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驻马店,男子卖了一套房,买家付了大半房款,剩下52000元写了个欠条,约定第二年还清。可第二年买家户口迁去了别处,只还给男子10000元就失去了联系。6年过去,男子房子没了,剩下4万多元一直收不回来,忍无可忍之下,男子申请了调查令,最终结果让人意外。 据《中国日报网》9月11日报道,庭审时,贾某情绪激动地对着电话那头吼道:“这房款都欠了六年了,今天必须给个说法!” 电话另一头,失踪多年的濮某终于开口:“我不是故意赖账!只是现在确实凑不齐,能不能商量分期还?” 原来,2019年,濮某买了贾某一套房屋,濮某仅仅支付了一部分房款,剩下的5.2万元打了欠条,和贾某约好第二年结清。 但是,很快濮某就把户口迁到外地去了,和贾某也渐渐失去了联系。 第二年,也就是2020年,已经在外地的濮某托人还给了贾某一万元。 至此以后,濮某便好像从人间蒸发了一样,贾某再也没联系上濮某。 2025年6月,忍无可忍的贾某起诉了濮某,但濮某家人也不知道他去了哪里。 无奈之下,贾某只好委托律师申请调查令,这才查到了濮某的联系方式。 为防止濮某进行财产转移故意赖账不还,贾某同时申请了诉讼保全。 但对濮某进行财产查控后,查明他名下财产只有三千多块钱,远远不能抵偿这笔债务。 经过调解,两人通过电话的方式进行了一场隔空对话,最终商定濮某当天先还7000元,剩下的分期结清。这场拖了六年之久的房屋买卖合同纠纷终于拉上了帷幕。 有人认为濮某不是不还钱,只是没能力还,可以理解;有人认为濮某即使没能力按约定偿还也应该和贾某解释,更不应该玩失踪;还有人认为贾某一开始就应该让濮某付全款。 那从法律的角度来讲,应该如何评判呢? 买房时,濮某只付了一部分房款,然后和贾某签订合同,约定第二年结清5.2万元余款,但只付了一万,后来干脆就失去联系了。 根据《民法典》第五百九十五条规定:买卖合同是出卖人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于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 也就是说,签了合同后,贾某与濮某之间就确定了买卖合同关系。 贾某把房屋卖给濮某后,濮某应该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也就是第二年,即2020年,把约定的金额,也就是5.2万元结清。 但濮某只支付了1万元,所以濮某的行为是一种违约行为。 贾某在濮某未按合同付清余款,接着失联6年后,无可奈何之下申请了调查令,又申请诉讼保全,以防止濮某转移财产。 根据《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九条规定: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报酬、租金、利息,或者不履行其他金钱债务的,对方可以请求其支付。 本案中濮某未按合同结清余款,贾某有权要求濮某支付剩下的4.2万元及可能产生的逾期利息。 贾某由于长时间联系不上濮某,所以不得已请律师出面,申请调查令,这才查找到濮了某。 同时在靠自己讨债困难的情况下,他申请了诉讼保全,这都是运用法律维护自己合法利益的行为。 虽然最终经过调解,濮某答应先付7000元,剩下的分期结清,问题似乎得到了解决,但此时的濮某已经失去了贾某的信任,把自己变成了一个不诚信的人。 假如濮某在知道自己没有能力结清余款时,主动联系贾某,和他详细说明情况,想法获得贾某的谅解,然后再商量类似分期付款等解决办法,就不至于闹到最终既还了钱,又丢掉了诚信了。 对此,您怎么看呢?欢迎评论区留言交流。
河南驻马店,男子卖了一套房,买家付了大半房款,剩下52000元写了个欠条,约定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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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9-14 11:30: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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