫付不起啊!” 小李又气又急,申请劳动仲裁无果后,干脆把公司告上了法庭,要求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63000余元,以及被拖欠的提成。 对于小李的遭遇,有人为他鸣不平,认为公司的做法既不合法也不合情: 其一,2万元差旅费对普通员工来说不是小数目,公司完全无视员工的垫付困难,坚持“一刀切”的报销制度,显得冷漠且不通情理。 其二,小李未出差期间“正常到岗打卡”,主观上并无旷工意愿,只是因差旅费争议未服从出差安排。 公司到头来居然直接将小李开除,实在是没有人性。 当然,也有人觉得,公司的制度就是制度,小李作为老员工拒不执行,就该承担后果。 那么,发生这样的事情,该如何从法律角度分析呢? 1、公司要求员工垫付差旅费的做法不妥。 要知道,劳动者出差是因用人单位生产经营需要,差旅费本质上是用人单位经营成本的一部分,应由用人单位承担。 《劳动合同法》第4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建立和完善劳动规章制度,保障劳动者享有劳动权利、履行劳动义务。 就本案而言,该公司要求小李垫付高达2万元的差旅费,既缺乏法律依据,也不合常理,还给小李造成了过重的经济负担。 小李多次申请预支差旅费是合理诉求,公司拒绝的做法缺乏人性化考量,也不利于保护小李的权益。 2、公司以“旷工”为由开除小李的行为违法。 所谓“旷工”,是指员工无正当理由故意不来上班、不干活。 但对小李来说,他每天都到原岗位打卡,并正常工作,只是因为垫不起钱而无法出差。 根据《劳动合同法》规定,公司能辞退员工的“法定理由”中,并没有“不服从出差安排就算旷工”这一条款,得是“严重违反公司制度”才行。 可小李既没旷工,也没失职,怎么能算“严重违规”呢? 公司直接以此为由辞退他,完全是违法的。 最后,公司违法辞退小李,必须付出代价。 《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应按照经济补偿标准的2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小李在公司工作了3年,按照规定,每满一年公司需支付一个月工资作为经济补偿,正常经济补偿是3个月工资,可现在公司违法辞退,就得支付双倍,也就是6个月工资的赔偿金,算下来有63000余元,这笔钱公司必须支付。 而且,公司还拖欠小李8月份1543元的提成佣金。 《劳动法》明确规定,工资应按时足额支付,提成作为劳动报酬的一部分,公司更没理由克扣。 最终,法院支持了小李的诉讼请求,判决公司向小李支付相应的赔偿及提成。 当然,这么一闹,该公司损失的不只是钱财。 更重要的是,公司的声誉会严重受损。这事要是传出去,以后谁还敢来这家公司工作呢? 优秀人才听到这事儿,估计都得绕着走,公司想再招聘到合适的员工可就难了。 对此,你怎么看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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