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洛阳,李女士离婚二十年,一个人把孩子拉扯大,好不容易遇到一个对自己关怀备至的男人,以为能安享后半生,没想到结婚才一周,就发现丈夫背后隐藏着惊天秘密——另一位同居三十年的“老伴”。 李女士年轻时离过婚,自那以后,她一肩挑起养家的重担,二十年里没再考虑过婚姻。孩子大了,朋友们劝她,该找个人照顾自己了。就这样,她认识了比自己年长12岁的闫某某。 闫某某退休多年,模样精神,性格爽朗。他的热情和细心很快打动了李女士。每天下班,他都会准时出现在单位门口;她爱吃的水果,他隔三岔五提着送来;家里有事,他更是跑前跑后。李女士心里渐渐有了依靠,交往一年后,两人去民政局登记领证。李女士觉得,这段孤单的日子终于要结束了。 然而婚后仅仅一周,闫某某的行踪就开始反常。晚上八九点不回家,手机经常关机。李女士追问,他只说去女儿家住。李女士心里有疑惑,但忍了下来。可是一个月里,闫某某竟然频繁消失,最长的一次,整整十天杳无音讯。 直到某个夜晚,李女士再一次拨打电话,接通的却是陌生女人的声音,对方冷冷地说:“我是他老伴,你找他干嘛?”那一刻,李女士感觉大脑轰鸣,差点没站稳。 她突然想起闫某某曾提过有套出租房,便独自找了过去。开门的是一位61岁的大妈。李女士以为这是闫某某的前女友,可大妈接下来的话让她彻底崩溃:“我和他一起生活30年了,虽然没领证,但我们就是夫妻,孩子都是我带大的。” 李女士当场懵了,情绪失控和大妈厮打起来。正当两人撕扯时,闫某某回来了,不仅没有解释,反而大发雷霆,把李女士赶了出去。李女士心寒透顶,最后选择报警并找记者曝光。 可面对记者,闫某某依旧百般狡辩,直到被戳穿才支支吾吾,承诺会“处理好”,可李女士已经明白,这段婚姻是一场骗局。 那么,从法律角度,这件事该怎么看? 首先,闫某某的行为是否构成重婚罪?《刑法》第二百五十八条规定:有配偶而重婚,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处两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很多人以为只有“领了证再结婚”才算重婚,其实不然。如果有配偶的人,与他人以夫妻名义长期共同生活,同样符合重婚罪的构成要件。 大妈自称与闫某某同居三十年,以夫妻身份生活并抚养孩子,如果这一点能通过邻里证明、证据佐证,那就足以认定为事实婚姻性质。此时,闫某某再与李女士登记,已经涉嫌重婚。 其次,李女士和大妈厮打,这又触及了什么法律?《治安管理处罚法》明确规定,殴打他人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轻微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罚款。李女士虽然情绪失控有情可原,但动手就是违法,不能因为委屈就选择用拳头解决问题。 再者,闫某某在与李女士交往时,隐瞒自己长期与他人同居的事实,还故意营造出“单身”的假象,从民法角度看,已经触及了欺诈婚姻。根据《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三条,因欺诈订立的婚姻合同,受害方有权请求撤销。李女士完全可以提起诉讼,要求婚姻无效,并主张精神损害赔偿。 《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二条还规定:禁止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虽然闫某某和大妈没有领证,但他们的生活状态符合同居事实,他的行为本身就是对婚姻制度的破坏。 从案件中,我们可以看到三个关键法律问题: 第一,重婚并不等于“领两本证”,同居三十年也可能构成重婚。刑法对婚姻秩序的保护,不仅限于登记层面,还涵盖事实层面。 第二,婚姻需要诚信。隐瞒重大事实进入婚姻,不仅是道德背叛,更是法律上的欺诈。李女士有权要求撤销婚姻,并获得补偿。 第三,维权必须合法。李女士和大妈的冲突,虽然出于情绪,但动手就是违法。正确做法应该是收集证据,通过法院和警方来维权,而不是用冲动换来处罚。 这起案件让人唏嘘。李女士二十年来的坚强与付出,本该换来安稳的后半生,却因闫某某的欺骗而陷入痛苦。法律会给她一个公正的交代,但留下的心理伤害难以抹去。 社会层面也需要警醒:中老年人的婚姻观念中,仍有人模糊“事实婚姻”和“合法婚姻”的界限,试图游走在灰色地带。但法律已经明确界定了底线,一旦触碰,可能面临的不只是家庭矛盾,更是刑事责任。 婚姻不是儿戏,法律更不是摆设。诚信与责任,是每一段关系的基石。李女士的遭遇告诉人们,任何侥幸和欺骗,最终都会被法律和现实戳穿。
河南洛阳,李女士离婚20年,独自把孩子拉扯大。后经朋友介绍,结识了退休的闫某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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