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男子借给哥嫂178万,到期后未归还。男子将哥嫂起诉至法院,哥嫂的一套价值90万的房子被强制执行。对于尾款的还款方式,双方再次发生争执,嫂子怀恨在心,戴着帽子、口罩,拿着尖刀上门,将男子捅伤致死。事后,亲戚陪同嫂子一起投案自首。一审法院判处其有期徒刑15年,检察院提出抗诉,二审法院改判其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苏先生突然接到哥哥的电话,说自己的生意周转不过来,问他那里能不能挪一点钱出来周转。苏先生手头正好有闲钱,再加上那是自己的哥哥,自然没有拒绝。
他便把自己手头的178万借给了哥哥和刘女士,并且签下了借条。刘女士也非常感激苏先生在他们困难的时候鼎力相助,承诺一定会按期归还。
这笔钱是2008年借的,可到了还款日期,却发生了变故——哥哥和刘女士无力偿还。
而苏先生这边也需要资金周转,因此不顾兄弟情分,三番五次上门追债。
毕竟“亲兄弟明算账”,当初哥哥遇到困难时,苏先生二话不说就借了钱,如今自己需要用钱,对方却到期不还,这让苏先生实在难以接受。
最后,苏先生直接起诉了哥哥和刘女士,因为当时借条上签的是他们两人的名字。
法院判决二人在十日内归还借款,但期限届满后,他们仍未履行,案件随后进入强制执行程序。
哥哥和刘女士名下有一套价值90万的房子,于是在2023年,这套房子被依法拍卖抵债。
可即便如此,仍有几十万尾款未还清,哥哥和刘女士却开始耍赖,拒绝偿还剩余欠款。
刘女士对此十分生气,觉得唯一的房子被强制执行,都是苏先生造成的,便将怨气全撒在了他身上。
但苏先生没有罢休——既然已经和哥嫂闹僵,也就不再顾及亲情,坚持要求他们将剩余的几十万一并还清。
刘女士觉得苏先生是把自己逼上了绝路,认为“哪有弟弟这样逼哥嫂的”,心中的恼怒越来越深。
2023年9月,她戴上口罩和帽子,拿着事先准备好的尖刀上门,名义上是“讨要说法”,实则早有不满。
她觉得自己如今近乎无家可归,全是苏先生的错,认为苏先生根本没把他们当亲人,就是故意要逼死他们、看他们的笑话。
苏先生急忙解释:“我不是有意要逼你们,是我自己的生意也出了问题。
再说,当初你们承诺会还的钱,难道不该还吗?那也是我辛辛苦苦挣来的!”
双方在争执中情绪越来越激动,刘女士一气之下,拿起尖刀多次刺向苏先生,随后仓皇逃离现场。
三天后,有亲戚联系不上苏先生,上门敲门也无人应答,便报了警。
警方到场后,才发现苏先生已经遇害。而刘女士伤人后,一直心神不宁,回家后的反常表情被亲戚识破。
亲戚追问下得知真相,赶紧带着她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这时她才知道,自己的小叔子已经去世。
由于双方是至亲,苏先生的家属最终对刘女士表示了谅解。
一审法院审理后认为,刘女士的行为构成故意杀人罪,但考虑到案件因债务纠纷引发、她有自首情节,且获得了被害人亲属谅解,遂判处其有期徒刑15年。
但这一判决引发了检察院的不满,检察机关随即提起抗诉,理由是:刘女士杀人前有一定预谋(事先准备尖刀、乔装上门),作案后未对被害人施救便直接逃离,且明知苏先生可能因失血危及生命却置之不理,犯罪情节恶劣;
同时,被害人亲属的谅解是基于“亲属关系”,并非因为刘女士积极赔偿损失、真诚悔罪,不能作为大幅从轻处罚的依据。
二审法院审理后采纳了抗诉意见,认为一审判决虽认定事实清楚、定罪准确,但未充分考量刘女士的主观恶性(事前预谋、事后逃避),量刑畸轻,与她的罪行严重程度不匹配。
最终,二审法院改判刘女士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1、苏某借178万给哥嫂,俩人之间的债权债务是合法的。
按《民法典》第六百七十五条,借了钱就得按约定时间还,哥嫂到期不还,苏某去法院告他们,这是合法维权,法院判哥嫂10天内还钱也没毛病。
2、哥嫂没按法院判决还钱,苏某申请强制执行,这步也对。
《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说了,被执行人不履行义务,法院能查他财产,还能扣、冻、变卖掉换钱还债。所以法院把哥嫂90万的房子卖了抵部分债,流程完全合法。
3、嫂子刘某因为欠钱的事,拿尖刀把苏某捅死了,这就是故意杀人。
《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规定,故意杀人得判死刑、无期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刘某提前准备刀、还乔装,专捅要害,捅完也不救,直接锁门跑了,心思太坏,手段也狠。
虽然她自己投案了,苏某家人也原谅了,但二审法院觉得,这些从轻的理由,抵消不了她杀人的严重后果,最后改判无期,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这就是犯多大错、受多大罚,得匹配上。
对于此事,大家如何看?



评论列表