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女子带着儿子嫁给一男子,婚后,他们一起住在女子的房子里。多年后,他们夫妻拿着女子房屋拆迁的补偿款买了2套房子,其中一套房子给儿子做了婚房,由小两口居住。可女子去世后,女子丈夫却说继子住的房子是他们夫妻买的,让继子放弃继承,把房子过户到自己名下。继子没同意,说家里的房子都是母亲换来的,这套房子母亲之前说过就是给他的婚房。男子又提出房子可以给继子住,但是继子要给自己每月3500元租金。面对劝和,男子说:他是继子,永远不会跟我一条心。 20多年前,刘先生和妻子结婚,婚后,他搬进了妻子的房子里,继子跟着他们一起生活。 多年后,这套房子拆迁,他们夫妻拿出其中的17万,又共同贷款30万元,买了套两限房,当时继子小刘已经满18岁了,因此这套房子没有他的份额。 之后他们又全款买了一套平房,剩下的款项用于日常生活开支。 那套两限房装修好后,小刘要结婚,就直接给了小刘当婚房,一直由他们小两口居住。 房子虽然给继子住着,但是刘先生从未答应过要把这套房子给到继子,在他看来,这房子是自己、妻子和女儿申请的,和继子没关系。 而且,他觉得继子有些啃老,对家里不管不顾,他们夫妻条件一般,还有个女儿要抚养,做哥哥的本应在需要时搭把手,可继子并未帮衬。 妻子病重时,刘先生并未跟妻子说起房子分割的事情,因为妻子有自己的亲生儿子,他怕加剧妻子的痛苦。 妻子去世后,刘先生跟继子和女儿提出,先把房子过户到自己名下,将来谁对他好,他就把房子给谁。 继子没有同意,说当年母亲曾明确表示过这套房子就是他和爱人的婚房,继父和妹妹也是知晓此事的,并且之前的房子是母亲和自己生父离婚时分割所得的,自己和母亲一直在此居住。 刘先生却认为这套房子是自己和妻子买的,30万房贷一直都是他在还,继子一分没给,还住着房子。 他一气之下把继子告上了法庭,经法院判定,这套房子继子占六分之一,女儿占六分之一,刘先生自己占三分之二。 可判决下来后,继子却拒绝搬走,说他没有房子,没地方住。 父子之间彻底闹翻,刘先生指责继子不联系自己,提出继子应该跟自己一起还房贷。 可继子却说是继父把自己给删了,还把他踢出了家族群,自己一直在努力维护亲情,他认为母亲留下的财产是给整个家庭的,并非给某个人。 母亲去世后,他跟继父谈过,继父以后可能会再婚,他能理解,只希望母亲留下的财产不要外流。 可继父没听,既然继父提出分割遗产,那就按法律程序走,三套房子继父可以任选一套给他。 原来,除了小刘居住的这套房子,家里还有其他2套,一套刘先生跟女儿住着,另外一套还未交付,房本在小刘大姨手中,产权复杂,这套房子可能会拆迁。 之前小刘的大姨和舅舅提出,让刘先生和小刘签放弃协议,他们配合拆迁,拆下来的东西他们再分,小刘同意继父把这套房子给自己,自己不再要其他的,但继父不签字,他现在也不想要这套房了。 刘先生表示自己现在压力很大,每月6000养老金,其中2500还贷,女儿刚上大一,还要学费、生活费。 小刘愿意承担妹妹7200元的学费,解决继父的顾虑。 刘先生却说继子愿意承担妹妹学费,那是继子对妹妹的感情,不能代表什么。 他提出可以让继子继续住在现在这套房子里,但每个月要给他3500元租金。 继子则表示那自己不租了,直接把房子卖了大家分钱。 刘先生又提出让继子去贷款,把钱给他和女儿,他们就把房子给继子。 共有物分割得看支付能力,支付能力首先考虑的就是谁占大头,即使上了法院,刘先生和女儿占大头,更大的可能是房子归他们父女,由他们给小刘折价款。 这个方案行不通后,小刘提出自己可以给继父2500元每月的租金,并负担妹妹一年的学费和住宿费。 调解员劝刘先生好好考虑,可刘先生却说自己只想跟继子了断一切,调解员劝他:这也是您儿子,别了断了。 面对他人撮合,他坚定地说:“继子,永远不会跟我一条心的。” 经过劝解,刘先生表示这个方案自己觉得还行,但是因为女儿没来,自己还得回去跟女儿商量。 有人说,这房子是女方的房子换来的,怎么说人家儿子都应该有一半,不然良心上过不去。 可因为刘先生的妻子去世时,并未留下遗嘱,因此一般会按照法定继承来分配。 案涉房屋的首付款虽然大部分来自小刘母亲的拆迁补偿款,但是买房时,刘先生有共同出资,并且共同还贷,因此这套房子一般会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民法典》第1153条规定:夫妻共同所有的财产,除有约定的外,遗产分割时,应当先将共同所有的财产的一半分出为配偶所有,其余的为被继承人的遗产。 因此案涉房屋先要分出一半给刘先生,剩余的一半才属于小刘母亲的遗产,可以由小刘、刘先生及小刘妹妹三人共同继承。 如果当初小刘母亲留下了遗嘱,明确约定自己的遗产份额归谁,那么结局可能就不一样了。 信源:法治进行时、第三调解室 2025年9月20日 #秋日生活打卡季#
四川,50岁的男子董先生,在儿子因车祸去世后,为延续血脉找上29岁的女子方女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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