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成都,女老师在学校食堂点了一条鱼,结果吃的时候因和同事说话,导致未注意到鱼刺

雷雷说趣 2025-09-16 14:52:50

四川成都,女老师在学校食堂点了一条鱼,结果吃的时候因和同事说话,导致未注意到鱼刺,被鱼刺卡住了食道,后来通过手术,才脱离了生命危险。学校去人社局为女老师申请了工伤认定,可人社局认为女老师是自己疏忽大意导致受伤的,且是中午休息的时候,不符合工作时间这个条件。之后,女老师将人社局告上法院,要求撤销不予工伤认定决定书,重新作出工伤认定。(来源:裁判文书网、四川省成都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据悉,女老师唐某以及同事几个人被选上了监考老师,负责国家教师资格认定考试的监考,唐某所在学校被选做了其中一个考点。 在上午监考结束后,唐某和同事几个去学校食堂用餐,大家边吃边说着自己当初参加资格考试的事,有说有笑的。 突然,唐某在吞咽时感到嗓子眼里有股刺痛感,怀疑是刚才吃鱼时被鱼刺卡住了,于是又强行咽下几口饭,但始终没有效果。 由于下午还要监考,唐某便忍着疼痛一直到监考完毕。可是晚上到家后,唐某的身体越来越不适,最后被家人送到了医院。 医生经过检查,发现鱼刺卡在了食道内,而且已经造成了食道破裂。再经深层次检查,唐某的胸腔受到了感染,需要做手术,否则有生命危险。 之后,唐某被推进了手术室,好在手术难度不大,唐某很快便脱离了生命危险。不过,唐某因此在医院住了75天。 在唐某出院后,学校为她去人社局申请了工伤认定,谁知竟遭到了驳回。唐某不服,将人社局告上了法院,坚称自己的情况符合工伤认定条件。 在法庭上,人社局列举了唐某的情况不属于工伤的情形: 第一,唐某中午去学校食堂用餐虽然符合工作场所的特征,但不符合工作时间的特征,吃饭时间不应当计入工作时间。 第二,唐某是因为自己的过失导致鱼刺卡住了食道,从而受到伤害,这不属于事故伤害,是意外伤害而且非暴力原因导致。 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第14条第1、3项规定,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或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因此,唐某的情况并不符合工伤认定条件。 可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唐某的情况应当符合工伤认定条件。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4条第2项规定,职工参加用人单位组织或者受用人单位指派参加其他单位组织的活动受到伤害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不过,这仍需要符合工作场所、工作时间、工作原因这三大特性。 1、对于工作场所的认定,包含了用人单位对从事日常生产经营活动进行有效管理的区域,或者职工为满足特定工作任务而涉及的非日常工作的区域等。 唐某的学校被设置为考场,学校食堂也被同时征用,那么唐某在学校食堂用餐,这里可以视为在工作场所内,并不需要唐某必须在考场内才算工作场所。 2、对于工作时间的认定,包含了用人单位规定的时间,为完成用人单位临时指派的工作任务的时间,加班时间等。 唐某原本是可以休息的,但学校临时让唐某到学校加班监考。虽然监考分为上午和下午,但学校征用唐某是以一整天计算的。 因此,唐某中午在学校食堂吃饭的时间,也应当视为工作时间。 3、对于工作原因的认定,包含了员工从事与用人单位安排的工作,以及从事与安排的工作有直接或间接联系,或有必需的基本生理需求的事情。 唐某中午去学校食堂吃饭,这属于基本的生理需求,所以其在吃饭期间不慎被鱼刺卡住食道导致受伤,符合因工作原因而受伤的特征。 唐某在吃饭期间与同事交流,并不必然导致鱼刺会卡住食道,这是一个概率性的问题,不能作为案件依据使用,所以这并不影响工伤的认定。 人社局虽然主张唐某的情况不符合工伤,但也没有证据证明唐某存在有自残的情形。 最终,法院判决要求人社局重新作出工伤认定。 对此,您怎么看?欢迎留言交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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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论列表

现世安稳

现世安稳

1
2025-09-17 01:55

工作时间不要提,但是自己吃鱼卡住了和工作貌似没有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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