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3岁李大爷被亲大哥堵路整整五年!同村同屋檐下,本是血浓于水的一母同胞,却因为一

上海姚哥 2025-09-17 15:50:29

73岁李大爷被亲大哥堵路整整五年!同村同屋檐下,本是血浓于水的一母同胞,却因为一条出行必经的小路,闹到对簿公堂,兄弟情分荡然无存。更让人唏嘘的是,李大爷年纪大了,腿脚不便,每次出门都得绕田埂走几里路才能上主路,生活极其不便。直到第三次起诉,法院才判定大哥必须拆除路障,还李大爷一条2.5米宽的通道。 李大爷家住江苏泰州,靠村西头的最后一户,大哥家就在他前面,两家之间只隔着一道墙。按照村里二十年前的集体规划,李大爷家门口本有一条宽2米的小路直通主干道,是他进出最方便的通道。可四年前,因为一些琐事,李大爷和大哥起了争执。大哥一气之下,直接用石块、树枝堵死了这条路,甚至垫土20厘米高,在路面上种起菜来。 李大爷想出门,不得不走田埂上的小道,绕上几里路。年轻人走这路或许还能凑合,可他年逾七旬,每次出行都要多花不少体力。兄弟俩因这条路吵过无数次,关系彻底闹僵。李大爷提出愿意掏5000元修路补偿,希望能换来出行便利,大哥却要价15000元,丝毫不顾亲情。 无奈之下,李大爷把大哥告上了法庭。2021年3月,一审判决要求大哥清除路障。然而执行时,大哥只是象征性地挖出一条约60公分宽的小道,连自行车通过都费劲。李大爷不服,再次起诉,但由于证据不足败诉。败诉后,他只能认栽,可心里始终憋着一口气。 这条路到底归谁管?调查发现,道路是村里20年前统一规划修建的,并非完全属于大哥的自留地。但当年大哥翻修房子,把房子位置往外移,又通过土地置换,把原本的路划进了自家宅基地,同时修了一条新路直通自家大门口。结果,李大爷出行只能走大哥家门口这条。 从法律角度看,《民法典》第二百八十八条明确规定:相邻不动产的权利人,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正确处理相邻关系。换句话说,哪怕土地权属调整过,但相邻关系下的基本生活便利必须得到保障。大哥堵路的做法,实质上侵犯了李大爷的相邻通行权。 案件在第三次起诉时迎来转机。法院重新调查取证,找来村干部作证,确认李大爷门前的路确实是村里统一规划的公共道路。即便大哥通过置换让道路“变成”自留地,也不能因此剥夺李大爷合理的出行通道。更关键的是,当年修这条路时,李大爷也曾出过钱,这从侧面证明了他对这条道路拥有长期使用的合理期待。 最终,再审法院撤销了一审判决,认为随着时代发展,原先2米宽的路已不足以满足基本通行需要。判决要求大哥必须在5日内拆除路障,恢复2.5米宽道路,确保李大爷能顺畅出行。至此,这场持续五年的“堵路案”才算画上句号。 从这个案例中可以看到几个核心法律问题: 第一,相邻权优先于土地权属的绝对性。大哥虽然主张土地已置换为自留地,但一旦涉及邻居的生活便利,法律会优先保障相邻权。正如《民法典》所强调的,权利行使不能妨碍他人生活便利。 第二,公共利益与个人利益的冲突。农村道路即便涉及宅基地置换,但只要在村集体规划范围内,就带有公共属性,不能随意阻断。大哥所谓“这是我修的路”,并不能成为限制别人通行的理由。 第三,司法实践中的证据作用。李大爷在第二次起诉败诉,就是因为没能提供足够证据证明道路属于村里规划。直到第三次,法院结合村干部证言、历史规划资料,才彻底查清事实,推翻了之前的判决。 第四,调解与诉讼的双重意义。李大爷愿意出5000元补偿,本是求和之举。但大哥漫天要价,不仅丧失了亲情,还把自己送上了被告席。法律的强制力维护了李大爷的权益,却也昭示着——当事人若能早些以理性沟通解决,或许不会走到今天的地步。 现实生活中,类似的“堵路案”在农村并不少见。兄弟反目、邻居交恶,常常源于道路、水渠、院墙等细微之处。有人堵路,有人挖沟,有人甚至在路口安障碍。这类行为看似“小事”,实则触碰了法律底线。道路的畅通,不仅是出行问题,更关乎公平正义与公共秩序。 李大爷最终赢得了判决,但付出了五年的等待和精力消耗。而他和大哥的亲情,恐怕已难回到从前。法律可以保证他走上大路,却无法弥合血脉亲情的裂痕。这正是案件最令人唏嘘的地方。 值得所有人警醒的是,相邻关系不是单纯的土地边界,而是彼此生活的依赖。当一个人选择堵住别人的路时,也是在堵住自己的良心与情感。法律会伸张正义,但人情若失,终究无法挽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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