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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巴彦淖尔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聚乙烯吹塑农用地面覆盖薄膜产品质量安全违法行为典型案例的公示

为深入推进农业面源污染防治工作,筑牢农资产品质量安全防线。今年以来,巴彦淖尔市各级市场监管部门持续保持高压态势,严厉打击制售不合格聚乙烯吹塑农用地面覆盖薄膜的违法行为,进一步加强农资产品质量安全监管,规范经营主体经营行为,压实重点工业产品质量安全主体责任,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为发挥警示震慑作用,现将部分典型案件公示如下:

案例一、乌拉特前旗市场监管局查处乌拉山镇巧元农贸专业合作社销售不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聚乙烯吹塑农用地面覆盖薄膜案

2025年3月17日,乌拉特前旗市场监督管理局接群众投诉举报,对乌拉山镇巧元农贸专业合作社开展检查,现场对8批次聚乙烯吹塑农用地面覆盖薄膜进行抽样(标称生产企业为:内蒙古金鼎丰塑业有限公司),经委托检验判定为不合格。

经查,当事人销售不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聚乙烯吹塑农用地面覆盖薄膜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禁止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标准和要求的工业产品”之规定。当事人不合格产品销售额达67500元,货值金额达306000元。乌拉特前旗市场监管局将该案移送乌拉特前旗公安局,抄送乌拉特前旗人民检察院。乌拉特前旗公安局因不符合立案条件决定不予立案,退回相关案卷材料。乌拉特前旗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没收违法所得676元,罚款520200元,没收农用薄膜3340卷。

案例二、临河区市场监管局查处吴建国农资经销部销售不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聚乙烯吹塑农用地面覆盖薄膜案

2025年2月23日,临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根据群众举报,对吴建国农资经销部进行执法检查。现场对2批次聚乙烯吹塑农用地面覆盖薄膜抽样(标称生产企业为:宁夏天和丰农业科技有限公司),经委托检验判定为不合格。

经查,当事人销售不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聚乙烯吹塑农用地面覆盖薄膜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九条“销售者销售产品,不得掺杂、掺假,不得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不得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之规定。临河区市场监管局将该案移送临河区公安局,抄送临河区人民检察院,临河区公安局因不符合立案条件决定不予立案,退回相关案卷材料。临河区市场监管局依法作出行政处罚:没收违法所得10924元,罚款67000元。

案例三、磴口县市场监管局查处隆盛合镇宏运农资农副产品购销部未建立聚乙烯吹塑农用地面覆盖薄膜销售台账案

2025年5月14日,磴口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在对隆盛合镇宏运农资农副产品购销部进行执法检查中发现,当事人存有220卷聚乙烯吹塑农用地面覆盖薄膜,标称生产单位分别为:磴口县大众塑料厂(60卷)、临河区神农田地农资科技服务部(160卷)。当事人现场不能提供销售台账。

经查,当事人未依法建立销售台账的违法行为,违反了《内蒙古自治区农用薄膜污染防治条例》第九条“农用薄膜销售者应当依法建立销售台账,如实记录销售农用薄膜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者、生产日期、供货人名称及其联系方式、进货日期、购货人名称及其联系方式、出货日期等信息。销售台账应当至少保存两年”之规定,依法作出行政处罚:罚款8000元。

案例四、磴口县市场监管局查处金源农资销售不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聚乙烯吹塑农用地面覆盖薄膜案

2025年4月27日,磴口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接群众投诉举报,对金源农资进行执法检查,现场对2批次聚乙烯吹塑农用地面覆盖薄膜抽样(标称生产企业分别为:济宁市鲁丰塑料制品厂、淄博金田环宇地膜有限公司),经委托检验判定为不合格。

经查,当事人销售不符合国家标准强制性聚乙烯吹塑农用地面覆盖薄膜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禁止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标准和要求的工业产品”之规定,依法作出行政处罚:没收违法所得220元,罚款18460元。

案例五、磴口县市场监管局查处乌兰布和农场俊珍生产资料门市部未建立聚乙烯吹塑农用地面覆盖薄膜销售台账、销售不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聚乙烯吹塑农用地面覆盖薄膜案

2025年4月11日,磴口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在对乌兰布和农场俊珍生产资料门市部进行执法检查过程中,当事人现场未能提供销售台账,在规定整改期限内仍未提供。执法人员对当事人销售的1批次聚乙烯吹塑农用地面覆盖薄膜进行抽样(标称生产企业为:五原县八里桥金丰地膜厂),经委托检验判定为不合格。

经查,当事人未依法建立销售台账的违法行为,违反了《内蒙古自治区农用薄膜污染防治条例》第九条第二款“农用薄膜销售者应当依法建立销售台账,如实记录销售农用薄膜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者、生产日期、供货人名称及其联系方式、进货日期、购货人名称及其联系方式、出货日期等信息。销售台账应当至少保存两年”之规定。当事人销售不符合国家标准强制性聚乙烯吹塑农用地面覆盖薄膜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禁止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标准和要求的工业产品”之规定,依法作出行政处罚:未建立销售台账罚款5000元,销售不合格产品罚款13200元,没收农用薄膜66卷。

案例六、乌拉特前旗市场监管局查处明安农曾顺农资门市销售不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聚乙烯吹塑农用地面覆盖薄膜案

2025年4月22日,乌拉特前旗市场监督管理局接群众投诉举报,对明安农曾顺农资门市进行执法检查,现场对2批次聚乙烯吹塑农用地面覆盖薄膜抽样(标称生产企业为:青岛宏大利农塑业有限公司),经委托检验判定为不合格。

经查,当事人销售不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聚乙烯吹塑农用地面覆盖薄膜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禁止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标准和要求的工业产品”之规定,依法作出行政处罚:没收违法所得1804元,罚款71162元。

案例七、乌拉特前旗市场监管局查处内蒙古鸿鑫农业有限公司销售不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聚乙烯吹塑农用地面覆盖薄膜案

2025年3月17日,乌拉特前旗市场监督管理局在检查过程中,对内蒙古鸿鑫农业有限公司销售的1批次聚乙烯吹塑农用地面覆盖薄膜进行现场抽样(标称生产企业为:宁夏天和丰农业科技有限公司),经委托检验判定为不合格。

经查,当事人销售不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聚乙烯吹塑农用地面覆盖薄膜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禁止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标准和要求的工业产品”之规定,依法作出行政处罚:罚款26880元,没收农用薄膜199卷。

案例八、乌拉特前旗市场监管局查处亿信农业专业合作社销售不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聚乙烯吹塑农用地面覆盖薄膜案

2025年3月13日,乌拉特前旗市场监督管理局接群众投诉举报,对亿信农业专业合作社开展检查,现场对4批次聚乙烯吹塑农用地面覆盖薄膜进行抽样(标称生产企业为:五原县仁益祥塑料制品有限公司),经委托检验判定为不合格。

经查,当事人销售不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聚乙烯吹塑农用地面覆盖薄膜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禁止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标准和要求的工业产品”之规定,依法作出行政处罚:没收违法所得916元,罚款68438.8元。

案例九、乌拉特中旗市场监管局查处乌拉特前旗新安额铭泰塑料厂生产销售不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聚乙烯吹塑农用地面覆盖薄膜案

2025年3月12日,巴彦淖尔市市场监管局接群众投诉举报,乌拉特中旗市场监督管理局对乌拉特前旗新安额铭泰塑料厂销售给德岭山镇沙圪卜农户开展检查,现场对2批次聚乙烯吹塑农用地面覆盖薄膜进行抽样,经委托检验判定为不合格。市市场监管局指定中旗市场监管局办理案件。

经查,当事人生产销售不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聚乙烯吹塑农用地面覆盖薄膜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生产者应当对其生产的产品质量负责:不存在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不合理的危险,有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应当符合该标准”,第三十二条“生产者生产产品,不得掺杂、掺假,不得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不得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之规定,依法作出行政处罚:没收违法所得582元,罚款44000元。

案例十、乌拉特中旗市场监管局查处石哈河镇润泽源王利农资门市销售不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聚乙烯吹塑农用地面覆盖薄膜案

2025年5月9日,乌拉特中旗市场监督管理局在联合检查期间接群众投诉举报,在村民家中发现大量农用薄膜,经调查销售者为石哈河镇润泽源王利农资门市,标称生产企业为乌拉特前旗绿康盈种植专业合作社,并进行现场抽样,经委托检验判定为不合格。

经查,当事人销售不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聚乙烯吹塑农用地面覆盖薄膜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第一款“可能危及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工业产品,必须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工业产品,必须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未制定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必须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禁止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标准和要求的工业产品”之规定,依法作出行政处罚:没收违法所得1000元,罚款31000元。

案例十一、五原县市场监管局查处仁益祥塑料制品有限公司生产销售不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聚乙烯吹塑农用地面覆盖薄膜案

2025年4月23日,五原县市场监管局接群众投诉举报,对五原县仁益祥塑料制品有限公司开展检查,现场对3批次聚乙烯吹塑农用地面覆盖薄膜进行抽样,经委托检验判定为不合格。

经查,当事人生产销售不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聚乙烯吹塑农用地面覆盖薄膜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可能危及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工业产品,必须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未制定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必须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禁止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标准的要求的工业产品”之规定,依法作出行政处罚:罚款26185元。

案例十二、五原县市场监管局查处民信农牧专业合作社伪造聚乙烯吹塑农用地面覆盖薄膜产品合格证明案

2025年4月8日,五原县市场监管局在农资产品执法检查过程中,在当事人处发现销售的聚乙烯吹塑农用地面覆盖薄膜合格证上无生产日期,当事人在未开展出厂检验和型式检验的情况下制作产品合格证。

经查,当事人伪造聚乙烯吹塑农用地面覆盖薄膜产品合格证书的行为,违反了《内蒙古自治区查处生产和销售假冒伪劣商品行为的规定》第五条第四款“伪造产品产地的,伪造或者冒用他人厂名、厂址的,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方位标注、商品条码、合格证书、检验报告的”之规定,依法作出行政处罚:没收违法所得895元,罚款4296元。

上述案件的查办,不仅展现了全市各级市场监管部门坚决重拳打击制售不合格产品违法行为维护市场公平竞争的决心和信心,还通过以案说法、以案示警的方式,极大遏制了非标农用薄膜生产销售的行为,为农业生产提供了可靠的产品质量保障。下一步,巴彦淖尔市市场监管部门将继续保持严厉打击生产销售不合格产品的违法行为的高压态势,对涉及犯罪的行为将移送公安机关处理,切实保障广大消费者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