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阳,一男子殴打女子,称女子“风水不好”,导致他挣不到钱。起初是一个月一次,后来愈发频繁。女子觉得越忍越容易挨打,便起诉离婚并搬离了家,可男子仍上门敲门踢踹。女子无奈之下,先后申请了两次人身保护令。到头来,男子却反咬一口,说女子外面有人,还辩解自己“很爱她、很心疼她”,甚至哭诉“天天看不到孩子,心里很痛”。 孙女士和丈夫结婚三年,遭受了无数次家暴。最开始,她简直难以置信:婚前那么好的人,婚后怎么会变成这样? 她一再反思自己,可得出的结论是——自己并没有错。她质问丈夫,为什么要这样对自己。 丈夫却脱口而出:“你风水不好!女人是家中的风水,你不好,才导致我赚不到钱。” 这话实在荒唐!自己赚不到钱,不找自身原因,反而怪罪别人,还是怪罪自己身边最亲的人,这大概就是没本事的表现吧。 孙女士看在孩子的份上,也念及刚结婚不久,不想让父母替自己操心,便选择了忍耐。 可她渐渐发现,越忍,挨打的频率越高:以前是一个月一次,后来变成了一个月多次。丈夫甚至把她拖到厕所用冷水淋、用铁棍敲头部、掐她的脖子,手段恶劣。 孙女士终于忍无可忍,直接提起了离婚诉讼。可即便如此,在离婚手续还没办完的时候,丈夫依然上门骚扰她。 孙女士已经搬离了之前的家,带着孩子另外找了住处,可丈夫好像总能找到她。他在外人面前不敢放肆,却偏偏不肯放过孙女士。 孙女士只好申请了人身保护令。在保护令生效期间,丈夫不敢再来闹事,可即便人不到家门口,也会发短信恐吓她,还说:“你现在和你父母能安稳过日子,都是得益于我。”言外之意就是,他要是来真的,孙女士和她的父母都别想有好日子过。 孙女士只想尽快离婚,可起诉离婚还在走流程。眼看人身保护令就要到期,婚却还没离成,她只能再次申请,否则以丈夫的脾气,她实在害怕。 最关键的是,丈夫还提出想来看孩子。孙女士心里清楚,这不过是他的借口——只要一开门,他肯定会把这段时间的怨气全发泄出来,所以她不敢轻易开门。 孙女士提出条件:“你要是想来也可以,但必须在民警和社区工作人员的陪同下。”可丈夫并不同意。 孙女士想和丈夫缓和矛盾,目的不是撤销离婚,而是希望他能过自己的日子,不要再骚扰自己和孩子。 于是,她找来了调解员。当调解员了解情况后,给孙女士的丈夫打去了电话,可对方的说法却与孙女士截然不同。 他说:“我从来没有打过孙女士,我爱她还来不及,心疼她都来不及,怎么可能动她一根手指?”他还辩解,“就算之前孙女士外面有男人,我也没有打过她。” 孙女士拿出了自己被打后的照片:额头有伤痕,脖子有掐痕,大臂还有淤青。显然,孙女士没有说假话,那么丈夫就是在撒谎。 孙女士质问丈夫:“你打了我几十次,现在还来诬陷我,你还是人吗?” 电话那头,丈夫却哭哭啼啼地说:“我成天看不到孩子,我心很痛,你知道吗?” 孙女士不想再和丈夫沟通了——对方有错不认,还反过来诬陷她,这种人死不悔改。 调解员又联系了社区,社区工作人员也证实了家暴这件事,并且表示会安排时间,协同民警一起再做调解,希望孙女士的丈夫能冷静下来,不要再骚扰孙女士和孩子,先把自己的日子过好。毕竟老想着找人发泄,这种行为本身就可能触犯法律,实在不可取。 孙女士也告诫大家:“家暴真的只有一次和无数次。你原谅他一次,就等于允许他伤害你无数次。希望大家都能对家暴勇敢说‘不’!” 1、《反家庭暴力法》第二条规定,家庭暴力是指家庭成员之间以殴打、捆绑、残害、限制人身自由以及经常性谩骂、恐吓等方式实施的身体、精神等侵害行为。 男子对孙女士实施的冷水淋、铁棍敲头部、掐脖子等殴打行为,以及离婚后持续的短信恐吓,分别构成了身体暴力和精神暴力,完全符合“家庭暴力”的法律定义,并非其声称的“没动过一根手指”。 社区的证实和孙女士的伤情照片,都是认定家暴的关键证据。 2、《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规定,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 即便男子否认家暴并以“爱她”“想孩子”辩解,只要孙女士能提供伤情照片、社区证明等证据,法院可认定家暴事实存在。 因家暴属于法定离婚事由,即便初次起诉,调解无效后也应判决准予离婚,孙女士的离婚诉求能得到法律支持。 3、《反家庭暴力法》规定,遭受家暴或面临家暴现实危险的,可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法院受理后72小时内(紧急情况24小时内)应作出决定,被申请人违反保护令将面临罚款、拘留甚至刑事责任。 孙女士两次申请保护令合法合理,该保护令能禁止男子上门骚扰、短信恐吓。 若保护令到期前离婚未办结,她可凭之前的家暴证据再次申请,公安机关和社区也有协助执行保护令的义务。 对于此事,大家如何看? 信源:河南民生频道2025-9-24
“冤不冤?”一男子晚上去找舅妈,不料,却意外撞见舅妈偷情,由于男子身体强壮,就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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