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妇“辱骂”法G被罚10万拘15日的判决说实话太有警示作用和教育意义了! 看了很多媒体的报道和一些法律专业人士的分析,几乎都一致性认为这件案件的判罚是存在瑕疵的! 再次简单陈述一下事件的来龙去脉: 【2023年山东临沂王永来与同村村民孙运省发生纠纷,被后者手持羊角锤打伤。经鉴定,王永来的损伤程度构成轻伤二级。 2025年5月19日,孙运省被临沂市公安局沂河新区分局执行逮捕。2025年6月3日,临沂经开区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判处孙运省拘役三个月,赔偿王永来各项损失共计25390.69元。杨宝花告诉《中国新闻周刊》,她认为法院对孙运省的判罚过轻,于是在6月的一天上午,来到临沂经开区法院执行大厅找到承办法官于某某理论。 “我问她:为什么(对被告)判得这么轻?如果是你的丈夫被别人打成这样,你也会这样判吗?”杨宝花说。 杨宝花承认自己当时“因情绪激动,所以嗓门大,扰乱了治安”, 也说了一句“谁这么判决,谁就没有良心”,但她否认自己当天“侮辱、谩骂”了法官。】(消息来自《中国新闻周刊》 首先法G的权威性是不容侵犯和污蔑的,这个是肯定。所以在法官做出一件官司的判罚后,如果涉事双方对判罚结果存在质疑应该是通过正常途径为行使自己的合法权益。 那么,对一个普通农妇处以如此“极刑”是真的公平公正吗? 首先致人轻伤二级才罚25390.69元拘役三个月,而杨宝花却因一句“辱骂”就被罚10万拘十五天,这公平何在? 再说公正,看到案件过程,杨宝花的质疑和“辱骂”是在公审之后,并不在庭审现场,而且从杨宝花的陈述过程并没有出现过激的侮辱和谩骂,那么这公正又在何处? 这样的处罚难免让人感觉有点公权滥用,徇私枉法,打击报复了! 根据《宪法》第41条规定:公民对法G判决有批评权利。 法G如果利用职权打击报复是违法行为。 司法公正是让人信服,不是让人闭嘴。很明显,这一判决没有得到让人信服,更没有得到心服! 很有一种权利的傲慢与任性,更有一种随性的感觉。 如今从2025年的判决到现在一年多时间了,作为司法审判机关,当地法院应有主动纠错的自觉,可这么明显的错误为什么当地的政法监管部门和上级法院没有收到消息? 面对社会上的质疑当地法院难道就没有出面澄清和解释的勇气?
农妇和法官争吵,被罚10万并拘留15天,这是权力又任性了一回!农妇杨宝花的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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