哭笑不得!河南郑州,邻居家丢了一只羊,怀疑是女子家偷的,某天半夜,邻居跑女子家悄

福康说案例 2025-09-19 17:05:44

哭笑不得!河南郑州,邻居家丢了一只羊,怀疑是女子家偷的,某天半夜,邻居跑女子家悄悄拽走一只羊,幸亏女子父亲及时发现阻拦,经过民警协调,邻居收到600块钱,却没想到,邻居到处散布是女子家偷羊,女子母亲觉得太冤枉了,让邻居还自己清白,不然不罢休,邻居儿子一番解释,给女子气笑了。 贺女士家养了一群羊,平时她父母照料的很精细,羊长的膘肥体壮,却不曾想,一天半夜,有一只羊差点被邻居拽走…… 原来,两个月前,贺女士家的邻居家说丢了一只羊,具体丢没丢,贺女士也不清楚。 可是,邻居疑神疑鬼,怀疑丢的那只羊在贺女士家里。 贺女士一家人也挺理解邻居的心情,也没多想,就让邻居到自家羊群里面找。 邻居还真就不客气,在贺女士家羊群里一顿扒拉,找了很久,却始终无法确认是哪一只。 之后,邻居又说天黑了,看不清,便回家拿了手电,一只羊一只羊的仔细查看,最终,也没有找到他的羊。 贺女士和父亲、母亲也都声称没有看见过邻居家的羊,邻居就此作罢。 可贺女士一家人怎么也没想到,两天后的半夜里,邻居两口子悄悄潜入羊圈里,抓住一只羊,往上一拽,拽出羊圈,然后拖着羊走到院子里时,正巧被贺女士父亲发现,及时阻止了对方。 贺女士表示,邻居当晚是随便拽了一只,并不是他家的羊。 于是,贺女士家报了警,民警看了也不像是邻居家的羊,经民警协调,邻居收到了600块钱赔偿。 然而,就在贺女士一家以为没事了的时候,却听说邻居到处说贺女士家偷羊了。 贺女士的母亲非常气愤,自己都60多岁的人了,一辈子老老实实,被邻居冤枉偷羊,名声受损,让她无法接受。 贺女士也很生气,邻居到处造谣自己家偷羊,影响多不好,以后让左邻右舍怎么看?于是,她找了调解员,想解决此事。 贺女士母亲说:邻居说他的羊是86斤,俺的羊我称了一下63斤2两,不是同一只。 贺女士和母亲正巧看到邻居儿子,便喊他过来,当着调解员调解一下此事。 贺女士母亲愤愤地说:他(邻居)不还俺个清白,俺不罢休。 邻居儿子倒也配合,他走过来说:这羊都是四条腿,没啥证据,当时,我说这事过去了,就权当丢了。 邻居儿子表示,事发当天协商时,他担心母亲想不开,再因为这事上火,就自己掏了600块钱,让民警给了母亲。 所以,邻居母亲收到600元,以为这是贺女士家赔偿的钱,因此怀疑贺女士家偷羊,不然她家为啥赔偿呢? 合着,这是一个误会。 贺女士一听邻居儿子解释,当时气的哭笑不得,那你就说那600块钱,是你的不就得了。 贺女士的母亲说:你妈妈到处造谣说俺偷她羊了,包她600块钱。 邻居儿子和贺女士解释说,你母亲,俺妈的岁数都挺大了,在这吵吵有啥意思。 最终,村里表示会帮忙调解,帮两家人化解矛盾。 有人说,羊丢了是真,不能怀疑羊跑到别人家羊群里,就是怀疑你羊跑到邻居家羊群里面,你为啥不当时去邻居家羊群里找羊? 也有人说,养时间长了就都能认出来,除非偷回家直接吃肉了,要不然放同一个羊圈里,那羊不顶个天翻地覆。 邻居半夜来拽羊,还是户主不知情的情况下,这属于盗窃了吧?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49条规定:盗窃公私财物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如多次盗窃、入户盗窃等),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邻居两口子未经允许,在深夜擅自闯入贺女士家里,拽走一只羊,被贺女士父亲发现,即使邻居未成功将羊带离现场,也符合“入户盗窃”的情形。 邻居的行为已超出普通纠纷范畴,深夜潜入他人住宅拽羊,无论羊是否属于自己,均涉嫌非法侵入住宅或盗窃,需承担法律责任。 邻居到处说贺女士家偷羊,侵犯贺女士一家名誉权。 《民法典》第1024条规定:民事主体享有名誉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侮辱、诽谤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名誉权。 这件事,邻居儿子为安抚母亲,自行垫付600元,但未明确说明是“补偿”还是“赔偿”,导致邻居母亲误以为贺女士家因为心虚才赔偿的,到处散布贺女士家偷羊。 邻居在无证据的情况下,到处散布“贺女士家偷羊”的谣言,导致贺女士一家名誉受损,构成对名誉权的侵犯。 贺女士家可以要求邻居停止造谣、公开赔礼道歉,并通过村里或调解员见证,避免谣言进一步扩散。 其实,如果养羊多的话,是可以用颜色喷漆做记号或者塑料耳标标记的方法做记号的,这样可以避免与别人家的羊混同。 关注@福康说法 从日常点滴学法律,生活安稳更有底

0 阅读:554

猜你喜欢

福康说案例

福康说案例

感谢大家的关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