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周口,男子找女友要了15000元去交房租,被女友父亲发现后,女方父亲气得取消

静雅海雾隐帆闲 2025-09-15 22:34:07

河南周口,男子找女友要了15000元去交房租,被女友父亲发现后,女方父亲气得取消了两人的婚礼,还收走女儿的手机,不让她跟男方联系,两人失联大半年。男子父亲坐不住了,说既然女方不愿意办事,那应该把188000元的彩礼和33000元的三金退回来,可女方父亲的回答让人意想不到。 朱先生愁坏了,满心欢喜的给儿子筹备婚事,眼瞅着就要到日子了,却突然横生枝节,女方父亲说不办了,并把女孩的手机给收走了,不让两个孩子联系。 这事还得从一年多前说起,朱先生的儿子经人介绍,认识了一个女孩。 两人一见面,感觉还挺投缘的,相处一年后,感情越来越好,朱先生看着两个孩子这么合拍,就和女方父亲商量,把两个孩子的婚事定下来。 按照当地习俗,两个孩子定了亲,他们给了女方188000元彩礼,和33000元三金,婚期就定在2025年的5月1日。 正当朱先生一家沉浸在即将办喜事的喜悦中时,意外发生了,2025年4月,女方父亲突然给媒人打去电话,说这事不办了。 媒人一听,这还了得,赶紧问是怎么回事。 女方父亲说男方农历十八给的彩礼,农历二十就找自己闺女要了15000元回去,说是周转不开,拿去交房租了。 他一气之下,就直接把女儿的手机给没收了,不让她在跟朱先生的儿子联系。 朱先生的儿子表示当时自己确实遇到点事,就找女友要了点钱。 女友当时同意了,但是她家里人不知道,本来说好了,等等就再给她的,可没想到自己再给她时,女友却不要了,而且现在自己怎么也联系不上女友了。 朱先生得知此事后,也是气不打一处来。 他觉得,现在网络这么发达,既然女方父亲不让两个孩子联系,也不想办事,就直接把钱退给自己就行,可现在对方也不愿意退。 他们找来了记者,跟对方沟通,朱先生联系上女方父亲,女方父亲却说自己气的一天都没吃饭。 朱先生认为对方不可能躲一辈子的,女方父亲也不甘示弱,反驳道:农历十八看好彩礼,20叫孩子要走15000元彩礼,说是房租到期,没钱周转了,快结婚了,还想向女方家要钱呢,欠你的钱没? 可在朱先生看来,不说欠不欠钱,这是两个孩子之间的事情,自己当时知道情况后,就把钱转过去了,既然双方成了亲家,有啥事不是应该坐下来好好商量商量,可对方非要把事情做这么绝。 女方父亲则解释,自己只是说这个婚暂时不结了,你手里没钱,办不起事,我不想闺女受苦,我等他家手里有钱了就结婚。 他说自己女儿是愿意结婚的,但是男方不要了。 朱先生的态度也软了下来,表示自己肯定是按照孩子的意见来走。 后来女方姑姑打来电话,说女孩已经出去打工了,换了手机号码,女方父亲性格比较直,他们劝劝就好了,两个孩子是有感情的,该结婚就结婚,他们两个的事情让他们两个自己处理。 经过一番沟通,两个年轻人终于重新联系上了。 女方父亲也给朱先生打了电话,表示愿意尊重两个孩子的意愿。 从法律角度来说,该如何看待此事呢? 彩礼一般是指男方及其父母依据习俗,向女方及其父母给付的财物,彩礼本质上是一种附条件的赠与。 《民法典》第158条规定: 民事法律行为可以附条件,但是根据其性质不得附条件的除外。附生效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自条件成就时生效。附解除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自条件成就时失效。 男方给付彩礼的是目的是为了和女方缔结婚姻,当这个条件达成,彩礼归女方及其女方家庭所有。 如双方最终没有结婚,条件未成就,男方可以主张要求女方返还彩礼。 女方父亲发现女儿给男方转了15000元后,认为男方的做法不妥,表示不办事了,如女方没有跟男方登记结婚,那么这188000元的彩礼以及33000元的三金是需要返还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5条第1款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彩礼的归属权在法律上并没有明确规定,它既可以属于女方父母,也可以属于女方自己。 如果女方父母明确表示把彩礼作为嫁妆,给到女方个人,这种情况下,彩礼属于女方个人财产。 如果给付彩礼时,双方家庭明确约定,彩礼是对女方父母养育女儿的补偿,那么彩礼有可能会被认定为女方父母的财产。 可能女方父亲觉得男方刚给彩礼,就往回要,这种做法伤害到了他们。 即使男方做法不妥,双方也应该坐下来,把事情说清楚。 《民法典》第1046条规定:结婚应当男女双方完全自愿,禁止任何一方对另一方加以强迫,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加以干涉。 结婚是男女双方完全自愿的事情,最终,经过协商,两家人还是决定按照孩子们的意愿来处理这件事情,事情总算得到了解决。 信源:河南民生频道 9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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